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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民身陷命案被错判 真凶现身三年仍在牢中

发布时间:2010/6/4  浏览数: 988 次  浏览字体:[ ]
  

  近9年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青年农民王子发身陷一件命案,尽管他坚称没有抢劫杀人,且同为受害者,但几年后仍分别被两级法院判处死刑和死缓。

  就在他心灰意冷,失去人身自由4年多后,“真凶”现身。

  尽管在“真凶”一案庭审过程中,当时法院认定他犯罪的关键证据全部被推翻,但他至今仍在蹲大牢。

  酒后突发命案

  王子发,1974年11月出生,东兰县武篆镇拉乐村板更屯人。因建新房欠下1万多元的债务,他来到东兰县城打工。

  2001年9月19日晚,王子发与亲戚王忠勇到东兰县农机厂职工宿舍区吴宗谋家喝酒。喝到晚上10时多,三人一同外出,王子发与王忠勇先后回到他们打工的住处休息。约10分钟后,王子发再次来到吴宗谋家喝酒并留宿。

  9月20日凌晨1时许,在自家厨房,吴宗谋被人用刀刺中胸、腹等要害部位20多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子发也身中20多刀,其中一刀砍中嘴唇,皮肉吊挂在下嘴唇下面。还有一刀刺中右腹,肠子外露。

  20日凌晨1时30分,浑身血迹的王子发赶到附近的东兰县城110岗亭报警,手里拿着那把尖刀。

  王子发对值班的东兰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指导员韦尚成说:“我叫王子发,刚才在农机厂朋友家里睡觉时被人抢劫砍伤……这是他的刺刀。”

  在医院,王子发告诉警方,遭劫的还有一个叫吴宗谋。

  警方随即将吴宗谋送入医院。

  21日14时30分,吴宗谋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检验认定,吴宗谋系被他人用较大的单刃尖刀刺割腹腔脏器和全身多处软组织,造成严重创伤,最后导致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警方随后将凶手锁定为王子发。2001年10月1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王子发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2002年8月2日,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以王子发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子发为窃取他人钱财而将他人捅伤致死,其主观上有窃取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在实施窃取他人钱财的过程中惊醒他人时而将他人捅伤致死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002年11月12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子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人个全部财产。

  王子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称自己没有杀人且也是受害者。

  二审历时近3年。2005年3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样认定王子发犯抢劫罪,但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王子发随后被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监狱服刑。

  覃汉宝:我自首,我是凶手

  因为吴宗谋的死亡,王子发自2001年10月11日就失去了人身自由,被判处死缓更让他近乎绝望。

  但转机还是出现了。2007年2月5日,正在监狱服刑的覃汉宝主动向管教狱警自首称,是他杀死了吴宗谋,刺伤了王子发。

  覃汉宝,东兰县人,因犯抢劫罪被东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从2005年4月18日至2009年4月17日,被关押在广西罗城监狱。

  针对覃汉宝交代自己的余罪,2007年2月5日,罗城监狱三监区的两名狱警制作了询问笔录。

  笔录中,覃汉宝交代了自己行凶的过程:

  2001年9月19日晚11时左右,覃汉宝和朋友一起喝酒后回家睡觉,但怎么也睡不着,听到离家四五十米远处的吴宗谋在自家门前乱骂。“他这个人经常酒后乱骂人,我估计他当日又喝醉了。”覃汉宝如是交代。

  听到骂声后,覃汉宝很恼火,当时就想去收拾吴宗谋一下。为了避免惊扰家人,覃汉宝从自己住的二楼的后窗慢慢爬下去。他当时拿了一把改制过的一尺长的水果刀。

  在2007年2月7日罗城县人民检察院的一份讯问笔录中,覃汉宝这样解释他拿刀的理由:当时想劝吴宗谋回去,如果他不听劝发酒疯起来,我就可以用刀防身或教训他。

  但覃汉宝的劝说没有效果,吴宗谋反而辱骂覃。覃汉宝随后以口渴为名要水喝,吴宗谋递给了他一杯酒,覃汉宝一喝发现是酒,很生气,把酒吐在地上,马上让吴带自己到厨房找水。“到了厨房,我就用那把水果刀朝他腹部捅了许多刀,具体几刀记不清了。”

  覃汉宝交代,因为吴宗谋喝醉了,没什么反抗。

  捅伤吴宗谋后,覃汉宝从厨房出来,发现还有一个人在床上睡觉(即王子发——记者注),但覃汉宝并不认识此人。由于当时害怕事情被人发现,覃汉宝立即拿刀朝王子发的腹部捅去,刀不知怎么捅不进去。王子发惊醒后和覃搏斗并夺取了水果刀,搏斗时,覃汉宝左腋下部被划伤。

