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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检察院探索完善律师会见制度,在侦查阶段即允许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辩护

发布时间:2012/5/29  浏览数: 354 次  浏览字体:[ ]
  

  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为对接新刑诉法的上述规定,宿城区检察院探索完善律师会见制度,在侦查阶段即允许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辩护,并通过律师的辩护进一步审查检验侦查获取的证据,及时查缺补漏,补强证据链条。“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也将对检察机关秉公办案和完善证据起到促进作用。”该院检察长殷勇介绍说。

  在办理苏某受贿案件中,宿城区检察院一方面在立案前对线索进行认真筛查、过滤、评估,提高成案率;另一方面提高初查质量,在接触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介入前,获取并固定关键证据,按照“由证到供”的取证思路指导侦查。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苏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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