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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彩霞案宣判 王峥嵘赔偿4.5万元

发布时间:2010/8/16  浏览数: 1053 次  浏览字体:[ ]
  

罗彩霞案尘埃落定 王峥嵘赔偿罗彩霞4.5万元


  备受关注的罗彩霞案8月13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案件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合议庭人员审理。经过四个多小时的庭审和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峥嵘一次性给付罗彩霞赔偿金4.5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求。庭审期间,王峥嵘的代理律师代表王峥嵘向罗彩霞鞠躬致歉。

  罗彩霞是湖南省邵东县灵官殿乡人。她和王佳俊均为湖南省邵东一中2004年298班应届文科毕业生,两人同时参加高考,罗彩霞成绩为514分,没达到湖南省当年的二本录取分数线。王佳俊成绩为335分,远未达到普通高校本科最低控制录取线。2004年9月,时任隆回县公安局政委的王峥嵘(王佳俊的父亲)在王佳俊班主任老师张文迪的帮助下,获得了罗彩霞高考成绩等相关信息,随后通过伪造罗彩霞的迁移证、高考档案,并通过同学关系最终使女儿王佳俊被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降低20分定向补录。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院长唐昆雄,代领了假罗彩霞(即王佳俊)的录取通知书。

  真罗彩霞未被任何学校录取。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2005年,复读一年的罗彩霞被天津师范大学录取。假罗彩霞安然度过四年大学时光,取得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还入了党。真罗彩霞复读一年后,2005年被天津师范大学录取。2009年3月,罗彩霞在申办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被拒,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意外浮现。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有关部门遂展开调查。

  2009年10月,王峥嵘被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与原犯受贿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

  2009年4月22日,罗彩霞一纸诉状将王佳俊作为第一被告、将王峥嵘、杨荣华、湖南邵东县第一中学、湖南邵东县教育局、贵州师范大学和贵阳市教育局分别作为第二、三、四、五、六、七被告告起诉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6月,又将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院长唐昆雄教授追加为第8名被告。击水律师事物所律师免费担任了罗彩霞的诉讼代理人。开庭之前该律所主任潘强和徐国强等五位律师先期到达长沙。经过证据交换,潘强表示“胜券在握”。

  13日早8时,身穿粉色碎花裙的罗彩霞一出现就被记者团团围住,“心情很紧张”,她对记者说。她是在家人陪伴下来到长沙中院,只是由于旁听席位有限,家人没能进入法庭。

  8点30分,准时开庭。

  合议庭由西青区法院三名法官组成。据介绍,担任本案法官的都是经过法院精挑细选的业务精英,审判长由西青区法院刘英全庭长担任。原告罗彩霞、被告唐昆雄亲自出庭,其他被告由委托代理人出庭,被告王佳俊则没有出庭。

  审判长刘英全是第四次为本案到湖南,此前他曾亲自送达本案法律文书并了解王佳俊等当事人情况。刘英全表示,经过多方查找,始终没有本案被告王佳俊的下落。

  谈起本案在长沙开庭的原因,刘英全表示,是为了方便应诉。天津师范大学所在地西青区法院,虽然是侵权结果发生地,符合管辖条件。但本案8个被告中五个在湖南,而且王峥嵘正在湖南服刑。据记者了解,合议庭成员8月8日即抵达长沙,作开庭相关准备工作。

  审判长宣读双方诉讼权利和回避制度,原被告均未提出回避要求,庭审正式开始。

  三

  首先罗彩霞的代理律师徐国强宣读了起诉状。罗彩霞的诉讼请求包括确认第一被告王佳俊构成侵害原告姓名权、受教育权的行为,并判令其停止该侵权行为;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1990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随后,除第一被告王佳俊未出庭外,其余7名被告分别宣读了答辩状。

