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服法官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著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二)选准角度
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被告人的辩护人选错了辩护角度,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生前的行为进行攻击,从而激怒了受害方,更是让审判的法官无法接受其辩护意见,从而导致辩护的失败.
(三)换位思考
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全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成功的辩护有时不需要浪费太多的心思和口舌.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费功夫.
(四)教被告人说话
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不要在庭审中攻击受害人(死者)生前的过错,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机会,向法庭讲情急之下的自卫,防卫致死挚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愿承受一切处罚的"悔罪"态度.从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审效果.
(五)深挖证据
证据是诉讼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显得尤为重要.有些刑事案件证据更是成功辩护的关键.多年的刑事辩护实践证明,深挖证据,是许多刑事案件辩护成功的法宝.
(六)媒体"双刃剑"
媒体一向被司法界称之为"双刃剑",刑辩律师应慎重使用.
(七)法庭辩论技巧与谋略
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事实上,虽有好的辩论方案,但临庭辩论时,因不能把握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掌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3.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是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立案侦查的职能由侦查机关行使,起诉的职能由检察机关行使,审判机关则依法行使审判职能.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侦查权,检察权行使的客体是追究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实质是行使控诉的职能;审判权针对控诉方对被追诉者的控诉,辩护方的辩护人对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做出裁判.三机关形成一条线的流水作业,分阶段针对的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开展工作.因此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罪之大小具有重大的影响,在当代各国都在考虑国家追诉犯罪的同时如何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中更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摆布好控,辩,审三方关系,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