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人告诉记者,员岩峰控制的新盛公司接收煅烧厂所有的财产后,并未继续在原厂进行煅烧深加工生产,只是挖掘粘土矿贩卖。原有的厂房和设备已经生锈。本报记者 田国垒摄
山西平陆县民政局原负责人非法拘禁一企业家后将价值数亿元的企业零元转让——
谁是非法拘禁的幕后导演
本报记者 田国垒
如果没有2006年年底那场突如其来的变故,头顶“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的卫宪法现在应该正盘算着怎样庆祝将要到来的60岁大寿。
现实中没有“如果”。如今坐在记者面前的卫宪法愁容满面,无家可归。提及6年前被非法拘禁、企业被零元转让的经历,他情绪激动,至今未能走出这场改变命运的噩梦。
2012年5月7日,非法拘禁卫宪法的赵科省、杨建勇一审被判犯非法拘禁罪。值得注意的是,赵、杨二人当时的身份是山西省平陆县民政局正、副局长。
两位民政局负责人为何要非法拘禁一个民营企业家?身家数亿的卫宪法何以一夜之间倾家荡产?谁是这场非法拘禁案的幕后导演?
这一切因一个名为平陆县铝矾土煅烧福利厂的企业而起。
头顶“红帽子”的煅烧厂
1986年11月,平陆县民政局出资5万元在曹川乡(1995年改为“曹川镇”——记者注)曹河村成立了平陆县铝矾土煅烧福利厂(以下简称“煅烧厂”)。按官方说法,煅烧厂是由曹川镇主办、县民政局主管的一个集体所有制社会福利企业。
成立之初的煅烧厂非常不景气。1989年1月,曹川乡民政办与铝矾土煅烧技术专家卫宪法签订了承包合同。这份合同记载了当时煅烧厂的资产状况:煅烧炉两座、厂占地15.96亩、房屋6间,价值7.9万元。
2012年5月31日,中国青年报记者从平陆县城出发,沿着黄河边蜿蜒崎岖的村路前行50多公里,赶到了煅烧厂的所在地曹川镇。一位曾长期在煅烧厂工作的当地村民指着一栋破败的房子和早已废弃的窑炉说:“这就是1989年老卫承包时煅烧厂的所有资产。”
双方合同约定,承包期为8年,1996年12月31日到期。承包期间,卫宪法每年上交纯利润4.3万元。合同的第八条约定:合同期满增值部门(原文如此,“门”应为“分”——记者注)归乙方(卫宪法)所有。
1991年5月,曹川乡民政办与卫宪法又签了一份补充协议,承包金额变为每年2.8万元。
“曹川乡让卫宪法承包煅烧厂其实是甩出去了一个包袱,当时这个企业不赚钱,乡里也从中拿不到多少钱。”一名长期在曹川镇工商所工作的知情人对记者说。
1993年至2002年间任平陆县民政局企业股负责人的张跃峰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民政局名义上是主管单位,其实什么都不管,曹川镇山高路远,很多人都不愿意去,我负责时就是看他厂里的残疾人比例是否达到了福利企业的要求,然后每年收1万元的管理费。至于企业什么性质,和我们没有一点关系。”
1997年至2001年间在曹川镇工商所担任个体企业协会会长的曹永革也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自卫宪法承包煅烧厂后,曹川镇从没有管过,只是收取承包费”。
1996年年底,卫宪法承包煅烧厂的合同到期。据卫宪法称,他当时不准备继续承包厂子了,并提出让曹川镇民政办清算该厂,但该办时任负责人说服卫宪法按照原合同继续承包。
一名知情人称:“当时铝矾土市场不景气,让卫宪法继续承包,镇里每年还能收点承包费,如果卫宪法不承包了,连承包费也没得收了。”
就这样,卫宪法继续承包煅烧厂,但双方是口头约定,也没有说具体承包期限。曹川镇政府还是依照以往合同的约定收取卫宪法的承包费。记者拿到的一份“卫宪法上交曹川镇民政办合同款情况”的材料显示,1997年至2003年,卫宪法先后12次向曹川镇民政办上交承包费共计38.6万元,比按合同约定所要交纳的承包费还多出7万多元。
1998年3月,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了“财清字(1998)第9号”《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将名为集体企业实为个体企业的企业摘掉“红帽子”。依据该文件的精神,平陆县清产核资办公室下发了“平清办(1998)第4号”《对于对“挂靠”集体企业及名存实亡集体企业清理决定的通知》,该通知称:“我清产核资办公室对经清理甄别属于私营个体企业32户,限期一个月内携带有关材料和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所变更企业性质和税务登记。”
煅烧厂名列32户私营个体企业之中。据了解,煅烧厂被甄别为私营个体企业的主要依据是平陆县审计所出具的一份关于煅烧厂注册资本金的验证报告。这份报告显示,截至1998年7月30日,煅烧厂的注册资本金已达890万元。远远多于1989年卫宪法承包之初的7.9万元资产。
