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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发表于:2008/8/6       在线聊天              来自:121.234.254.0
我与他结婚的时候,因为两个人都在外面打工,所以都没有回去办手续.但是当时他家里人与登记的关系好,所以就直接办理了结婚证(我们都没有在上面签名).现在我们已经闹得不可开交了,听说像这样的结婚是无效的.可是我不知道怎么去处理.怎么办啊...还有,他因为在外面找小姐,得了性病,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管理员回复: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是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同时第11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时起,确立夫妻关系。综合这些条款来看,夫妻关系的确立应该从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时起,也就是说颁发了结婚证,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就已经确立了。至于登记过程有问题,那是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问题,当然要追究他们的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当事人夫妻关系的确立。所以,仅以婚姻登记中的程序问题来否定婚姻效力,理由不充分。 如果你丈夫的性病影响到了你的身体健康,你可以主张要求损害赔偿。
先生:
发表于:2008/8/6       在线聊天              来自:121.234.254.0
事情是这样的:去年的10月19日我从广东打工回来,于我们县城接了一间门面(我的上一任也不是房东,但他是直接跟房东签的经营承包合同)做服装生意,因为以前没有经过商,什么对我来说都是一片空白,我接门面的那个老板跟我说:因为房子的房东不同意转让门面,要是房东问起来就说是我们合伙人,我同意了,于是跟他签了一份门面经营承包合同,租赁期从2004年10月19日到2007年2月19日为止,交给他转让费52000元,四个月的房租6000元,共计58000元,(实际上就是转让的形式)。因为没有经验,所以生意不怎么样,我就想着把门面打出去,但是接店的人说要和房东直接签合同,我跟房东联系后才知道房东是坚决不同意门面转让的,所以我想请问一下,我跟上一任老板签的门面经营承包合同有效吗?另外,那个人今天找到我说要我交房租,还说如果不交就要收回门面了,请问他有资格这样做吗
管理员回复:你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据此,你与承租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因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故效力待定。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解除合同,那么你与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也应无效;在此情况下,你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承租人返还转让费并赔偿损失。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不解除合同,那么你与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暂时有效,你仍应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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