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浙江南浔法院下了一个很有才的判,中国新闻网也写了一个很有才的稿。
据中新网报道说,南浔两名派出所协警邱某和蔡某,今年夏天带领刚参加完高考的陈某和沈某一同吃饭,席间,四人都喝了很多酒,陈某醉得不省人事。为了给陈醒酒,蔡某驾驶自己的轿车带大家到一宾馆内开房,到房间后,两名协警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之机,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两被告身为执法人员却知法犯法,最终自食其果。
案子是南浔法院判的,我说这个案子判得很有才,是因为它下判时“考虑”和“不考虑”的地方都有。“考虑”的方面是“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并无商谋”、“主动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不考虑”的方面,例如两人是否实施了轮奸,例如“喝了很多酒”与“即意”能力的关系,例如两名协警带不省人事的陈某开房间是否有非醒酒的考虑等等。
就这样,“考虑”一些情况,“不考虑”一些情况,一个轮奸犯罪案件,罪犯就被“酌情从轻处罚”了。
稿子是中国新闻网写的,稿子写得有才,是因为它不仅照录法院的说法,以之为媒体所不疑的事实,还加个“神来之笔”:“两被告身为执法人员却知法犯法,最终自食其果”。协警实施轮奸,确属“知法犯法”;从轻入狱三年,也可以说是“自食其果”,但这个果,固然不可以说甘甜,但足够苦、足够恶呢?你不去质疑判决的公正性也就罢了;媒体大多没有客观报道的意识,缺乏“除非亲自核查,必须引证消息来源”的职业素养,又分不清何谓报道何谓评论,以至于夹叙夹议,也是常事;但又何至于将一个“从轻处罚”的案件,拿来感叹“最终自食其果”?
南浔法院为这起强奸罪行所给予的种种“考虑”,多有语涉生僻,非法律用语之嫌。如接受《青年时报》报道,杭州一名法官即称,在刑法中,虽然犯罪有临时起意和预谋之分,有共谋、同谋和自首,但并没有“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商谋”、“主动自首”这些名词。
我理解,杭州这名法官相当于说,南浔法院所“考虑”的,多不是刑法问题。通过这些非刑法的“考虑”,“酌情从轻处罚”变成了一个预定的目标,而非依照法律自然得出的结果。法院硬要给两名协警“从轻”,于是造了一些貌似法律用语的生造说法。
从汉语来说,“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商谋”,并非不可以理解;“主动自首”也相当于“胜利凯旋”,属于语病,但同样可以理解。重要的是,法律文书故意写得如此强调“临时”、“即意”、“无商谋”和自首的“主动”,也无非是让“酌情从轻”变得呼之而出吧。这个案子的判决书,可资研究法律文书的书写心理。
同一犯罪行为,预谋确比临时起意危害为大,故而,法律对预谋犯罪倾向于更严重的刑罚,但我还没听说临时起意可以认定为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难道法官一考虑,案子可“从轻”,“考虑从轻”是一种新的从轻理由?
今年早些时候,成都判决一个强奸案,男子李某爬树偷窥女邻居被判强奸罪,入狱一年,据说,李某交待,“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打击性侵犯已经严厉到惩罚强奸意图的程度了。而也在今年早些时候,贵州、福建、四川都判决了一些“嫖宿幼女罪”,性侵犯的温和处理已经达到“买处”、“奸幼”而不治之以强奸罪的水平。现在南浔的轮奸作案,被“考虑”成强奸,然后又“考虑”了几下,也从轻处罚。我已经无法寻见法律和法官的门道,性侵犯的处理到底还有没有谱。
现在,法律的公平正面临被经济支付能力损伤的危险(穷人犯罪就不容易“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也面临法官“考虑”或“不考虑”某些因素而出现橡皮筋效应的处境。多来些类似例证,法律就可能成为穷人的专用惩罚工具了,而不必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犯罪从轻处罚,向来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现在看,还有“考虑从轻”,从轻不从轻,法官“考虑”一下就可以的。 来源:搜狐博客 刘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