曹永革也确认,1998年下发甄别私营企业的文件后,卫宪法曾找到他,准备依据文件将煅烧厂改制,“当时什么文件都准备好了,就是镇政府不给盖章,听说当时的书记要向老卫要钱,老卫给了钱才给办理手续。”
卫宪法称,在他办理改制手续期间,“曹川镇党委书记让我给政府拿200万元,他才给民政局说给我办手续。”
卫宪法不愿意不明不白地掏钱,企业改制的事情就搁置了。现任平陆县民政局福利企业管理股股长的赵晓军也确认,在1998年平陆县清产核资办公室对各单位下属企业进行甄别时,煅烧厂被定性为私营企业。但他“记不清”是否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未能及时变更企业性质为卫宪法日后惨痛的遭遇埋下了祸根。
被逼在终止承包的合同上签字
2006年11月23日下午,身在与平陆县一河之隔的河南省三门峡市的卫宪法接到平陆县民政局纪检组长席银囤的电话。席通知卫马上来平陆县政府会议室开会,称县里成立了煅烧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要终止他的承包,并对煅烧厂进行清产核资。
对卫宪法来说,这个电话来得太突然了。接电话时,他正在与某企业商谈价值3个多亿的铝矾土煅烧合作项目。
夏县人民检察院的提请立案报告对此次会议这样记载:“卫宪法到县政府二楼会议室后,已经散会,平陆县副县长潘长青在会议室边的一个房间里和卫宪法谈话,(提出)要对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清产核资,让卫宪法配合。”
这份立案报告还记述:“席银囤将卫宪法又叫到会议室,曹川镇党委书记段一平、副镇长贾全辉让卫宪法在一份拟好的协议上签字,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终止卫宪法承包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的合同,并进入清产核资程序。卫宪法不同意签,但在段、贾二人逼迫下,才在协议上签了字。”
立案报告言简意赅,而卫宪法在接受检方讯问时则详尽描述了当天的遭遇。
在会议室旁边的小会议室,卫宪法见到了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组长潘长青。潘长青一进门就说,宪法,为了你好,清产核资已经决定了,已经公告了。说话间,潘长青拿出对煅烧厂清产核资的文件让卫宪法看。
卫宪法持有不同意见,他称:“非得给我清算,不清算不能清产核资,更不能将我的资产清产核资。”
潘长青回答称,事情已经定了,如果不配合,就要采取强制措施。
卫宪法仍不从,两人发生了“权大还是法大”的争执。卫宪法称,潘长青说在平陆是权大,不信你试一试,这厂你非交不行。
听此,卫宪法站起来就要离开。这时,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成员席银囤进门让卫宪法稍等一会,随后又将其叫到大会议室,拿出一份已经写好的协议让卫宪法签字,协议的主要内容是:1.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终止;2.终止后立即进入清产核资程序。
卫宪法以“你们不给我清算我就不签”为由拒签。“贾全辉拉着我的手,段一平推了我好几下,说到什么时候了还不签。我想起潘县长刚给我说的话,看见旁边身穿制服的警察,心想他们是不是准备把我逮起来。”心生恐惧的卫宪法在单方拟好的协议上签了字。
而后,赵科省又要求卫宪法将席银囤已写好的一份材料照抄一遍,内容是:“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同意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意见,将该厂一切营业执照、业务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行政章等相关证件交给主管局,即平陆县民政局”。
照抄完并签了字,“赵科省、席银囤就架着我下楼,楼前停着一辆警车,他们将我往车上推,我的嘴磕到了车门上,掉了一颗牙。”平陆县人民法院、公安局、纪检委的几名办事人员拉着卫宪法到了其位于三门峡的家中,搜走了煅烧厂的公章和财务章。
随后,随行的人向卫宪法索要煅烧厂的采矿证,卫宪法称采矿证在儿子卫相宇处保管,一行人又折回了平陆县,直接到位于曹川镇的厂里找卫相宇,未果,随后又到位于平陆县太阳路的卫相宇家中寻找,仍未果。
此时,已是次日凌晨。卫宪法称自己要回三门峡的家中吃药,有人立即向赵科省汇报情况,不一会儿,赵科省、民政局副局长杨建勇乘坐一辆面包车到了太阳路。随后,卫宪法被换到了面包车上,赵科省以“卫宪法看病”为由,安排杨建勇和司机谢东轩将卫宪法深夜拉到了三门峡。