  王峥嵘及杨荣华的委托代理人首先代表王峥嵘向罗彩霞深鞠一躬,向她转达了王峥嵘的歉意和悔恨。同时表示,如今王峥嵘身陷囹圄,杨荣华神经错乱,王佳俊生死未卜,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他们希望和罗彩霞调解。其律师还列举了四川、重庆等9个省市高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规定,希望和罗彩霞就索赔数额再作商议。

  邵东一中辩称自己既未泄漏罗彩霞的身份、高考信息,也没有为王佳俊上大学提供任何材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考虑到本案中实施侵权行为的张文迪是本校教师,因此同意调解。但对罗彩霞提出的赔偿额提出异议,邵东一中的女代理律师列举了几起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件的判例,认为其中赔偿金额多则3万少则数千,本案原告提出的赔偿额偏高。

  邵东教育局辩称,罗彩霞没有报考贵州师范大学,也不可能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因此罗彩霞提出的受教育权受侵害的事实不能成立,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自己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贵州师范大学在答辩状中表示,学校已经收回注销假罗彩霞的毕业证和学位证书,避免了对真罗彩霞造成更大的伤害。录取王佳俊时候学校对假罗彩霞的入学信息进行过审查,虽然没有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对比,事因为当时并没有规定要求高校要这样做。加之假罗彩霞(王佳俊)在校表现正常,考试合格,造假到这种程度学校无法发现,学校被虚假材料所欺骗,也是受害者。

  贵阳市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口头答辩称,申请教师资格证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思想品德证明等六项条件,假罗彩霞都符合,该局已经尽了审查义务,无法发现作假。尽管如此,贵阳市教育局对罗彩霞姓名权被侵犯表示同情和遗憾,愿意在法院确认自己没有过错的前提下与原告调解。

  唐昆雄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他为自己辩护认为,自己没有从事过高考录取工作,不知道录取通知书的领取规定,当时只是出于友情代领录取通知书,并不知晓冒名顶替的事,整个事件中他没有收受王家好处。对此事对罗彩霞造成的伤害自己愿意同其进行调解。

  对原被告表达的调解意见,合议庭表示欢迎。审判长根据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原则,在确认原告身份已经恢复,可以办理银行卡等事实后,10点5分,审判长宣布休庭,原被告接受调解。

  休庭期间,原告罗彩霞向法庭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佳俊的诉讼,合议庭口头裁定准许。

  下午1点,继续开庭。

  原被告最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峥嵘一次性给付原告罗彩霞赔偿金4.5万元,当庭给付完毕。原告放弃其他诉求,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用300元由被告王峥嵘承担。

  从2009年4月到2010年8月13日,罗彩霞案终于尘埃落定。从立案到开庭,“罗彩霞案”历时15个月。

  就外界质疑的超期审理一事,西青区人民法院院长蔡志萍作出回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规定,法院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计入民事诉讼的审限。

  西青区法院自受理了罗彩霞一案以后,先后派人四次到湖南,两次到贵州办案。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处。被告王佳俊下落不明。6月1日,罗彩霞要求追加唐昆雄为本案被告。西青法院再次向各被告送达罗彩霞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和参加诉讼通知书。6月12日,邮局以查无此人为由,将该院邮寄给唐昆雄的相关诉讼文书退回。经传唤罗彩霞询问,罗彩霞称其提供的唐昆雄送达地址有误。重新提供唐昆雄的送达地址后,法院再次向被告唐昆雄邮寄送达。

  2009年6月4日至2010年2月23日,法院审理被告湖南省邵东县第一中学提出管辖异议,这期间不能算入诉讼时效。由于王佳俊下落不明,由于被告王佳俊下落不明,只能对其公告送达。“根据法律规定,每次向王佳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需要60日的时限,仅向王佳俊的五次公告送达即需要10个月时间”潘强认为,法院审理罗彩霞案件完全是在法定时限内。

  下午一时半,罗彩霞在律师的陪同下走出法院,她对记者说,希望这件事真的就此结束,希望自己可以开始新的生活。  来源:人民网  朱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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