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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岳宁“涉黑”案审判长答疑

发布时间:2010/2/15  浏览数: 1245 次  浏览字体:[ ]
  

  2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岳宁等31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宣判后,审判长洪涛从四个方面对该案判刑情况进行解读。

  一、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

  该案经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自1998年以来,被告人岳宁以所承包的扬子江酒店热浪迪士高和美容美发厅、万豪酒店白宫夜总会、大世界酒店白金台会所、万豪酒店侨力桑拿俱乐部等娱乐场所为依托,采取公司化管理模式中对公司成员所形成层级制约关系,组织公司员工及社会无业人员有组织的实施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积累了较强的经济实力;并通过行贿负有查禁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寻求非法保护,使违法犯罪活动长期未得到查处,还通过暴力、威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妨害了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形成了以被告人岳宁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张勇、曾令伟、李亚玲、曾涛、杨艳、戴力、王萍、高东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贾克鸿、石砂、刘伟、徐丽丽、蒋冬、陈燕、马敏、罗开梅、唐琳、韩雪、高明、易海燕、蒲德芬、毛红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本案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问题。本院认为,岳宁犯罪组织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理由是:

第一,就组织特征而言,自1998年以来,被告人岳宁先后纠集张勇、曾令伟、李亚玲等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岳宁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张勇、曾令伟、李亚玲、曾涛、杨艳、戴力、王萍、高东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贾克鸿、石砂、刘伟、徐丽丽、蒋冬、陈燕、马敏、罗开梅、唐琳、韩雪、高明、易海燕、蒲德芬、毛红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以岳宁所承包的本市南岸区扬子江假日酒店的热浪迪士高和美容美发厅、渝中区万豪酒店内的白宫夜总会、大世界酒店内的白金台会所、万豪酒店内的侨力桑拿俱乐部等娱乐场所为依托,采用了公司化的管理模式,由岳宁负责全面管理,通过设置执行总监、总经理、推广经理、保安主管等职位对曾令伟、李亚玲、曾涛、杨艳、戴力、王萍、高东、贾克鸿、石砂、刘伟、徐丽丽、蒋冬、易海燕、陈燕、马敏、罗开梅、唐琳、韩雪、高明、蒲德芬、毛红等组织成员逐层进行管理。通过规定各职位的职责和分工使成员之间形成较为明确的层级制约关系,其组织结构严密,组织成员比较固定。该组织还通过制定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度对成员进行严格管理,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第二,就经济特征而言,岳宁犯罪组织从1998年至2009年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以扬子江热浪迪士高、白宫夜总会、白金台会所、侨力桑拿俱乐部为平台,通过组织卖淫、提供异性陪侍、酒水销售等非法和合法经营活动聚敛了大量钱财,并将部分非法收入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向负有查禁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大肆行贿,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维系该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第三,就行为特征而言,在经营热浪迪士高期间,岳宁通过安排张勇打砸周边发廊,以排挤竞争对手,在经营白宫夜总会、白金台会所、侨力桑拿俱乐部后,岳宁犯罪组织以保安部作为其内保力量,以张勇势力作为外围力量,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殴打他人等多起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岳宁犯罪组织为组织利益,还实施了容留吸毒、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犯罪活动,充分体现了该组织违法犯罪行为的暴力性、多样性和组织性,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第四,就危害性特征而言,岳宁犯罪组织以暴力等手段,在位于主城区的中心地带大肆组织妇女卖淫和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向负有查禁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获取非法保护,使该组织的组织卖淫活动长达十余年未能得到查处,严重妨害了当地社会管理秩序;其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实施违反犯罪,欺压群众,在一定区域内产生了重大影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岳宁犯罪组织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的四个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们在审理岳宁等人涉黑案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公诉机关指控涉黑的被告人共计31人。经法院判决其中8名被告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指控岳宁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也不成立。现简要介绍下被告人潘红等8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问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红、张姝、李佳、罗维、周茜、上官懿、刘双、邓涛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红、张姝、李佳、罗维、周茜、上官懿等6名白宫夜总会推广经理参与协助组织卖淫的程度低,作用小,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刘双、邓涛协助组织卖淫时间短,情节较轻,上述8名被告人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四、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

  我们在对被告岳宁等31人量刑时,坚持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被告人岳宁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先后在多处娱乐场所组织数百名卖淫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时间长,人数多,规模大,并在长期组织卖淫活动中,通过行贿等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非法保护,影响恶劣,其所实施的组织卖淫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岳宁所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岳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被告人岳宁对赵进的殴打行为发生在限制赵进人身自由之前,且限制赵进人身自由的时间短,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宁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

  对有自首、立功的被告人,分别作出了从轻或减轻处罚。比如,被告人高明、蒋冬有自首情节,对二被告人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轻处罚,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涛、曾令伟有立功表现,被告人石砂、蒲德芬有自首情节,均对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卖淫罪均予以了从轻处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  宋彩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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