被非法拘禁一个多月
回到三门峡,杨建勇没有让卫宪法看病,也没让其回家,当晚住进了一个小旅馆,并称赵局长让我们俩看着你。
杨建勇在接受检方讯问时也称,出发前,赵科省曾交待说,你给他(卫宪法)照顾好,他有病,不要让他摔倒了,不要让他一个人单独行动,乱跑。
11月24日上午,卫宪法被带到了三门峡明珠宾馆八楼的一个房间,直到11月28日上午被带回平陆,除了一次在看管下被带回曹川镇找卫相宇要采矿证外,他从未离开过这个房间,日夜被杨建勇、谢东轩二人轮流看守。
杨建勇不让卫宪法与其他人接触,并称自己在部队里当过兵,有劲有功夫,摆弄人就跟玩似的。其间,卫宪法犯病要回家拿药,被拒绝;手机没电了要回家充电,又被拒绝;天气冷要回家拿衣服,还是被拒绝。
11月25日早上,赵科省的司机给卫宪法送来了一部手机,随后,赵科省来到卫宪法被关的房间。赵科省要求卫宪法写了一份保证书,内容是:1.清产核资期间保证随叫随到;2.想办法找卫相宇,将相关证件交给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赵科省拿走了保证书,并对卫宪法称,给你手机的目的是让你联系卫相宇,但不能随便打电话,接打电话要经过杨建勇的同意。
在接受检方讯问时,赵科省否认自己让卫宪法写过保证书,在三门峡直接负责“照看”卫宪法的杨建勇也否认曾逼迫卫宪法写保证书。但奇怪的是,这份保证书却出现在了煅烧厂清产核资资料汇编中,对此,赵科省称“我不知道”。
在三门峡被拘禁了4天后,11月28日早上,赵晓军驾车将卫宪法拉到了平陆县政府,这时煅烧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人员已经集结,在赵科省的指挥下一行10多人前往曹川镇,查封了煅烧厂的矿井、煅烧炉、办公厂址,并张贴了查封公告。
随后,卫宪法被带到平陆招待所三楼的一个房间配合清产核资工作,被交代“不能乱跑、到餐厅吃饭必须有人叫你才能去,没人叫你就在房间呆着”。一次,卫宪法趁房间里看守他的人没注意,一个人出了房间,刚走到二楼就接到了潘长青打来的电话叫他“不要乱跑”。
其间,平陆县审计局、物价局有关人员曾拿评估材料让卫宪法签字,卫宪法发现“审计、评估报告与煅烧厂的资产严重不符”,遂坚持不签字。一次,卫宪法对负责评估的物价局副局长王明星说:“我的5座矿山、110个矿点、矿上的建筑物、炸药库、堆料场等你们都看过,要是真的搞清产核资的话,这些东西你们应该给我评估进去。”但王明星回答称,潘县长说矿山上的这些东西都要收归公有,不能算你的。
从11月28日到12月30日,长达1个多月的时间里,卫宪法一直被看守于此。2006年12月30日,招待所一名服务员走进卫宪法的房间告诉他这房间已经退了,卫宪法慌忙搭车赶回了三门峡的家中。
谁是幕后导演
在接受检方讯问时,赵科省称,对煅烧厂清产核资是时任平陆县县长任秀红提出的。他称,2006年11月,任秀红通知其到办公室汇报煅烧厂的情况,并让其拿出个意见。
而潘长青称,在决定对煅烧厂清产核资之前,赵科省曾向其汇报过煅烧厂的情况,汇报的大致内容是卫宪法承包合同超期、企业负债不少、银行找卫宪法还贷款找不到,仲裁委给县民政局送达了一份仲裁通知,要民政局负连带责任。
潘长青称其随后将情况向任秀红做了汇报。在一份由潘长青本人写的情况说明中,潘长青称,“承包人(即卫宪法——记者注)私自将企业承包(给)他人,其本人长期在外,欠工资及外债不予偿还,经济纠纷不断,安全隐患严重,各种证照不能延续,银行贷款不能归还”。
但潘的说法遭到了许多当时在煅烧厂工作的人员的反驳。时任煅烧厂副厂长的蒋文江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虽然老卫经常外出看病,银行的贷款也快到期了,但厂里的生产经营状况很好,资金也很充足。”
2006年11月22日,平陆县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由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公安、法院、纪检委等部门联合成立以副县长潘长青为组长、民政局局长赵科省等为副组长的煅烧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上述通知称,“根据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企业性质、隶属关系及目前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经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煅烧厂进行清产核资”。
