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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岂可“各打五十大板”?

发布时间:2009/8/14  浏览数: 1442 次  浏览字体:[ ]
  
 

  来源:广州日报   刘旦 林霞虹  本报此前曾多次报道的“克隆存折”案当事人王倩跟原告王某的遭遇很像,但王倩没有那么“好彩”。广州市中院去年就王倩“克隆存折”案作出终审判决,对银行和储户“各打五十大板”——银行和王倩各负五成责任。

  “克隆存折、克隆银行卡案近年来屡屡出现,案件的判决大致反映了储户维权的过程:四年前的案子判决银行负三成责任,后来变成负五成责任,近两年的判决则基本是银行负全责。”

  ——律师

案件回放


克隆卡取走4000元 盗刷21447元


  广东高院昨天说,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对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珠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存款本金人民币25467元及利息。法律界人士指出,法院的这一判决对已经旷日持久的“银储纠纷争议”的最终解决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1日,王某在珠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开设活期储蓄账户,并于2006年1月13日办理了与该活期储蓄存折同一账号的银行卡。2008年12月23日19时15分、2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两次在被告所有的ATM机插口处安装读卡装置和摄像装置,用于盗取持卡人银行卡磁条内信息和密码。次日13时45分左右,原告在被告处的ATM机连续8次取款共计1.6万元,卡内余额为25957.94元。同月31日,原告再次使用该卡取款时,发现卡内余额仅剩490.94元,其余25467元存款已经被取走。

  据网络系统交易记录显示,在原告于2008年12月24日从被告处ATM机取款后不足半小时内,其账户在某银行广州分行的ATM机上被两次分别支取2500元和1500元,并分别收取异地取款手续费人民币12.5元和人民币7.5元;一个多小时后又在广州某通电讯设备公司刷卡消费21447元。事后,原、被告双方均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但尚未侦结。

  原告王某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障其存款的安全和自由支取存款。但从2008年12月31日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兑付存款本息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存款本金25467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没鉴别卡真伪 银行赔偿损失


  被告珠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辩称,案件系犯罪嫌疑人在该行ATM机插口处安装读卡装置和摄像装置,用于盗取持卡人银行卡磁条内信息和密码并制作与原告所持银行一致的克隆卡。而原告在取款过程中未能采取遮挡的方式输入密码,导致密码被摄像装置拍下,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卡是原、被告双方储蓄存款合同的凭证,被告须对其出具的银行卡具有识别能力,但本案被告对自己出具的银行卡没有能力鉴别其真伪,此时作为储蓄合同凭证的真银行卡没有用于交易,故不能视作被告与原告成就一笔交易。被告须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据充分。

庭审焦点:按键未用手遮 原告应否担责


  就被告辩称原告在取款过程中未采取遮挡方式输入密码也是导致损失原因之一的意见是否成立,香洲法院民二庭一位聂姓法官进行了解释。

  他说,ATM机所在地点系被告的营业场所,被告有义务保障原告在使用密码之时密码不被非法窃取,但被告的保安系统在犯罪嫌疑人2008年12月23日19时实施安装行为之时至原告次日13时取款之时长达10多个小时的时间内没有任何觉察,而原告只是在很短的时间里通过ATM机取款,原告没有义务在如此短时间内检查营业场所是否存在窃取密码的微型摄像装置,原告对密码的泄露并未存在过错,原告无须对本案所涉损失承担责任。

各方声音


“克隆存折案”受害者:申请再审 大受鼓舞


  本报此前曾多次报道的“克隆存折”案当事人王倩跟原告王某的遭遇很像,但王倩没有那么“好彩”。广州市中院去年就王倩“克隆存折”案作出终审判决,对银行和储户“各打五十大板”——银行和王倩各负五成责任。

  尽管相对于天河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来说,银行所负的责任已从三成变成五成,但对于终审判决,王倩依然不满。据了解,她已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院也已立案。

  王倩认为,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的这个判决是公正的,在一定程度上鼓舞了她。“真的存折在我手上,钱是用假存折取走的,我没有过错,凭什么要我来承担责任呢?这事儿,换成任何人都不会服气的!”

“克隆存折案”再审代理律师:银行有监管责任 判例有示范作用


  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苏用和是王倩克隆存折案的再审代理律师。他说,这类案子屡屡出现,仅他就代理过约十宗克隆存折、克隆银行卡案,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则接过五六十宗。苏用和说,他所代理的案件大致反映了储户维权的过程:四年前的案子判决银行负三成责任,后来变成负五成责任,近两年的判决则基本是银行负全责。

  苏用和认为,珠海的这个判决“很正确”。其一,银行对ATM机负有监管责任,应该保证ATM机24小时有人监控,不能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盗取账户信息和密码。其二,磁卡和密码是取款的两个必备条件,并且磁卡是先决条件。银行有辨别磁卡真伪的责任,假如犯罪分子拿了一张假卡来取钱,银行能辨别出这张卡是假的,就算犯罪分子知道密码,也不可能取走钱。这个判例将对以后同类案件的审理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苏用和提醒说,珠海储户王某的做法值得所有储户借鉴——一旦发现被冒领立即报案。正由于储户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及时调取封存了银行ATM机的监控录像。“要不然,等银行发现录像对其不利时,很有可能不会交出这段关键的录像。”

  银行:拒绝接受采访

  昨日,记者联系了两家银行的业内人士,但他们均拒绝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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