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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说纷纭:生命该不该同价

发布时间:2009/8/8  浏览数: 1557 次  浏览字体:[ ]
  

 
  同命同价只是一个善意的谎言。理论上讲生命没有价格,所以不存在同命同价或者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但实践中,生命遭遇非法侵害,经济赔偿又是必须的,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就出来了。

  要赔偿就要算损失,生命的损失既有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非物质的损失不好核算——这也是长期以来,我国的精神赔偿迟滞不前的原因。物质方面的损失起码包括两部分:既有的生活成本和可预期的损失。生活成本是容易推算出来的,同是30岁的人,农民和城里人的生活成本肯定不一样,大学生和初中生的生活成本也显然不一样。如果一个30岁的城里人和一个30岁的农民同时遭遇车祸,所得赔偿相同,似乎可以欢呼命价相同了,但却忽视了他们的生活成本,会造成新的不公。可预期的损失,我们的实践还未涉及。我手头有一个案例,可以生动地诠释这一术语。美国一个证券经纪人车祸丧生后,律师开出的赔偿单子包括四大部分:家属精神损失赔偿;死者生前生活成本赔偿(涉及项目非常多,比如上私立高中花了多少钱,上大学花了多少钱等等);按现有薪水计算,死者活到退休时,还能挣多少钱;预期活到美国国民平均寿命,死者还能享受多少福利。其中,后两项就是可预期的生命损失。

  命价难定,不独因为生命是无价之宝,还因为物质和非物质损失因人而异。所以我认为,定命价不如扩大生命赔偿损失范围,将我们现在还未纳入的精神损失、可预期损失都纳入赔偿范围,立法机关可以把裁量权放到法院,让法官根据个案来判定,这似乎比统一命价更尊重生命一些。

  同命不同价早该结束

  邓子庆(湖北)

  人生而平等,工作有不同,生命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可是令人悲哀的是,中国一直有同命不同价的传统。例如明朝规定,不同身份的人赎买死罪的价格:三品以上官,银一万二千两;四品官,银五千两;五、六品官,四千两;七品以下,进士、举人,二千五百两;贡生、监生,二千两;平人,一千二百两。这种传统一直延续到现在。就拿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来说,死亡赔偿金按照管辖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瞧瞧,按收入、按年度,这生命之价莫说城里人和农村人存在区别,同一个人的命价,都可能因为某年的经济衰退而贬值!

  同样的生命受到同样的伤害,却仅仅因为他们的收入、户籍等原因,受到不同的待遇,这实在值得我们深思。笔者以为,消除城乡差距、实行统一的赔偿标准已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有关同命同价制度建设的步伐应该迈得更大更快些,立法机关应当早日让所有生命都沐浴到社会公平的阳光。

来源:宁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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