  僵持中,王子发对覃汉宝说:“你走吧。”覃汉宝随后走出吴家,刀留给了王子发。

  在讯问笔录中,覃汉宝称,从吴家回来后,他在附近转了一下,然后躲在山边一民房黑暗房角处观察吴宗谋家的动静。两三分钟后,见那个男的(指王子发——记者注)拿刀出来了,并朝城中走去。10多分钟后,警车赶来并将吴宗谋抬上警车。

  覃汉宝交代,警车走后他回家,将沾上血的裤子丢在卫生间的盆里。第二天一早外出躲避,其间打电话交代妻子:“三楼有一样东西,处理掉。第二次打电话回家时,我老婆就讲已经丢掉了”。

  覃汉宝说,自己没有向妻子讲捅伤吴宗谋一事,妻子只是以为他在外面打架了。后来,他听说吴宗谋死了,“从他家里出来的那个男的也被抓了,最后还被判刑了”。

  覃汉宝称,自从犯下杀人罪后,自己寝食难安,新出生的儿子仅存活6天就夭折了,“认为遭到了老天报应,更加重了自己的心理负担”。如果告知父母妻子自己的罪行,他害怕他们受到牵连。他在服刑改造期间受到教育,最终鼓起勇气,坦白了自己的罪行。

  历时3年尚无结果

  覃汉宝交代自己杀死吴宗谋的罪行后,罗城监狱高度重视,并及时通报了东兰县公安局。河池市公安局和东兰县公安局共同侦办此案。

  2007年5月17日,两级公安机关以覃汉宝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证据不足,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2日和9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07年12月4日,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以覃汉宝犯故意杀人罪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期间,覃汉宝于2008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当天,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河池市公安局将覃汉宝逮捕。

  因被告人覃汉宝的羁押场所发生变化,2009年1月4日,河池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变更起诉。

  2009年春节后的一天上午,河池市公安局、东兰县公安局5名警察来到王子发的家中,并带来面条、水果等礼品,慰问王子发的父母、哥哥等人。他们当场表示:王子发案是冤枉的,我们的任务基本做完了,还有两个单位(指检察院和法院——记者注)没做完,做完王子发就出来了,时间不会很长了。

  警方的表态一度让王家人欣喜若狂:“真凶”现身了,王子发的冤情可以昭雪了。

  但事情的复杂程度显然超出了王家人的想象。

  2009年4月13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家属开庭,并让家属代表王子发向覃汉宝提出民事赔偿。

  几天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又通知王子发家属说开庭延后,时间未定。原因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先派人下来阅卷,待阅卷组阅卷后才作结论。

  2009年5月10日,高院阅卷组走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通知开庭。

  2009年5月14日上午,覃汉宝一案终于在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此时,距覃汉宝自首已经两年零三个月;距王子发失去人身自由将近8年。

  王子发的哥哥王子山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庭审中,覃汉宝对自己杀死吴宗谋的罪行供认不讳,表示甘愿接受法律处裁。闭庭后,许多人主动走近他们,安慰说:快了,很快就会还王子发自由了,要相信法律。其中还有政法机关的干警。

  然而,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下达判决。

  2009年7月17日,本案再次开庭,至今没有任何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覃汉宝案为何久拖不判?2010年5月31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工作人员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经请示领导,答复是“无可奉告”。

  事实上,不仅王子发的家人不理解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何不对覃汉宝案作出判决,就连公诉机关也表示“不理解”。

  2010年5月31日下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何智群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考虑到案件牵扯两条人命,我们很慎重。”

  何智群说,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两次开庭后,均认为证据需要补充,到现在还要求我们补充证据。但当时没有注意到是覃汉宝作案,针对覃汉宝的证据没有搜集,现在搜集就更加困难,物证方面比较单薄,比如血衣就没有了。

  何智群说:“覃汉宝的供述和杀人现场很吻合,经法庭审理,当初给王子发定罪的三个关键证据全部被推翻了。法院很慎重,但拖这么久我也不理解。”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曾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委政法委递交了两份报告,一份请求尽快审理覃汉宝案,一份请求尽快解决王子发案。“但现在还没有结果。自治区委政法委、自治区高院、检察院和公安厅进行了研究,结果还是要我们补充证据。”何智群说。

  “对于那些花天酒地的人来说,时间过得太快了;而对于一个身负冤案囚困牢狱的人来说,时间又是多么漫长。”王子发的家人在一份申诉材料中说,当初给王子发定罪的法官仍身居高位,覃汉宝被定罪意味着王子发案是错案,就要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多呆一天监狱就少一天的自由。同时,被冤枉的人多呆一天监狱,国家就要多一天赔偿的负担。”王子发的辩护律师说,无论从哪个角度说,这个案件早处理都比晚处理好。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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