领导小组的效率十分高,成立的次日便做出了对煅烧厂清产核资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卫宪法也名列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成员之中,但卫宪法称其对此并不知情。卫宪法称,他从未向平陆县民政局提出过终止承包合同,并且,作为企业主办方的曹川镇民政办也未向平陆县民政局提出过卫宪法终止承包合同的申请,直到2006年11月23日他接到开会的电话才知有此事。
煅烧厂被强行清产核资并被零元转让后,一夜之间倾家荡产的卫宪法多次到运城、太原、北京的信访和纪检部门上访举报。
2010年10月29日,夏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卫宪法被非法拘禁一案,确认犯罪嫌疑人为赵科省和杨建勇。
检方的确认嫌疑人报告称:“平陆县政府在对铝矾土煅烧厂清产核资期间,赵科省以对卫宪法看病的名义,安排杨建勇、谢冬轩将卫宪法带至三门峡舒鑫旅社和明珠酒店,在明珠酒店,杨建勇不让其回家取充电器和衣服,还不让和其他人接触,限制其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2011年9月21日,赵科省和杨建勇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赵、杨二人被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5月7日,夏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赵科省、杨建勇犯非法拘禁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至今,赵科省仍否认是自己做出的非法拘禁卫宪法的决定。他称:“2006年11月24日早上,在平陆宾馆,我将昨天晚上的工作情况向潘长青副县长汇报,谈到卫宪法时,潘说:把老卫招呼好,不能让他走了,他走了,工作就无法进行了。”
在卫宪法被非法拘禁案中,潘长青并未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但记者注意到,2011年6月,潘长青从平陆县副县长改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调查,2011年12月10日在接受纪检部门调查时跳楼自杀的时任平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赵建新与此案也有关联。在员岩峰控制的新盛公司获得煅烧厂5座粘土矿的过程中,时任常务副县长的赵建新曾在多份文件上签字,并被指有利益关联。
赵建新被调查并自杀后,新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平陆县水利局副局长员岩峰也因“虚假出资罪”被逮捕。但记者日前在平陆县采访时,多位知情者称,员岩峰已经被取保候审了,“身为公务员虚假出资办企业,还夺走了人家那么多资产的厂矿,现在还能取保候审,真是不可想象。”
新企业实际控制人为水利局官员
在卫宪法持续被拘禁1个多月惊魂未定之际,2007年4月21日,平陆县民政局发文免去了卫宪法平陆县铝矾土煅烧福利厂(以下简称“煅烧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曾了解此案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认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主管方平陆县民政局以人事任免手段免去卫宪法的经营职务,是一种借行政手段单方废约的违约行为。
但在事情的发展过程中,平陆县民政局不仅免去了卫宪法的职务,还在距此不到一个月的5月6日,又任命员自林为煅烧厂的法定代表人。
据调查,员自林系时任平陆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员岩峰之父,“员自林年纪很大了,他任法定代表人只是表面,其实是员岩峰在操控,员岩峰是公务员,直接出面不方便。”卫宪法说。
卫宪法对员岩峰并不陌生。2004年起,卫宪法因身患疾病,需经常外出看病,在此期间,曹川镇政府在卫宪法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煅烧厂“一女嫁二夫”,承包给了宋郝军。卫宪法看病归来后,将此情况向平陆县有关部门反映,很快平陆县纠正了曹川镇私自发包的错误,又将煅烧厂交由卫宪法经营。
