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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爱心广播网电台律师专线节目安排——道路交通事故专题讲解

发布时间:2010/2/6  浏览数: 2557 次  浏览字体:[ ]
  

道路交通事故专题讲解(一)

宿迁爱心广播网电台律师专线节目安排——道路交通事故专题讲解(一)

主讲:姜亚春律师

主持人: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这里是FM106.3宿迁爱心广播网,今天我们请到的是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的姜亚春律师,来和我们一起聊一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姜律师:收音机前的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的姜亚春律师,很高兴和大家相会在宿迁爱心广播网,我今天和大家聊的话题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与赔偿。

主持人:姜律师,提起交通事故,我明显的感觉到这两年路上跑的车多了,新手也多了,交通事故也增多了,昨天一天我就看到了两起交通事故,看来道路交通问题确实是和大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大问题。

姜律师:的确。近几年来,随着人民收入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车一族逐渐增多,人们在充分享受汽车给自己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切切实实的感受到了汽车给自己带来的一切烦恼,尤其是对一些新手而言,更是如此。

主持人:是呀,姜律师,在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的今天,对有车族而言,发生点刮刮蹭蹭、碰碰撞撞的小事故,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面对突发的事故,特别是面对一些有人员伤亡的重特大事故,有许多朋友还是很迷茫,不知该先去做什么,后去做什么,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应注意些什么问题,怎样做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姜律师,你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比较多,请你给大家讲讲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怎样才能运用法律武器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姜律师:好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多,针对大部分司机朋友发生事故后不知如何处理的情况,我们就先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途径说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途径大致有三种:1、自行协商解决;2、交通管理部门处理;3、法院诉讼。我们先来分析一下第一种途径:

一、自行协商解决:

1、自行协商的条件:首先要了解自行协商的条件,虽然在处理所有案件的过程中,你都可以和对方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但是牵扯到一些人员伤亡、保险索赔等方面的事情,有些案件并不适合自行协商解决。

主持人:那么哪些案件适用解自行协商的方式呢?

姜律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我们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适合自行协商解决的案件大多具有这么两个特点。1、发生的仅仅是财产损失事故,他不涉及人员伤亡;2、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或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就是说,责任的划分非常清楚,是谁的责任一目了然双方也没什么争议。

总之一句话:自行协商解决途径主要适用于处理一些仅涉及财产损失的简单的小事故。而对一些发生人员重大伤亡的事故,不宜采用这种方式。

主持人:我们在运用自行协商解决途经处理事故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姜律师:虽然自行协商途径处理的主要一些仅涉及财产损失的简单的小事故,但是如果处理不好,小事故也可能给自己带来大麻烦。关于运用自行协商解决途经处理事故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下面我结合两个案例说明。

2、自行协商注意的问题:

案例一:2007年我接触到一个案子,两辆机动车相撞,只有车损,没有人员伤亡,两名司机下车查看情况后,商量怎么办?互相一问才知道两辆车都没有保险,一看受损情况又差不多,就说各修各的车吧。商量好了以后,其中一辆车就开走了,但是另一辆车没走,等过了一段时间,没走的车主打电话报警,说发生事故对方逃逸,交警到达现场后,认定另一方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二:还有一个案子,司机开车路过学校门口,正赶上学生放学,车开得很慢,一名学生骑着自行车不小心撞到车上,司机下车看了看车和学生都没事,就走了。过了两天以后,学生家长报警了,说孩子被撞了,肇事司机逃逸,现在孩子头晕,害怕,不吃不喝,学习也下降,要求追拿肇事司机。后来交警把司机找到,司机没有证据证明当时的事是经过,被认定为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以上两个案例告诫大家自行协商解决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一定要用书面形式把事故基本情况和协商结果固定下来。因为自行协商除了事故双方当事人以外,没有第三方参与,仅凭口说,事后一旦产生纠纷,有一方不认账了就无法说清楚。就跟第一个案例一样,你说你两协商好了才走的,你不是逃逸,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交警赶到现场看到的情况就是:人家的车在,你的车走了,你怎么解释,没有证据证明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为了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采用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事故时一定要用书面形式把事故基本情况和协商结果固定下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要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要尽量详细,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如果有条件的话还可以用手机、数码相机或者录音机拍下现场照片或者录下双方的对话,这些都是防止“私了”后出现纠纷的自我保护方法。这是需要注意的第一个问题,需要注意的第二个问题是:

(2)车辆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人员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尽快通知交警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采取自行协商解决问题时,应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协商,而不是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协商。

主持人:我国法律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特殊人群是怎么规定的?那些人属于这些特殊人群?

