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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乐丰乡新德村女孩徐文素被刺30余刀身亡,家属10年后才拿到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2/4/26  浏览数: 1920 次  浏览字体:[ ]
  
  2月2日,本报对《10年后才知杀女凶手没判死》的封面报道 资料图片
   2月2日,本报对《10年后才知杀女凶手没判死》的封面报道 资料图片

  ●追踪报道

  10年后才知杀女凶手没判死

  都市时报记者 洪扬

  宣威市乐丰乡新德村女孩徐文素被刺30余刀身亡,家属10年后才拿到判决书一案近日有了新进展。云南省高院认为,徐文素家属的申诉理由不符合再审条件,裁定维持原判。对于申诉提出程序违法的问题,高院审理认为,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未送达并无不妥。

  昨日,徐文素的家人表示要申诉到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院:

  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代贤峰一案经媒体披露后,在网络上引起极大关注。关于该案的量刑及程序问题,一时间成为热议焦点。

  经省高院审查,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代贤峰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在实施抢劫他人财物过程中杀死被害人徐文素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申诉提出代贤峰不是自首的问题。经查,1999年10月31日晚,代利峰到乐丰派出所举报其弟代贤峰下落,并带领公安人员于同年11月1日在昆明将代贤峰抓获。代贤峰归案后,如实交代了与蒲绍丙、肖本义预谋抢劫,将被害人徐文素杀死并抢走香烟、薯条后潜逃的事实。并有代贤峰及宣威市公安局乐丰派出所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证人代米娥、李连俊、邓崇国等人以及在案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原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自首于法有据。

  关于原审被告人代贤峰的量刑问题。经审查,根据法律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该案同案犯罪嫌疑人蒲绍丙、肖本义在逃,二审改判代贤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无不当。

  至于申诉提出的10年后才收到判决书,程序违法的问题。因该案一审法院审理时,死者家属未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属于本案法定送达法律文书的范围,故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未送达并无不妥。

  据此,省高院认定徐文素家属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律师:

  代贤峰不属于“自首”

  为徐家提起申诉的代理人肖海峰律师认为,代贤峰属罪行极其严重,只要“胁迫杀人”的情形不存在,当斩立决。肖律师分析,首先,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对“自动投案”作了规定:“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但代贤峰根本没有投案意愿,其兄是瞒着代贤峰带公安去抓他的,根本没有将代贤峰送去投案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代贤峰为“自动投案”;其次,自首还有个法定要件,就是如实供述罪行,代贤峰第一份笔录中交代了其提议“撬”被害人徐文素的小店,并单独实施杀人行为。但其后的笔录和庭审中,代贤峰均谎称自己系被“胁迫”而杀人,显属翻供,依法不是坦白,即使“自动投案”,也不属自首。

  针对本案的程序问题,肖律师认为,本案最初是因为检察机关没有通知被害人,才造成被害人无法和不能提出“刑附民诉讼”。刑诉法规定: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内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一审法院违反刑诉法强制性规定,没有向被害人送达传票,使被害人丧失行使诉权的最后机会,程序违法。

  拿到通知书后,徐文素的父亲徐兴能等家属情绪非常激动,对该通知书表示不服。徐文素的弟弟徐文磊称:“我们一定要申诉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徐文素讨一个公道。”

  ●案情回放

  1999年10月25日凌晨,代贤峰与浦绍丙(在逃)、肖玉(已于2011年11月中旬抓获)预谋抢劫本村徐文素家小卖部。3人窜至徐文素家门前,代贤峰敲开徐文素家小卖部的窗子,提出赊购一条香烟,被徐拒绝。代贤峰即用水果刀朝徐文素颈部刺了一刀。徐挣脱后,代贤峰翻窗入店,持刀对徐文素追杀,致徐面、颈、背等处共30余处锐器创,徐文素因失血性休克、双肺开放性气胸死亡。代贤峰抢走香烟后与蒲绍丙、肖本义逃离现场。1999年10月31日晚,代贤峰之兄代利峰举报其弟下落,并带领公安人员于11月1日在昆明市将代贤峰抓获。

  曲靖法院一审判处代贤峰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高院改判代贤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发后,被害人家属一直未得到司法机关的出庭通知,直到2010年才知道罪犯未判处死刑,于2010年6月4日从曲靖法院复印判决书,向云南省高院、省检察院提起申诉和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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