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律师谈文裕章“拔管杀妻”案---爱与法的碰撞

发布时间:2010/2/4  浏览数: 1110 次  浏览字体:[ ]
  

  据媒体报道,2010年1月6日,饱受争议的丈夫“拔管杀妻”案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到40岁就已经白发苍苍的男主角文裕章在庭上屡屡失声痛哭,他的辩白让人心酸,在法律面前也显得很无力!他说:“我爱我老婆,我们原本有一个100分的完美家庭,我是想让她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

  面对公诉方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文裕章表示认罪和忏悔,并愿意赡养岳母百年归老,而其岳母则在法庭上怒斥文裕章有第三者,是蓄意谋杀,要求文裕章“血债血偿,要为女儿报仇”。

  究竟文裕章为什么要拔管?是因为爱还是他有第三者?拔管前胡菁是否脑死亡?脑死亡就可以拔管吗?

  我们姑且相信文裕章是因为爱而拔掉妻子的生命维持管道,我们也姑且相信他没有第三者,那么爱是什么?当爱与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到底该何去何从?

  本案让我想起安乐死的问题。

  安乐死一直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安乐死应理解为无痛苦的死亡。痛苦分为精神的痛苦与身体的痛苦。精神的痛苦在此不多谈,仅谈身体的痛苦。狭义的安乐死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生命的过程。

  从20世纪30年代起,相继有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提出了安乐死合法化的理念但都未通过。二战以后,随着观念的更新,科技的进步,安乐死的理念再次呼声涌起。1993年2月,荷兰通过了一项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其后两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也通过了类似法案。该法律规定:按要求申请安乐死者必须年满18周岁,经多方确诊患有不治之症,无法忍受痛苦,并要递交有本人亲笔签字的申请书。同时也严格限制医生,实施时应有两名医生和一名心理医生签字同意等。

  从上述荷兰与澳大利亚的立法可以看出,实行安乐死必须是本人的自愿行为,且是在清醒的情况下提出的申请,可以视为自愿安乐死。如果对于一个神智不清或植物人之类的患者,如果家属认为已无治愈的希望,是否可以对患者实行非自愿的安乐死呢?

  安乐死的问题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到哲学、宗教、伦理、医学等领域。一个人没有选择生的权利,但有选择死的自由。任何一个人都可以选择自己死亡的方式,只要这种方式没有触犯法律。当一个人父母赋予了你生命,生命权就是你自己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保障人权的体现。生命权归个人所有,即个人对自己的生命拥有全部权利,包括任意处置自己的生命,其他任何人或组织无权干涉。这是个人对生命权的处置。对于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且无法表达个人生与死的意愿,亲属是否可以为了让患者无痛苦地、有尊严地离去而结束患者的生命呢?

  这是一种特殊的代替他人选择死亡的方式,对于患者本人是非自愿的。

  我国每年有上百万人在痛苦中离去,当患者精神与身体的痛苦达到极限时,有相当多的人愿意选择无痛苦地离开。但也有相当多的人此时此刻表现出强烈的求生欲望。当患者无法表达自己的想法时,又有谁可以准确的感知患者在遭受巨大痛苦时的真实心理感受呢?是想生还是想死?

  没有人可以准确地感知!

  如果有人可以感知患者的真实感受,想离去的感受,那么这种感知的权利首先应归于患者的父母,其次才是爱人。但无论是父母还是爱人,守法是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生命的价值与质量是患者本人的感受。而对于非自愿的死亡方式是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违法行为。当一个人因绝症而痛不欲生,或因生活的磨难而生不如死,他们选择了轻生并付诸实践。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是对自己生命权的处分,是基于个人绝对意志的支配,这样的行为只要不影响社会的利益,法律就不会干涉。而非自愿的死亡方式,实际上是他人以自己的判断标准来结束患者的生命。

  文裕章说因护士和医生均告诉其抢救希望不大,2009年2月16日他被告知要在胡菁气管上插孔,可能会引起肺部感染,并导致多器官衰竭。而他父亲也是因气管插孔而导致肺部感染死亡的,所以自己是“为了不让妻子受苦,希望她能够有尊严地离开”,所以拔掉了呼吸管。

   他说:“我当时情绪很激动,想的也很偏激,我不想她再受苦了,所以一时冲动,拔掉了我老婆的喉管。我是想让她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

  何为爱?

  爱是奉献,没有奉献的爱不是真正的爱。

  爱是相守,不能相守的爱,是虚无缥缈的爱。

  爱是责任,没有责任的爱,是空洞的爱。

  如果用爱来做挡箭牌,文裕章拔掉妻子的生命维持导管是为了让妻子有尊严地、无痛苦地离去,这样的辩驳是不是很苍白?

  如果你爱一个人,你就会期待奇迹地出现,生命没有结束,奇迹就有可能出现!即使是脑死亡!脑死亡只是一个医学理论上的概念,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不能出现的奇迹!

  文裕章的行为剥夺了其妻子的生命权,对她人的生命进行了处置。任何人都没有任何理由包括所谓的爱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爱要用法律和道德能够接受的方式来表达。

  我相信文裕章是痛苦的,他的痛苦夹杂着对胡菁的爱,于是他拔掉了胡菁身上的生命维持导管,这是文裕章的逻辑,而这样的逻辑是许多人不能够接受的!也是法律所不能接受的!

  法律是做人的底线,当你越过了这道底线,你就会受到处罚!来源:首都专业律师在线   柳丽爽

  友情链接  
宿迁人才网 宿迁交管网 宿迁违章查询 网上宿迁 宿迁西楚网 宿迁房产网 宿迁中级人民法院 宿迁市公安局信息网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宿迁医疗事故律师网 宿迁离婚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宿迁法律顾问网 宿迁劳动争议律师网 宿迁知识产权律师网
宿迁律师网 宿迁保险理赔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仲裁律师网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中央电视台 江苏监狱网 法律图书馆
宿迁律师网 经济与法 今日说法 中国警察网 新闻1+1 中国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庭审现场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