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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能否裁定不予执行?

发布时间:2009/8/6  浏览数: 1568 次  浏览字体:[ ]
  
    【基本案情】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后,被告梁某某应当给付原告汤某某借款本息共计30000多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梁某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汤某某的父亲在没有原告的任何授权下于2008年1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两种意见】

    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本案能否裁定不予执行,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1)能够裁定不予执行。理由是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第一款、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原告汤某某的父亲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不是本案申请执行的适格主体。在没有原告的任何授权下,原告的父亲向法院申请执行,没有法律依据。(2)虽然能够裁定不予执行,但不宜简单的一裁了之,要慎重其事。

    【分析】

    对于本案能否裁定不予执行,笔者认为,裁定不予执行不是不可以,其理由也是充分的,即申请执行的主体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但不宜简单的裁定不予执行,要慎重其事。其理由是:(1)从缓和矛盾的角度出发。既然该案已被法院立案受理,并且已进入执行程序,那么当初申请执行的人是有理由相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是没有问题的。如果简单的裁定不予执行,就有可能引发不是申请执行的申请人与法院立案庭的矛盾,这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司法的公信力。(2)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司法为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尽最大地努力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实现债权人的利益,而尽快地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也是司法为民的应有之意,这也是每个当事人所急切期盼的。(3)从补救措施出发。从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看,对于本案出现的上述情况,应该予以慎重对待。一般来说,申请执行的当事人是不会出现上述情况的。在执行过程中,对此情况应该加以调查了解,分清具体情况后再做决定。如果是特殊情况,如当事人即原告不在家,在外地而一时又无法赶回来,那么,执行法官可以责令其亲属及时通知原告限期对执行申请加以补正。如果在法院指定的限期内,原告仍未能补正的,那么,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这样,既避免了法院与当事人不必要的矛盾,又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如果是原告本人在家,又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只是懒得亲自到法院,又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下,那么,人民法院完全可以裁定不予执行。(4)从现行法律规定出发。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仅限于非诉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类,包括仲裁部门作出的仲裁裁决文书、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该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建议】

    针对本案在执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1)严把立案审查关。立案审查是申请执行案件能否进入执行阶段的第一步,这一步很重要,如果不加以严格把关,势必造成法院工作的被动,甚至有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矛盾。(2)严把阅卷关,慎重对待“不予执行”。执行员在接到案件后,应该进行仔细阅卷,从申请执行书到执行依据,直至送达、授权等情况,要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如发现本案上述情况,也应慎重对待,查明情况后,再作定夺,切忌一裁了之。(3)要加强沟通、及时汇报。出现本案上述情况后,执行员要及时向执行局长汇报,阐述自己的观点和态度,待执行局长定夺,然后由执行局长与立案庭进行沟通,共同商订对策,解决实际问题。

作者单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作者: 刘义军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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