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是“权大于法”,亦是“法弱于行”

发布时间:2010/7/24  浏览数: 2450 次  浏览字体:[ ]
  

  7月17日,陕西榆林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这一事件起因于矿权纠纷导致的民告官案,2005年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判定陕西国土厅违法行政,但陕西国土厅却长期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并在今年3月召开“判决”性质的所谓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经济参考报》7月19日)

  站在法院或法律本身的角度来看,该起事件,除了再次见证“权大于法”的现实之外,实际上同时也是法院本身没有将司法判决执行到底,使既有法律“弱于行”的结果。

  依据《行政诉讼法》,面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其实是不乏强制执行措施的。其中包括,“罚款”——“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建议”——“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追究刑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根据我国《刑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遗憾的是,从媒体报道提供的情况看,当事法院是听任已生效行政诉讼判决被长期拒不执行。

  这也就是说,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桀骜不驯、藐视司法判决的行政权力,作为法院的司法机关其实并非完全没有制衡制裁的手段和依据,只不过,在现实中,原本不小的法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没有被严格真正用足、放大,过于自我矮化、弱化了。

  法治的实行,不仅需要“有法可依”,更包括“有法必依”。因此,“权大于法”、“行政干预司法”固然是事实,但如果我们首先连“有法必依”也做不到,不敢于充分地依法制权、以法限权,确保法律既有刚性和硬度的落实,那么,一味简单地抱怨“权大于法”,无疑无助于我们锱铢积累地去逐步扭转“权大于法”的被动局面。 来源:楚天都市网   张贵峰

  友情链接  
宿迁人才网 宿迁交管网 宿迁违章查询 网上宿迁 宿迁西楚网 宿迁房产网 宿迁中级人民法院 宿迁市公安局信息网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宿迁医疗事故律师网 宿迁离婚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宿迁法律顾问网 宿迁劳动争议律师网 宿迁知识产权律师网
宿迁律师网 宿迁保险理赔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仲裁律师网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中央电视台 江苏监狱网 法律图书馆
宿迁律师网 经济与法 今日说法 中国警察网 新闻1+1 中国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庭审现场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