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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内密探灵灵狗》“打”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0/5/8  浏览数: 610 次  浏览字体:[ ]
  

  “被告经营的‘很快搜索’网站未经原告许可,向公众提供电影《大内密探灵灵狗》的在线播放服务,请求法庭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有关的视频文件。”

  认为自己对《大内密探灵灵狗》等影视剧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犯,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愤而将提供这些影视剧在线播放服务的“很快搜索”网站的经营者———北京天天宽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今天(6日)下午2时,这起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系列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

  7案合并审理

  这次庭审有些特别。

  原告席上,摆放了一排花花绿绿的DVD光碟。记者一眼就看到其中一张外包装的海报上拿着香蕉大摆造型的古天乐,这是电影《大内密探灵灵狗》。此外还有《窃听风云》、《又见一帘幽梦》等影视剧,都是涉案的影视剧。

  被告席上,堆放了厚厚的诉讼材料,但被告方律师在整个庭审中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最特别的是,别看原被告席上都只坐了一个人,但这次开庭属于合并审理,涉案影视剧一共7部,分别成案。

  庭审以第一个案子《大内密探灵灵狗》案为重心,其他几案原告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甚至双方的辩论意见均大体相同,略有细微差异。

  原告有没有资格

  庭审一开始,双方的交锋便透出些“火药味”。

  被告:我们严重质疑原告的主体资格。

  原告:我们是真正的权利人,当然有主体资格。

  随后,他详细地说明了权利的来源:电影《大内密探灵灵狗》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等6家公司联合出品。这些单位一致确认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为该片在中国内地的唯一版权所有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出具电影著作权声明,将该片的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关著作权权利授予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该公司又将该片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本案原告。授权期限为2009年9月3日至2014年9月2日。

  被告:原告表明的这6个原始权利人从证据来看只有其中4个的授权,并不完整。

  审判长:原告解释一下。

  原告:DVD外包装上写明是唯一一家出品公司,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就可以证明其权属。

  被告:原告通过转授权获得权利,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是链接还是内容

  被告所提供的服务是链接还是内容,这是双方最大的分歧。

  被告:很快搜索和UUSEE网络电视是不一样的。在本案中,被告提供的仅仅是搜索链接服务,并没有提供涉案影片的内容。

  原告:这完全是狡辩。被告提供的是内容而不是链接。被告没有其内容来源于第三方网站的证据;打开被告网站,搜索影片点击进行播放,整个过程全部是在被告的

  IP地址下完成的,网页下还有评论;在被告的网站中搜索到相应的结果后,点击播放必须先下载其专用播放器才可观看,而不是直接把页面转接到被链接网站。

  被告:由于网络的时效性,我们不可能去呈现和显示第三方网站,也没有这个义务。至于搜索网站会涉及影片的内容,还有相关评论,这是网友的分享行为,我们不可能对搜索结果的权利是否存在瑕疵进行判断。

  双方当庭均未明确表示是否接受调解。审判长宣布给双方一周时间协商调解事宜,如果不能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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