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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虽能尽欢,过度则可能担责

发布时间:2010/4/15  浏览数: 2368 次  浏览字体:[ ]
  

刘义军 黄仁昌

  现实生活中,因过量饮酒导致的意外事故经常发生,由此引发的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深刻教训不止一次警示我们:聚会畅饮之时,不仅要保证自身安全,还要注意酒友的安全,千万不能因强行劝酒等陋习引发害人又害己的事情。

  2009年12月底,新郎王治强婚宴大摆酒席,驾车前来贺喜的同学李某禁不住新郎新娘及大伙起哄,不免多喝了几杯。稍作停留,李某欲驾车回家,王治强等认为其平时酒量较大,便没强行挽留。不料,李某因酒后驾车处置不当,车子冲向路沟,致车损人伤,花去医疗费8万多元。

  王治强起初拿出了1万元现金给李某帮助其疗伤。但随着医疗费的不断增加,李的家人经常通知王治强再送些钱来帮助解决困难,两家因此发生分歧,争执不断。

  时逢山东省苍山县检察院下乡普法,王治强便向搞普法活动的检察官大倒苦水,希望检察官帮忙处理此事。检察官于是叫来知情人员及村干部核实了相关情况,并联系乡镇司法调解中心人员,把两家人叫到一起,首先对劝酒者是否要承担责任进行了详尽的释法解惑,然后从合情、合理、合法的角度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商定由王治强负担李某医疗费的20%,并当场签订了赔偿协议。

  共同饮酒人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法律并无直接的规定。但根据相关的民法原则,以下三种情形,共同饮酒人须承担民事责任。

  一是故意灌酒。预设圈套恶意或者强行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或者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允许其喝酒以及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导致对方受到人身伤害的行为。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主观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灌酒者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是未履行劝阻义务或者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明知共饮者患有不宜饮酒的疾患,或是共饮者正要或将要从事不宜酒后从事的工作如高空作业、开车等,却不履行劝阻义务的;或者共饮者发现有酒友出现不良反应如出现身体疼痛、神志不清、行为失控迹象等现象,却没有履行由于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产生的及时通知、照顾、救助义务,导致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都可以认定共饮者的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一同饮酒者在主观上虽然没有过错,但审判实践中一般比照民法上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类似情况可以按适当比例由双方分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是虽然没有任何过错,但根据公平责任,也要酌情予以补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如果只劝酒友少量饮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公平责任,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本案中王治强极力劝酒,且未履行劝阻和将醉酒者安全送达的义务,但鉴于李某对自己的酒量和饮酒的危害是明知的,其对伤害结果的产生也有重大过失,故王治强应适当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

  检察官提醒大家,饮酒助兴之时,不仅要保证自己不酗酒、醉酒,还要摒弃强行劝酒等陋习,更不要赌酒、斗酒。否则,既可能伤了感情,也可能惹上官司。

  (作者单位: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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