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执行证书中未确认抵押效力的抵押物能否执行?

发布时间:2009/8/6  浏览数: 1530 次  浏览字体:[ ]
    【案情】

    申请执行人威海某银行。

    被执行人刘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威海某银行依据威海市公证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公证文书,被执行人刘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威海某银行借款本息合计6万余元。

    【执行】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本案有抵押房产,要求对抵押进行评估拍卖。本案在执行中查明,2002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刘某、抵押人张某、保证人李某签订了《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并于同日经威海市公证处公证以债权文书公证书确认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上述借款合同中约定抵押人同意以其所有的位于威海市区某房产依法登记后抵押给申请人;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刘某履行还款义务作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但威海市公证处制作的执行证书中只列明了债务人刘某应还款数,即本案的执行标的,对抵押、保证的效力未作认定,对抵押物或保证人能否直接予以强制执行亦未明确。

    法院经研究认为,本案的抵押、保证的效力未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等确认,故本案不能直接对抵押物或保证人进行强制执行。后申请人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抵押、保证的效力予以确认后再申请法院执行,并撤回了对本案的执行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公证处制作的执行证书中只列明了债务人还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对本案的抵押物或保证人予以强制执行。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借款合同中约定抵押人同意以其所有的位于威海市区某房产依法登记后抵押给申请人;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刘某履行还款义务作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应对抵押物或保证人强制执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借款合同中约定抵押人同意以其所有的位于威海市区某房产依法登记后抵押给申请人;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刘某履行还款义务作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但公证处制作的执行证书中只列明了债务人刘某应还款数,即本案的执行标的,对抵押、保证的效力未作认定,对抵押物或保证人能否直接予以强制执行亦未明确。故本案的抵押、保证的效力未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等确认,本案不能直接对抵押物或保证人进行强制执行。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未经确认效力的抵押物、保证人,法院不能直接强制执行。

作者单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作者: 史旭东 解品彩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友情链接  
宿迁人才网 宿迁交管网 宿迁违章查询 网上宿迁 宿迁西楚网 宿迁房产网 宿迁中级人民法院 宿迁市公安局信息网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宿迁医疗事故律师网 宿迁离婚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宿迁法律顾问网 宿迁劳动争议律师网 宿迁知识产权律师网
宿迁律师网 宿迁保险理赔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仲裁律师网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中央电视台 江苏监狱网 法律图书馆
宿迁律师网 经济与法 今日说法 中国警察网 新闻1+1 中国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庭审现场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