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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刑事律师姜亚春对虚假诉讼罪最新司法解释之逐条

发布时间:2018/11/30  浏览数: 1229 次  浏览字体:[ ]
  

 虚假诉讼自写入刑法修正案九以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以法律名义骗取钱财和妨碍司法秩序的恶劣行为。但是,由于该罪名对行为规定笼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非常大的争议。南京刑事律师两年来承办了多起虚假诉讼罪的辩护,也受理过该罪的控告案件,曾结合办案经历整理编写过《虚假诉讼的罪与罚——基于35起刑事案例的全方位解析》一文,就该罪名的定罪标准、量刑尺度、罪数形态提出粗浅意见,同时也呼吁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实体认定和程序管辖问题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9月26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疑问和争议进行了规制。南京刑事律师就此逐条解读如下: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解读】

  1、细化了“捏造的事实”的认定范围。刑法条文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理解争议,如“捏造”的行为方式如何理解?“捏造”的程度如何限定?对此,最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做了明确规定:捏造的方式包括了“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 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同时列举了七种常见的典型行为。

  2、明确了“捏造”的虚假程度界限。虚假诉讼入罪后,最常见的是虚构债务金额的案件,到底虚增多少债务金额才达到刑法追诉标准?原来一直都是模糊的,由沈德咏主编的《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是“捏造是无中生有、凭空编造。如果纠纷客观存在,只是对部分事实、证据作隐瞒或者虚构,或者滥用诉权、漫天要价的,都不是捏造,不能构成本罪,而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观点是“捏造的事实”既包括捏造全部虚假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在客观存在民事纠纷的情况下捏造部分虚假事实”。对此,该条第二款明确:只有在“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的情况下提出民事诉讼才构成本罪,意味着行为人隐瞒被告已偿还部分金额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归还全部债务,至多也就给予司法处理,而不再追究刑责。

  3、扩大民事诉讼的范畴。刑法条文规定的只是提起民事诉讼,但未提及仲裁、执行等法律途径,对此,该条第三款进行了扩大,将执行程序中涉及的虚假仲裁、公证、执行异议均纳入本罪范畴。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姜亚春律师解读】

  明确了本罪的既遂标准。关于本罪到底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的争论不休,沈德咏主编的《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是认为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不是行为犯。“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无端挑起诉讼,导致司法机关多次进行审理,或者调查取证,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甚至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般是指造成对方当事人为了应诉而花费巨额诉讼费、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费、鉴定费等,或者对方当事人因错误判决而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破产等;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是,从法条表述来看,司法秩序与他人的合法权益是虚假诉讼罪的选择性保护法益。针对司法秩序而言,虚假诉讼罪是行为犯;针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言,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

  对此,最新司法解释第二条进行了明确,包括财产保全、开庭审理、判决执行、多次诬告、同类前科及其他情形。这也意味着曾经有案例在尚未开庭的情况下就构成本罪追诉是明显错误的。

  第三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姜亚春律师解读】

  明确了量刑标准。刑法条文规定本罪量刑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个不同量刑档次。在2017年5月之前,南京刑事律师搜索的案例中没有一起达到情节严重的量刑判决,可见“情节严重”的定义是模糊不清的,法院也不敢轻易下判断。对此,最新司法解释第三条予以了明确,整体量化为经济损失100万的红线。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五条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姜亚春律师解读】

  以上三条规定并没有突破性的亮点,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也不大。关键是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人很多时候就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债务的主观目的,如何准确区分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以确保罚当其罪。另外,司法实践中对虚假诉讼罪与妨害作证罪的处罚孰轻孰重也是存有不同的判例。南京刑事律师认为,虚假诉讼罪的量刑是增设了更轻的管制刑、可单处的罚金刑,处罚应为更轻而非更重。

  第七条 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解读】

  刑法第280条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第307条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最新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主要是提示本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分适用问题,不是所有的诉讼过程中有伪造证据就一定构成虚假诉讼罪。

  第八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姜亚春律师解读】

  刑法条文已有单位犯罪的相同规定。

  第九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对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解读】

  明确了虚假诉讼罪的量刑从宽情节。刑法条文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实施本罪的是从重处罚,故不适用从宽情节。

  第十条 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姜亚春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是最新司法解释的亮点之一。

  由于刑法条文规定虚假诉讼罪侵犯客体包括了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两个方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就会有民事案件被告在当地控告原告涉嫌虚假诉讼,当地司法机关就是以被害人合法权益被侵害为由强势介入民事案件,不排除利用地方保护主义造成民事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南京刑事律师辩护的案件中就曾遇到当事人在法庭上让被告所在地公安直接带走的经历。该条款则明确本罪由民事案件受理法院或执行法院所在地管辖,今后类似情况将不复存在。

  第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文书。

   执业机构: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

   手机:13013900543

   姜亚春律师

   宿迁市宿城区律师大厦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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