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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禁“保姆陪睡”还欠火候

发布时间:2009/9/15  浏览数: 1287 次  浏览字体:[ ]
  

    针对不断曝光的各地“保姆陪睡”事件,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等正在草拟的全市性家政合同条款拟禁“保姆陪睡”。据悉,目前首份全市性家政合同已成型,合同最新征求意见稿分员工制和中介制两种文本,两种合同文本征求意见稿都明确: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9月7日,东方网)
    上海在继2006年的北京《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公开论证“雇主应安排保姆每月4天的休息时间和每天8小时的睡眠时间,不得安排其与成年异性共住一室……”之后,将通过法律的形式去规范保姆市场,禁止“保姆陪睡”现象,可谓用心良苦。
    家政合同中“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的条款,笔者十分赞同,条款是雇主和保姆双方的保护与尊重。一方面,找“陪睡保姆”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嫖娼,雇主方的精神空虚、是非不辨、道德滑坡,追求糜烂堕落生活。另一方面,“陪睡保姆”是典型的“职业错位”,保姆陪睡说穿了是披着“马甲”的色情活动,这是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公然挑衅,必须禁止,让“上床保姆”尽早从雇主的床上下来。
    但从现实看,像上海、北京这样的大城市,房价高居不下,如果家里只有一居室的话,难道就不能请保姆?许多大城市家庭雇保姆,也并非因经济状况好,有许多双职工为了照顾老人、孩子而不得不雇。在这种情况下,该条款将为很多只能住一居室的家庭带来生活瓶颈。对于以“保姆为业”打工妹而言,合同文本上整出一条“禁居一室”来。是不是对于保姆找工作是一种限止,本来还想试水的打工妹赶忙退避三舍。
    再从法律层面来说,条款出台的初衷是好的,可操作性却耐人寻味。通过统一规范的示范文本合同,规范保姆、雇主、家政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行为,主要是为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但保姆行业是个特殊行业,不要以为到了中国冠之“家政服务”就与国际接上轨了,雇主与保姆间的是非观念、个人素质非常重要。但用合同的方式禁止保姆陪睡只能是形式,保姆和雇主双方都情愿,虽有合同也是一纸空文。笔者认为,既然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操作,就别急着“立法”,一个载明若干限制性、防范性条款的合同可能会流于形式,其效果比没有合同还要差。
    说到底,“保姆陪睡”只限于道德层面上的问题。如果是已婚雇主雇佣这样的“保姆陪睡”,此类的保姆在这种情况下扮演了一个第三者的角色。对于单身雇主而,本质上与同居也有不同,因为毕竟这里直接有金钱的交易在里面。总之,“保姆陪睡”现象应该受到社会上的谴责,但法律想管下来,未必!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余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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