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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拆迁公司被裁定担责

发布时间:2009/8/6  浏览数: 1556 次  浏览字体:[ ]
  

一拆迁公司接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仅没有依法协助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拆迁款,反而擅自将执行款发给被执行人的父亲,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近日,因该拆迁公司逾期未能追回拆迁款,法院依法裁定由其在擅自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并随即从其银行账户中扣划存款23.68万元。

曹某夫妇在江阴某镇上开了一家休闲中心,2006年以来,夫妻俩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2008年,曹某夫妇在江阴法院涉及执行的案件就有3件,标的达50余万元。法院曾向两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偿付义务。2008年10月,曹某到法院表示,现在夫妇俩都无力偿还借款,但他们在镇上有套房子近期即将拆迁,故可以用房屋拆迁款来偿付部分欠款。执行法官经查明属实,随即向负责该房屋拆迁的江阴某拆迁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冻结曹某夫妇的房屋拆迁款。

2009年5月,执行法官发现拆迁公司不仅没有协助法院冻结曹某夫妇的拆迁款,反而将拆迁款擅自发还给曹某的父亲,且款项已被转移,曹某夫妇也去向不明。

法院认为,执行人员出具合法有效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协助执行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由于协助执行义务人擅自发还拆迁款,且逾期未能追回,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

 

 

 

 

文章出处:江阴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陈教智 张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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