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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爱心广播网2010年《律师专线》第二十三期特别节目:劳动者五一假期维权

发布时间:2010/5/1  浏览数: 2301 次  浏览字体:[ ]
  

宿迁爱心广播网2010年《律师专线》第二十三期特别节目:劳动者五一假期维权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时间:2010年5月1日周六10点至11点

地点:宿迁爱心广播网  FM106.3

节目主持人:引嘉

嘉宾: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

法律专线节目直播时间:每周六周日上午十点至十一点

主持人:

今天是五一节的第一天,很多听众可能对放假的话题非常感兴趣,那么,有关休息和休假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又该如何维护各自的权益,今天的节目中,我们就为大家关注相关话题。

说到放假,就要说到哪些节日是法定的,那么,我国法定放假的节日、纪念日有哪些?

姜亚春律师: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该《决定》第三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是:(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主持人: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正常休假,单位要不要支付工资?如果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加班费怎么算?

姜亚春律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
   主持人: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什么?

姜亚春律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主持人: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有哪些规定?

姜亚春律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主持人: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当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姜亚春律师: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主持人: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在职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姜亚春律师: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主持人:哪些用人单位应该执行探亲假?

姜亚春律师: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依法享有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根据《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上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参照上述条件享受探亲假。

主持人:法律法规对探亲假期及期间的待遇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姜亚春律师: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探亲假期分几种情况:(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根据该《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主持人: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有何特殊保护?

姜亚春律师: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
  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三)怀孕女职工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主持人:女职工享受产假的天数是多少?

姜亚春律师: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加产假两个月。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主持人:女职工哺乳时间有何规定?

姜亚春律师: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主持人: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及医疗期内工资支付有何规定?

姜亚春律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主持人:劳动法律法规对职工医疗期有何规定?

姜亚春律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该《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对此进一步明确,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09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另外,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主持人:本次节目已接近尾声,再次感谢姜律师做客直播间。节目之后,听众朋友有法律问题可直接拨打咨询电话:13013900543,也可以登录宿迁律师网WWW.SQ148.CN留言。

姜律师:再见。

                                           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
                                            姜亚春律师
                                           2010年4月11日

   嘉宾:姜亚春律师,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南京大学法学学士。江苏省人,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执业于江苏省宿迁市宏亮律师事务所。 
     姜亚春律师在承接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商事案件等个案的同时还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主要有:以江苏金鑫建材有限公司(金鑫集团)为代表的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以宿迁市工人医院、宿迁市博爱医院为代表的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以宿迁人才网为代表的大型知名网站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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