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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是法院的下级

发布时间:2009/9/4  浏览数: 1291 次  浏览字体:[ ]
  

 

  法院若真觉得有些律师惯于挑辞架讼,对明明可以调解的案件,却唆使当事人付诸诉讼,因而有必要给这些律师提些建议,也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小范围内提出,而不必对所有的律师进行“有罪推定”。

  因多项决策“不按法理出牌”而闻名的河南省高院又有了新举措。据《河南商报》9月2日报道,河南省司法厅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联合下发了一份《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积极作用的意见》。依《意见》要求,律师应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调解的意见和建议,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调解。

  司法厅作为司法行政部门向律师发文,这是因为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仍然所谓“两结合体制”,即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行业协会相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虽然对律师的行政管理和律师的行业自治管理目前尚处于纠缠不清的境地,但司法行政部门若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之内就律师的行政管理提出一些“意见”,倒也还算合乎法理。而与律师行业并无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法院,也来对律师的业务行为提出种种“要求”,这种“不按法理出牌”就实在有些不合法治精神了。

  或许正是考虑到自己的身份,出来面对媒体解释《意见》的并没有河南高院负责人的身影。走在前台的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说,《意见》不是法律、法规,是一个建议性质的政策,不会强求律师、当事人参加调解。应当说,这种自认是必要的。《意见》的确不是法律、法规,因为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制定法律,只有国务院才能制定行政法规。即便是地方性立法,也需要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审议、通过。河南省司法厅和河南省高级法院联合下发的《意见》只能是一部“内部规程”,但“内部规程”只能针对“内部人”,比如司法厅工作人员或法院内的法官、书记员,而不能约束作为外部人的律师。

  所谓“建议性质的政策”,也不值一驳。建议是建议,政策是政策,建议性质的政策还是政策。若法官可以给律师制订政策,各地律师事务所也大可针对法官“下发”各类“建议性质的政策”。比如某律协甚至某律所给河南省高院下发一份《关于充分发挥法官在实现司法公正中积极作用的意见》,并对法官们提出如下要求:法官应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向律师提出有利于调解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律师促成调解,实现司法公正。不知道河南高院的法官看到上述行文之后,是否能够认同这类来自律所的“建议性质的政策”。如果觉得这事荒唐无比,那么,为何又“只许法院放火,不许律所点灯”?

  从《意见》的内容来看,以“下发公文”的形式也完全无必要。是选择调解,还是选择诉讼,当事人比法官和律师想得更多。在“经济人”的假设之下,任何人都会在权衡利弊之后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行为方式。对法院而言,“不告不理”是基本的原则。对已经告上门来的讼案,实则已代表了当事人的选择。当然,在民事诉讼里,调解原则贯穿于诉讼始终。法院审理案件仍然可以依法调解。当事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但法官不能“要求”律师配合法官的调解行动——只有当事人认可的调解,律师才有“配合”的义务。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也必须接受当事人的合法选择。

  法院若真觉得有些律师惯于挑辞架讼,对明明可以调解的案件,却唆使当事人付诸诉讼,因而有必要给这些律师提些建议,也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小范围内提出,而不必对所有的律师进行“有罪推定”。再者,建议的提出也不必采取“下发公文”的方式,先把自己置于“上级”的位置,再对律师左一个“要求”右一个“指示”,暴露出的只是法院一贯的高高在上。来源:中国江苏网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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