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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发表于:2008/11/9       在线聊天              来自:221.174.219.67
王某于2004年8月2日到某物业管理公司工作,岗位为水电维修。2004年10月10日,王某书面向公司提出因其个人原因暂时不要公司为其参加社会保险,要求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发到自己工资里,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要求,遂按照其要求进行操作。双方在2004年2月4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从该日起至2005年12月30日止。2005年7月1日,王某要求公司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公司从王某工资中扣除了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并停发了公司补贴部分,但是公司并没有为王某办理该月的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王某遂于2005年8月5日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05年8月15日,王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自2004年8月至2005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并要求公司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是自己提出离开公司的,所以不需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并且之前不需要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王某自己要求的,公司已经按王某要求,将社会保险费计发入王某的工资中,公司不会为王某补缴2005年7月之前的社会保险费,但是同意为王某补缴2005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请问:王某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怎样解决呢?
管理员回复::《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无权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用人单位应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公司应当自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即2004年8月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王某是否愿意,公司都应为其缴纳。王某与公司在2004年10月份的约定因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所以该约定无法律效力。由于从王某进入公司起,公司一直未为其参加法定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属连续侵权,王某有权要求公司为其补缴自进入公司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止的社会保险费,但是王某应该返还公司之前发入工资中的社会保险费。   由于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该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宿迁律师网 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08/11/9       在线聊天              来自:221.174.219.67
今年5月,我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随后,在单位安排的体检中,我被查出患有肝炎,单位称我的身体条件不符合录用标准,并认为我隐瞒病史,因此,单位认为与我订立合同时受到欺诈,所订合同无效。请问,我与单位之间的合同真的无效吗?
管理员回复: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无效规定了两种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录用你之前没有要求体检,而是在与你签订合同之后才要求你体检。可见,单位与你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对健康状况有特殊要求,双方意思表示应是真实的,不存在你对该单位的欺诈行为。   另外,我国《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机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单位无权作出确认。所以,你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如果其他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应是有效的劳动合同。
先生:
发表于:2008/11/9       在线聊天              来自:221.174.219.67
您好,我想请教一个民事问题。我有个表妹在21岁时被一个广州43岁的男人骗到广州,并同居了。一年后生了个女儿.哪个人是个有家有老婆的人.现在哪个男人不给孩子的生活费,我表妹的死活和生病等他一律不管,还再三威胁我表妹把孩子给他。   我目前已经在和哪个人就抚养费的问题在打官司,但是我心理很不平衡,我很想以重婚罪起诉他,让他坐牢,但是又不知道如何做?   1、我表妹和哪个人之间是事实婚姻吗?在哪个人和我表妹同居其间都是用我表妹的身份证来租房,并且房东也不愿意出来做证,哪我怎么才能证明他们之间的同居关系?   2、哪个人的老婆一直在维护他,并且一直为他辩护,说我表妹破坏别人的家庭,这些不利因素,导致我起诉他重婚罪带来很多不利的因素。这样的情况下我又该怎么做?   3、我表妹和人渣同居的地方不是在小区里,所以也没有保安来证明。哪我还能提供哪些非常重要的证明?   4、我表妹刚来的时候,哪个人让她在佛山他公司一个展厅内做业务经理,目前还有名片可以证明,并且哪个展厅现在还在,请问这个能有帮助吗?   5、我要告他重婚罪,我应该从哪几个方面收集证据来证明他们的同居事实?
管理员回复:你要想告他重婚罪,就必须找到他与你表妹同居期间,对外宣称夫妻的证词,如对邻居、朋友说明,或一同以夫妻名义参加一些社交活动等等。从你所述情况来看,要想得到这些证据比较因难。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   然而在实践中,“包二奶”者很少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而且多数人也并不公开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生活,有的人甚至在生了几个孩子之后都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因而这种行为在目前尚不能以重婚罪予以处理。   所以,对此案如果你拿不到这些证据则不能起诉其重婚。   对于孩子的抚养费,该人是必须支付的,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宿迁律师网 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08/11/9       在线聊天              来自:221.174.219.67
律师您好,我弟弟去广州打工,在一家工厂帮人搬动货物。由于在生活中交友不慎,被人雇用去偷机器设备,结果被发现。现在他被关在派出所,可是雇佣他的人确没事。我想知道,雇佣他人犯罪的,那么雇用有没有罪呢?如果有给雇用人如何定罪呢?
管理员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另外,该法还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还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刑法》的规定,雇佣他人犯罪的系共同犯罪,雇佣人系教唆犯,以被雇佣人所犯的被教唆的罪定罪处罚。因此,雇佣你弟弟犯罪的人也是触犯了刑法,要负刑事法律责任的。他的罪名跟你弟弟的一样,同属盗窃罪
先生:
发表于:2008/11/9       在线聊天              来自:221.174.219.67
你好,我最近想在社区设一个棋牌室,主要供大家玩牌和打麻将。平时这些玩的人也会以赢钱取乐。我想咨询,像这种情况不会构成犯罪吧?我很想知道,怕自己经营这个会有风险,希望您能给个建议。
管理员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06修订)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如何区分赌博与娱乐的界限,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是从主观方面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而群众娱乐是以休闲消遣为目的。   二是从主体上看,群众娱乐多是在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间进行。   三是看是否有组织者从中抽头获利。构成赌博罪客观上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   “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获利的行为。   四是看彩头量的多少,要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水平而定。在认定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把赌头、赌棍、赌场业主与一般参与的群众区别开来,对前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后者主要是批评教育。对于亲属或者朋友之间带有赌博性质的行为不应该作为犯罪处理。   其次是区分赌博罪与其他罪的界限,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对于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直接行凶杀人的应分别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理;赌徒用暴力、威胁手段抢走他人赌资或经预谋而抢劫赌场的则按照抢劫罪处理。   因此,你可以对照以上规定,看自己的经营是不是超出了法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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