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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周杰不服交通支队处罚决定 提起行政诉讼两次遭拒

发布时间:2009/11/21  浏览数: 883 次  浏览字体:[ ]
  

  今年6月,演员周杰驾车与一辆出租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北京市朝阳区交通支队先后对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和处罚决定。记者获悉,今天下午,周杰的代理人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立案,要求撤销上述两份行政文书,但因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无周杰本人签名,先后两次被立案法官劝回。

  据了解,今年6月,演员周杰驾车与一辆出租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朝阳区交通支队于7月对事故作出《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周杰弃车逃逸;随后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存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罚款1800元,并处5日行政拘留。对此,周杰表示不服,曾提出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11月9日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但周杰坚持认为,自己离开现场系诊治伤情,并非为逃避法律追究,且其离开现场并未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现场没有受到任何破坏,未妨碍查证事故原因,因此其不应承担逃逸的责任。这样一来,《交通责任认定书》就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责任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并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处罚不当,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周杰的诉讼,朝阳法院经审查后发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周杰对朝阳交通支队作出的《交通责任认定书》无权提起行政诉讼,将其代理人劝回。该代理人在更改起诉文书后,再次来到朝阳法院申请立案,又因文书上无周杰本人的签名,第二次被立案法官劝回。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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