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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刑犯也能减刑?

发布时间:2009/8/25  浏览数: 1331 次  浏览字体:[ ]
  

   常州:三年以下减刑到天
  常检轩 社 竹

 “根据8月5日常州市中级法院减刑裁定文书,今年第二季度在常州监狱服刑的犯人陈某与南某都获得了15天的减刑。”这是记者8月11日在常州市社渚竹箦地区检察院采访时获知的。该院驻常州监狱检察室副主任潘峰告诉记者:“类似陈某、南某这样的短刑犯(即在监狱内服刑的宣告刑在三年以下,不含三年的有期徒刑罪犯),在两年前获得减刑的机会是很少的,15天的减刑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是近年来检察机关与监狱共同探索减刑平衡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据悉,2007年第二季度,常州监狱获得减刑的短刑犯仅占服刑人员总数的27.29%,2009年第二季度这一比例已上升到44.26%。
  早在2006年,常州市社渚竹箦地区检察院对同一监狱内的不同罪犯之间出现的减刑失衡现象展开了全面调研。调研数据显示,2003-2005年间,常州监狱短刑犯中获得减刑的人数占短刑犯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6.37%、16.02%、10.32%,而同期其他中、长期犯的减刑数与其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34.83%、35.91%、37.54%。潘峰向记者分析说,短刑犯减刑的机率与中、长期罪犯相比平均减少近20个百分点,并且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很显然,在刑期长短不同的罪犯群体之间,出现了减刑失衡的现象,并且这一失衡状态当时正在逐步加剧。
  检察机关针对监狱方面减刑失衡的情况能否进行法律监督?常州市社渚竹箦地区检察院检察长蔡和方给出了肯定的答案:“要与监狱一起倡导减刑平衡的理念,这是改变现状首先必须做到的!”带着这些思考,蔡和方与院里的干警们从2007年开始多次与常州监狱协商沟通,促使双方在减刑平衡理念上达成思想共识,并于2007年7月5日形成《江苏省常州监狱常州市社渚竹箦地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减刑(假释)平衡工作联席会议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中明确指出:“要正确把握公平正义理念内涵”“在减刑幅度上减刑到天”“只要一贯表现好,剩余刑期虽较短,都可以呈报减刑”——在检方与监狱的共同努力下,这份苏常狱【2007】77号文件拉开了当地减刑平衡工作的序幕。
  由于罪犯减刑是以计分考核为基准,老、弱、病、残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难以获得和其他罪犯同样的积分,其弱势地位非常明显。“我也想改造,只是我有病,实在没力气,怎么干分数都拿不过那些身强力壮的服刑人员啊!”“我年纪大了,再多做点,怕是身体更吃不消!”——在减刑平衡理念的倡导下,监狱将老弱病残罪犯集中在两个分监区关押,在这部分人群中间按照正常比例来裁定减刑,使他们能在相对更公平的环境下获得更多的减刑机会。“减刑比例和其他监区一样,但这些老、弱、病、残犯的精神面貌和从前大不一样了,以前是没盼头,懒得劳动,现在他们铆足了劲要通过认真干活来减刑,早点出狱!”干了多年狱警的老何对记者表示说。
  开展减刑平衡工作以来,监狱采取适当控制特定岗位罪犯减刑(假释)比例、加强对特定岗位罪犯的管理、在罪犯中试行轮岗制、建立特定岗位竞岗选拔机制和调整岗位分值设置等方法,今年二季度获得减刑的特岗犯占服刑人员总数已下降到9.55%。常州监狱某负责人表示:“这项举措对于减少罪犯之间的恶性攀比,保持平和端正的改造心态,维护监狱内的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今年7月20日,由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田幸带队的省人大代表一行15人,在该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常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邵长生等陪同下,视察了常州市社渚竹箦地区检察院和常州监狱。视察结束后,省人代表们对常州市社渚竹箦地区检察院和常州监狱积极维护服刑人员权利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对两家共同倡导和开展的减刑平衡工作更是赞许有加。“检察机关能注重加强与监狱等部门的配合,较好地解决了服刑人员在劳动改造上的一些法律问题。在保障服刑人员权利上,检察机关积极倡导减刑平衡理念,站位很高,有效促进了监狱工作的健康发展”田幸在座谈会上总结说。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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