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杀害女友后割腕自杀未遂,随后卧倒在通州一条马路的中央,被多辆驶过车辆碾轧致死。其家属为此将两名司机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昨天,此案在通州法院开庭审理时,两司机在庭上大呼冤枉。
王某与赵女士是同居关系,生有一女。2010年1月15日晚,王某将赵女士杀死后,割腕自杀未遂。随后,他从租住房步行至通州区九德路田家府村南口,倒在由南向北的快速车道内。此后,两辆驶来的机动车先后轧到了王某,致其当场死亡,其中第一辆车轧上王某后驶离现场,第二辆车的司机发现轧人后报了警。去年1月20日,交通部门出具事故证明称,不能确定王某及两车司机的责任。尸检报告显示,王某被机动车多次碾轧至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的父母及4个子女因此将司机初某、朱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6万余元。
法庭上,两车司机朱某、初某都不同意赔偿,他们认为,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事故发生在2010年1月15日,王某家属第一次起诉是在去年6月13日,超过了1年。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道交法》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由行人故意造成,机动车不承担责任。
司机朱某说,事发地点当时没有路灯,是一个下坡,使得车速变快,路中间有隔离带,是不应有行人的地方。朱某称,王某当时一动不动,根本无法辨认,他以为轧到石头所以没停车。他不知道轧到人了,到家后把车停在小区内,也没有发现车辆有问题。初某的车随后经过,他看见地上有东西,以为是麻袋就没在意,轧过去发现是人后马上停车报了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当时有个路人告诉他,他已经是第三辆轧过去的车了。
保险公司代理人称,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记载,死者在家中杀人后自杀未果,步行至事发地卧在机动车道内,该事故是死者故意所为,机动车不承担责任,交强险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应不予赔偿。保险条款中也有此规定,因此不同意赔偿。由于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没有当庭主持调解。此案未当庭宣判。
■庭审焦点
王某倒地是否为自杀
王某家属认为,证言显示,王某是慢慢走到路中后倒下的,可以看出其精神状态。家属认为他离开杀人现场后精神崩溃,割腕失血过多导致走路中晕倒,因此不能说是自杀。家属认为,王某是想去自首或就医。如果求死,王某可以在杀人现场等待流血过多死亡。
被告司机则表示,如果王某不是为了求死,他割腕后可以向邻居求助,但他却步行到机动车道内,而且有笔录证明他当时蒙着头,证明他想自杀。
保险公司也认为,王某精神恍惚是自杀的延续,他应该知道躺在机动车道内被机动车轧到的可能性,却放纵这一行为,属于自杀。且事发时北京有暴雪,部分地区有积雪,被撞现场又是下坡路段,两司机在距离10米左右才发现王某,在短时间内作出反应,超出了司机的能力。同时,事故证明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司机与王某死亡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