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人民法院不受理哪些行政案件?---宿迁姜亚春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3/17  浏览数: 2604 次  浏览字体:[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类案件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友情链接  
宿迁人才网 宿迁交管网 宿迁违章查询 网上宿迁 宿迁西楚网 宿迁房产网 宿迁中级人民法院 宿迁市公安局信息网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宿迁医疗事故律师网 宿迁离婚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宿迁法律顾问网 宿迁劳动争议律师网 宿迁知识产权律师网
宿迁律师网 宿迁保险理赔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仲裁律师网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中央电视台 江苏监狱网 法律图书馆
宿迁律师网 经济与法 今日说法 中国警察网 新闻1+1 中国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庭审现场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