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民众期待,法官不是在审判具体的案件,更是在推广某种社会公认的价值,凝固某些支撑社会秩序的传统,推行某些影响未来民族的法治精神。法官职业,不光要一手拿着宝剑以制裁罪恶,更重要的一手是要握着天平以理服人、弘扬正气。从这个角度理解,法官既要依法办案、秉公执法,还要宣传法律、教育民众,担负起“普法工作者”和“法治信仰的培育人”的历史性责任。
从表面来看,法院是通过个案审查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提供救济和惩治犯罪,但从实质来看,法院是通过审判,树立法律权威,宏扬社会正义,确立法律信仰,促使一个社会的法律思维、法治习惯的养成。如此,法院的作用也不在于审判了多少案件,案件的多少不是由法官决定的,审判的意义在于法院在多大程度上树立起了全民族对法律的信心和信仰,在于是否通过法律公正的审判树立了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和培植了公正的传统。或者说,审判不在于行使权力,而是看这种审判是公开、公正、高效地进行的,是通过审判达到教育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的目的。既解开了纠纷的法律之结,更解开了当事人的心理之结。
由此,法官要扮演“医生”或“教师”的角色。法官不仅要会审、会断,而且更重要的是会教、会医。法官的审判要向广大公民宣示一种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模式,对人们的行为起着引导、推动的作用。按列宁的说法,“法庭是吸引全体贫民参加国家管理的机关,法庭是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的政权机关,法庭是教育人民遵守法律的工具”。
在我看来,审判不是在审一个当事人,任何一个审判都连接着社会的神经,裁判案件不仅仅是局限在对某一个具体的纯粹个案的解决,而是超越了这个具体的个案,为社会提供一个公正、信服的未来指引。审判也是在审查自己的道德良知,审判的意义是向社会传达着法律公开、公正、公平和公信的信息,通过审判是为了维护影响案件当事人和其他社会人的行为准则,是为了守护社会最基本的正义。如此,法官的定位不仅仅是保驾护航的捍卫者,而且还是法治建设的带动者,法官的审判就不能仅仅是追求依法办事,按程式办事,把工作局限在办案上,更为重要的是,法官是推进中国民主法治的坚实脊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导航者。
在寻求司法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法官裁判既是定纷止争,决定具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更是通过对法律适用,深层次地涉入、影响社会,调整、安排利益。司法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适用过程,法官不能简单地套用法律。裁判不能仅仅体现在逻辑的完美性上,而是建立在社会的支持和认可度上,作出大量不被社会接受的“合法”判决的法院只能使人们越来越远离它,而不是信任它。适用法律本身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对社会关系进行有效的调整,不注意法律的社会效应,就难以实现法律的真正目的,机械僵化地照搬照抄法律教条,无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感受,只会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
当事人来法院是让法官解决纠纷,来法院的人已经是有了麻烦的“病人”,法官的任务就是要想方设法的把当事人的纠纷“摆平”,这种“摆平”并不是判决书呈现的静态的文字,而是实实在在的“事了”。事不了,就不能算真正把病医好。只有“事了”,“心了”才是“真了”。解纷止争不仅仅意味着案件的处理在程序上和实体上暂告终结,而且意味着消除当事人在心理与精神上对抗、对立情绪,不仅要解开“法结”,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解开“心结”。
一名优秀称职的法官,不是熟背法条的机器、电脑、工匠,不是对号入座的复印机、机械手,他们应该是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哲学智慧的法律运用者,是进行定纷止争、守护正义的的具体实践者。仅仅要求法官用最好的智识来裁判是不够的,法官还要有基本的良知和慈悲。权威不是来自于压制,而是来自于认同,认同不能靠强迫、宣教,而只能来自于沟通和感染。没有慈悲的公正常常是冷血的。司法的功能不是实现纠纷解决这一纯功利目的,重要的是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法律价值的期盼,你怎么判,你引用什么样的法律判,你判的理由是什么,应当成为法官与民众共同关注的焦点和重点。
作为一门关乎人的权利、关乎社会正义的职业,法官不仅需要法律家渊博的专业学识,而且需要科学家敏锐的观察力,需要政治家精于调和的中庸之道,需要哲学家透彻事理的聪明睿智,需要社会学家对民生的关注和对国情的把握,还需要宗教圣徒对信仰的坚守虔诚。在法官的职业生涯中,法官要用自己全部的智慧、良知甚至生命去唤醒和培植一个国家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和信仰,努力引导社会去实现公平与公正。甚至,我们可以说,司法的功能能否得到辐射或扩散,司法对社会影响力与渗透力能否在广度与深度上有推进,将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一个国家法官的地位和尊严,将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发展方向。从这个角度看,每位法官都应该是合格的“医生”,都应该是优秀的“教师”。 来源:云南法制报-焦点周刊 作者 田成友
(作者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