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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利息的法律界定----宿迁姜亚春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9/6  浏览数: 2764 次  浏览字体:[ ]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房贷都是利息很高的。
  对于什么是高利贷,我国民法学界目前有多种不同的观点。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我们一般认为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假设借款期限为8个月,而银行个人贷款利率是6个月至一年期为12%,即凡月利率高于4%的均界定为高利贷。凡月利息高于4%的均界定为高利贷。高利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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