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法官铐律师,法院内部程序可以代替法律追究吗?

发布时间:2009/8/8  浏览数: 1663 次  浏览字体:[ ]
  
 

  云南玉溪市澄江县一名律师因没有顺从法官的意愿,法官竟叫法警用手铐把律师铐在法院篮球架上晒太阳40分钟左右。15日,云南省高院公布澄江县“法官铐律师事件”处理结果:澄江县法院已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撤销了洪猛澄江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一庭庭长职务,同时决定将其清除出法官队伍。(见昨日《京华时报》)

对于这一结果,据说事件当事人何律师并不满意,他说:“法院对洪猛作出的处理是依据法院内部程序进行的,我不方便发表看法。”   家有家规,国有国法,而每一个行业似乎也都有自己的行规。那么,“法院内部程序”是否就是法院的行规?换句话说,这一处理结果,是否就是最终的处理结果?

  众所周知,人民法院认为要对任何当事人进行拘留的,根据《民诉法》及最高院 《民诉意见》的规定,首先被拘留的当事人必须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要作出拘留必须要向当事人发出 《拘留决定书》,并报经院长批准。可是,何律师在《控告信》中说:“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洪猛法官在未获得院长批准同意的情况下,口头决定对我采取拘留措施。根据相关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立案查处。”

  显然,澄江县法院法官洪猛的行为,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是对律师权利的侮辱,更是一种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既然已经涉嫌构成了非法拘禁罪,那么,仅仅撤销其澄江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一庭庭长职务,将其清除出法官队伍,就可以结案了吗?执法犯法,以是否顺从自己来亵渎法律的尊严,这种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利胡作非为的犯罪行为,难道仅仅走一个“法院内部程序”就可以代替法律的追究吗?

  显然不能。“法院内部程序”要走,但不能替代法律追究。这位言出法随、无耻无知的法官如果不受到法律制裁,则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权利便无法得到保障。执法者如果不依法、不守法,便是对法制中国的污辱,是对法律的粗暴践踏和对百姓权益的凌辱。

  业内人士指出,依法治国的含义首先就要有一批敢为法律及公正裁判案件的法官,没有这些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谈不上实质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律师制度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一支强大的力量;律师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代表的是国家法律的尊严!本案法官违法限制律师的人身自由已经严重到了侵犯了律师的人身权利和法律尊严的程度,如果仅仅以“法院内部程序”对其作出轻描淡写的保护性处理,便很难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弄不好,这位牛气哄哄的法官在被清除出法官队伍之后,没准又会在别的执法队伍之中出现。这种事情并非没有可能。

来源:珠江晚报    陈敏



  友情链接  
宿迁人才网 宿迁交管网 宿迁违章查询 网上宿迁 宿迁西楚网 宿迁房产网 宿迁中级人民法院 宿迁市公安局信息网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宿迁医疗事故律师网 宿迁离婚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宿迁法律顾问网 宿迁劳动争议律师网 宿迁知识产权律师网
宿迁律师网 宿迁保险理赔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仲裁律师网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中央电视台 江苏监狱网 法律图书馆
宿迁律师网 经济与法 今日说法 中国警察网 新闻1+1 中国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庭审现场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