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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专家激辩性贿赂应否入刑

发布时间:2010/3/1  浏览数: 1004 次  浏览字体:[ ]
  

    受贿6.3万元无疑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了,而接受性贿赂———“享用”别人花钱雇用的“小姐”是否构成受贿罪?2月23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原民警魏某受贿案,就涉及这个问题。

  41岁的魏某,被捕前是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民警。在庭审中,公诉人指控,2006年至2007年期间,魏某抽调到市公安局“三基办”工作,认识了该局法制处的相关人员。魏某就是利用了法制处相关人员的职权,违法为4个有前科的劳教人员办理了劳教所外执行,并从中收取6.3万元“好处费”。

  在法庭调查中,“捞人中介”陈某称,除了直接给“魏哥”送钱外,还送过性贿赂。他称,“小姐”是花钱到发廊找的,目的是讨好“魏哥”。

  庭审后,对于性贿赂是否构成犯罪,引发了刑法学家的激辩。

 支持方

纳入刑法是大势所趋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郝川告诉记者,目前,现行刑法规范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没有将性贿赂纳入受贿罪的范畴。

  “‘每一个倒下的贪官后面都有一个女人’,这句话虽然并不是百分之百正确,但性贿赂的发生频率之高和中国刑法惩治力度之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已是不争的事实。”郝川说。

  郝川认为,从受贿罪的客体及性贿赂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考虑,应适当调整犯罪圈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规范的调整范围。况且在司法实践中,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已经对于受贿罪的行为方式进行了扩充,干股、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等情形都已纳入刑法调整,这体现了国家从严治吏的指导思想。依照这一指导思想,刑法规范涵盖性贿赂是大势所趋。

  “以非财物行贿尤其是性贿赂的现象越来越多,其危害性不亚于财物贿赂,而按现行刑法不能给予定罪,这极不利于反腐败斗争。”郝川建议,再次修订刑法时应在“贪污贿赂罪”中增设“非财物贿赂罪”,以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反腐败立法。

  至于纳入后如何认定,郝川表示,如果可以量化为财物的,应以数额计算;如果不能量化为财物,不建议以次数计算,因为不管一次还是多次,刑法关注的重点是权力是否被收买,权力是否被交易,权力是否被滥用。因此,应以是否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作为情节考虑。

  反对方

入罪将造成刑法倒退

  对于性贿赂是否该入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李春雷态度明确:性贿赂行为不宜犯罪化。

  李春雷认为,可以通过社会舆论谴责、党纪政纪约束、行政处罚等非刑罚的手段来减少和预防这种现象。同时,可以加强各种监督措施,如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技术上设置一些监督手段;允许新闻舆论对国家工作人员跟踪报道等等。

  李春雷分析说,从法律发展历史来看,近代以来,我们经过艰苦历程,才将通奸等性罪错行为从刑法中剔除,这是我国刑事法制的巨大进步。性贿赂与通奸、性乱为等性罪错行为具有相当的相似性。若性贿赂入刑,就应一罪俱罪。果真如此,那将是刑法制度的大倒退。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刑法中增设性贿赂犯罪,在具体的操作运用中,将会遇到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李春雷告诉记者,在现代法律中,女人既非财物亦非手段,我们无法将女人放到贿赂犯罪的对象中进行估价。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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