此后,身体欠佳的卫宪法曾将煅烧厂部分粘土矿分包给齐力公司经营,而齐力公司即由员岩峰实际控制。2006年9月,因承包费问题,卫宪法终止了齐力公司的承包权。
“可能就是通过这次承包,让员岩峰看到煅烧厂利润丰厚,后来才想尽办法夺走了我的厂子。”卫宪法说。
事情的发展正如卫宪法所说。员自林任煅烧厂法定代表人后,以“企业改制”的名义异常顺利地将煅烧厂收入囊中。
2009年9月至11月间,煅烧厂向平陆县民政局申请进行企业改制,平陆县民政局将改制意见送至煅烧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批准了改制意见。
依据此改制方案,煅烧厂更名为平陆县新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公司”),新盛公司总股本1000万元,由法定代表人员自林筹备,新盛公司承担煅烧厂的全部债权债务,并接收原企业全部资产。
随后,平陆县民政局与新盛公司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平陆县民政局以“零值”的转让价款将煅烧厂“永久”转让给新盛公司。这其中包括卫宪法以私企名义办理、后“为了办手续方便才登记在煅烧厂名下”的5座粘土矿。
据调查,在承包煅烧厂后,卫宪法先后以曹川镇柏崖低耐火粘土矿、曹川镇郝刘庄耐火粘土矿、曹川镇曹河耐火粘土矿、曹川镇朝阳坡耐火粘土矿、曹川镇冯家底耐火粘土矿的名义办了5个采矿证。2001年朝阳坡矿扩大时,卫宪法将其变更为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朝阳坡耐火粘土矿。2003年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将其余4个矿也都登记在了煅烧厂名下,因此煅烧厂也扩大了经营范围。
平陆县民政局福利企业管理股股长赵晓军确认:“这五份采矿证的所有权是卫宪法和煅烧厂的”。赵晓军称,2004年后,卫宪法把其办理的采矿证转到了煅烧厂的名下,为的是办手续方便。赵晓军本人参与了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
1989年,卫宪法与曹川乡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第二条和第八条明确约定:“乙方(卫宪法)对甲方提供的财产,在承包期限内保本保值”,“合同期满增值部门(分)归乙方(卫宪法)所有”。
应松年认为:“合同的第二条、第八条确定了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界定了权利界限。根据这两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内以及合同履行期满时,发包方只对煅烧厂保本保值部分享有收益权,所有的增值部分应全部归卫宪法所有。”
但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却将这5座粘土矿认定为是煅烧厂的“附属分支机构”。
“老卫承包煅烧厂就好比一个人租房子,他租的时候房子里只有一张床,后来老卫自己掏钱添置了家具被子,你不让他租房子的时候,不能把人家的家具被子也要走吧。”曾长期担任平陆县民政局企业股负责人的张跃峰说。
此外,在一份改制情况说明中,记者发现了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做出的“截止(至)2009年2月28日煅烧厂的负债情况”:企业总资产为1080.4733万元;企业总负债5191.7253万元;企业净资产-4111.2519万元。
记者注意到,在这份“负债情况”中,被认为是“附属分支机构”的5座粘土矿并未当作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而据业内人士评估,随着铝矾土市场的走俏,这5座粘土矿价值达数亿元。
潘长青坦陈,“该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没有对5个采矿证进行评估。”原因是“5个采矿证下落不明,无法收回”。
“表面上看,新盛公司虽然是零值拿走了煅烧厂,但要承担不少债务,其实这是个伪命题,因为粘土矿很值钱,拿到了矿一切都不是问题了。”一位知情人士称。
据调查,员岩峰控制的新盛公司零值拿走煅烧厂后,通过申请报告,一手持煅烧厂公章、一手持新盛公司公章,以左手和右手签协议的方式取得了对粘土矿的控制权。
据上述知情人透露,员岩峰实际控制煅烧厂后不久,便将5座粘土矿中的冯家底矿卖掉了,“卖了2400多万元,而冯家底矿还是这5座矿中最差的一个,其余4座矿的价值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