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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纷纷挂牌“车损自负” 律师:此举属推诿责任

发布时间:2010/8/4  浏览数: 512 次  浏览字体:[ ]
  

  开着私家车出行的确方便,但停车时如何保证自己的爱车不出问题,还真是个难题。近来,哈尔滨市很多停车场挂出的“车损自负声明”,令不少车主心存隐忧。

  哈市的程先生日前驱车到南岗区某酒店用餐,当时酒店保安为他在酒店门前安排了停车位。用餐结束时天色已晚,程先生并未查看车辆便驾车离开了酒店。第二天,程先生发现车身右侧有一道明显刮痕,于是找到酒店工作人员,表示车应该是前一晚停放时被划伤的,酒店应予赔偿。但工作人员告诉程先生,酒店提供的是免费停车服务,并且在酒店门外挂有告示“车损自负”,所以,酒店不能对其赔偿。与酒店协调未果后,程先生只得找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最后仍承担了部分经济损失。程先生无奈地说:“看到有免费停车的告示,才来这的,但是没想到却反倒增加了麻烦。现在一看到‘车损自负’的告示,心里就不舒服。”

  如果说“免费停车”车辆损坏需要车主自行负责,那么收费停车场是否就可以保证车辆的安全呢?记者在调查走访中发现,部分收费停车场也只是提供车位,并不负责看管。1日,记者在哈市南岗区一处收费停车场停放车辆,并在缴纳3元停车费时问收费员:“车停在这里没问题吧,别给刮花了。”该收费员回答:“我们这里只提供给你车位,不负责看管,车损自负。”记者追问:“那万一刮坏了怎么办?”该收费员不耐烦地说:“找保险公司。”

  随后,记者咨询了保险业内人士,该人士介绍:如果车辆在收费停车场受损,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而如果在免费停车场受损,且车主所保险种齐全,找到肇事者(全责),应由对方或者对方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如果肇事者逃逸,不同的保险公司会按照当时投保合同给予车主50%-70%的赔偿。

  车辆在停车场中受损,是不是理应“车损自负”呢?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相关律师。律师认为:“免费停车”只是商家提供给消费者众多服务项目中的一项,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顾客在消费的同时,就与商家确立了合同关系,商家对顾客的财产所提供的安全保障是一项附随义务。《合同法》规定,附随义务不用明文规定就适用。所以,商家提供了停车服务,虽然是免费,但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对于收费停车场,如果停车场是合法的,双方即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经营方应尽保管义务。另外,“车损自负”的免责声明应是双方共同认定才可生效,由商家或停车场经营者单方面告之是无效的,属变相推诿责任。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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