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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09/8/25  浏览数: 1340 次  浏览字体:[ ]
  

  律师介入,并且认真地为当事人辩护,恰恰能够起到牵制公检法部门行为不超出法律的作用。而这样的程序反而能够赋予相关结果以足够合法性,进而可能起到防范再次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功能。

  关于社会治理,过去几十年来,某些人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一元化思维,因而很难理解独立的司法对于优良治理的决定性意义,也不能理解律师对于优良治理的重大作用。我国的律师制度虽在上世纪80年代恢复,但律师的角色迄今依然十分尴尬。作为律师们的婆婆的司法部高官最近的一番话,也足以让律师们进一步觉得手足无措。

  司法部一位高官近日表示,要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切实做好律师代理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指导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忠诚履行律师职责使命。“教育管理”律师的主体当然是政府,“讲政治、顾大局”在一些政府部门眼里,就是深入领会政府的意图,密切配合他们的工作。

  律师们怎么办?当然,律师也分不同的行当,因而与政治有不同关系。比如,处理仅涉及私人、企业的一般商业、民事纠纷的律师,与政治扯不上关系。还有大量律师属于事务律师,充当公司甚至政府的法律顾问,从事企业并购等业务。他们当然要密切配合雇主的工作,而这种工作,在很多时候,完全符合当下的政治,即实现GDP和财政收入高速增长。有些律师因工作关系而与各方面建立密切“关系”,甚至可以帮助雇主打通关系。这是官员所讲的政治的典范。

  另外一类律师,却与政治不能不扯上关系。第一类是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刑事案件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申请逮捕等等,接下来由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律师在此过程中不能不与政府部门发生关系:公安机关拘留了当事人,律师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去见他,看守所却不允许,怎么办?这位律师如果不服,到处申述和反映,那在公安机关看来,也许就属于不讲政治。到了法庭上,律师又与检察机关作对,反驳检察机关提交的每一个证据。在很多人心里,这同样是不讲政治——上世纪50 年代废除律师制度的主要理由就是,律师怎么能够给坏人、给敌人辩护呢?

  近些年来出现了“公益诉讼”案件。有一些律师,通过参与一些个案,或帮助伤残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或为春运火车票涨价状告铁道部,或为消除乙肝歧视而状告招聘的企业或政府机关,或为维护业主权利而与房地产开发商或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打官司。他们打官司的对手都是政府相关部门或政府认为为经济增长所不可缺少的企业。事实上,他们的目标不仅是在法庭上对垒政府相关部门,甚至更宏大:引起社会关注,唤醒立法部门修订相关法律。当然,还有一些律师,为敏感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中的当事人提供辩护,其抗衡的对象同样是政府相关部门。在一些地方官员看来,这同样是大大地不讲政治。

  但是,关于政治,并非只有一种解释。孙中山先生曾经给政治下过一个十分简明而经典的定义:政治就是众人之事。这当然是指现代政治。这种现代政治是由众人参与的,是开放的。至于政治的形态,也多种多样,比如,参与立法,监督政府及其官员执行法律和政策的过程。而此类政治的目的只有一个:服务于众人的权利和利益的。

  当然,律师同样可以参与这样的政治,而且,律师可以说是这种政治非常重要的日常参与者。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律师通过在侦查阶段、在法庭上与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进行抗衡,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这本身就是公共利益所在;律师的抗衡更能促使公安、检察机关公正地执行法律,而不至于滥用权力,这同样是一种可以惠及所有人的公共利益。律师在这方面的努力,当然是讲政治,也是顾大局。

  律师参与公益诉讼,就是更大的政治了。因为,律师不仅维护了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也推动政府改变政策或法律,或重新设计某些制度。这样,就可以阻止不合理的政策或法律带来的普遍的不公平、不平等、不公正持续下去,使社会恢复正义。这是真正的大局。

  最有争议的是律师为群体性事件的当事人提供辩护。在某些政府官员看来,必须严厉打击群体性事件的组织煽动者。这未必没有道理,但是,严厉打击也必须是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而不能逾越法律。律师介入,并且认真地为当事人辩护,恰恰能够起到牵制公检法部门行为不超出法律作用。而这样的程序反而能够赋予相关结果以足够合法性,进而可能起到防范再次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功能。很多群体性事件就是因为当事人未得到公正对待而发生的。

  由此可以看出,保障律师的权利,让律师在其工作的所有阶段充分发挥作用,才是真正的讲政治、顾大局。  

     来源:中国经营报  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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