姜律师: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年龄和精神状况的不同,把公民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首先从年龄上看: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自己的事情能够自己做主。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的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无效。例如10岁的孩子可以买钢笔橡皮,但是他要是到汽车店订了一辆汽车,这就不行。事后其父母不同意的话,则其行为无效。因为孩子的年龄理解不了订汽车后果。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次从精神状况上看: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的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当车辆和上述这些特殊人员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要特别注意,应尽快通知交警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来解决;不要和这些特殊人员本人自行协商解决。跟第二个案例一样,对方是一个十来岁的孩子,你跟他本人协商处理事故能行吗?别说你们没达成书面协议,即使达成书面协议也是无效的,因为这件事的处理远远超出了他的智力理解范围。所以当和特殊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最好通过交警或法院解决,不宜自行协商。另外,当和老人、孕妇之间等发生事故时也要特别注意,尽量通过交警或法院走法律途径解决,面留后患。

二、交通管理部门处理(122):

1、交管理部门处理的条件:对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选择报警请求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对此也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事故,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报警请求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2、请求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注意以下问题:

(1)保护现场,留存证据。

交通事故现场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两大类。 (1)原始现场 是指现场的车辆、伤亡人员及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体没有受到破坏或变动,仍保持事故发生过程的原有状况。(2)变动现场 是指事故发生后,由于种种原因改变了现场原有状况的一部分、大部分或全部面貌。这里所说的种种原因通常有以下几点,一是抢救伤者,变动了现场上的车辆和有关物体的位置;二是保护不善,现场上的痕迹被过往车辆、行人辗踏、扶摸而失去原貌;三是自然因素的影响,例如:刮风、下雨、下雪等影响,造成现场或物体上遗留下来的痕迹部分或全部消失;四是肇事车辆,有的是特种车,如: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因任务需要驶离了现场;五是肇事车辆由于声响、颠簸不知发生了事故而驶离了现场;六是肇事人员企图逃避责任或嫁祸于人而有意部分或全部改变现场原始状况,即伪造了现场。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要尽量保护事故第一现场尽量不遭破坏。特殊情况下,必须变动原始现场的,比如说事故发生在野外,周围无车伤员又需要紧急救助,此时需要运用事故车救助伤员,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现场加以固定,用粉笔把事故车的位置标下来,没有粉笔用土,或者画个草图,极可能多的保留一些证据,方便交警公正处理。

(2)谨慎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图》。

《询问笔录》和《现场图》是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极为重要的两个证据。一旦你在上面签字按手印,日后想反悔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对《询问笔录》和《现场图》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首先交通警察给你做询问笔录时,对所询问的问题时一定要认真回答,准确回答。尤其是在发现交通警察故意偏袒某一方时就更要注意。例如下面的问题:你当时离马路边有多远?如果你是位行人且立即回答一米的话,就可能造成非常不利的后果。因为“马路边”是个模糊的概念,到底马路边指的是哪里,你到底是在人行道上距离马路边1米,还是在机动车道上距离马路边1米,必须问清楚,否则你就有可能被认定是在机动车道内。因此在交通警察做询问笔录时,如果不认真对待,或在措词上不注意,就会使自己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失。对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除了谨慎制作《询问笔录》外,对于交通警察的现场勘察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经常听到这样的话:现场图不符合实际。然而再不符合实际也无法证明,因为你没有证据能够推翻交通警察所绘制的现场图。那么在现实情况下应该如何对待现场勘察呢?我认为( 1)在交通警察绘制图后,应当立即要求查看其所绘制的现场图,发现有不明白或看不懂的地方,要求勘察人员给与解释;如果发现有不正确的地方要立即指出,并要求其修改。否则不予签字。(2)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在交通警察勘察之后自己也对现场进行摄像或照相,以备比较。

(3)认真对待《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明确相互之间的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会根据其所做的相关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和将来索赔的证据。从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上来讲,他虽然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担是却是交通事故案件中最为重要的一张法律文书。因为在接下来的程序中,它所起的作用是非常之大的。比如,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过程中该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不需要再对他进行审查;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责任认定书虽然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但却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因为要想推翻它可以说是太难了,我们知道交警是处理事故的专家,专家作出来的东西普通人士很难推翻,推翻不了该证据就会被法院采信,成为法院定案的证据。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非常重要的,

1、所以拿到事故认定书后对于其内容一定要认真审查。事故认定书一般有三大部分内容:A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B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C责任认定部分。我在这着重讲一下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5种。具体为: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另外还有几种情况负全部责任,大家一定要注意: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的时间:

A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B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C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5天

D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由于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当事人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如果认为事故认定有误,要立刻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其进行修改。下面我讲将何救济方法。

3、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有何救济方法?

2004年5月1日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再申请复议。唯一的救济手段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许多事故当事人不服事故认定书的情况,2009年1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允许事故当事人不服事故认定书,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核,由公安机关对事故认定书重新审核。

根据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38天内)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4)冷静对待交警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A调解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B调解结果:

主次责任和同等责任的比例划分问题:五五责任不能各修各的车。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农村户口 和城市户口的区分问题: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三、法院诉讼途径。

由于时间关系,在下一讲里再讲。

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

                                 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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