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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乙肝歧视第一案当事人状告医院

发布时间:2010/9/25  浏览数: 456 次  浏览字体:[ ]
  
贵州乙肝歧视第一案再起波澜 当事人状告医院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的贵州“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原告,在状告用人单位败诉后,又将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告上法庭,认为正是因为医院得出了不正确的体检诊断,并将体检证明通告用人单位,最终导致了自己未被录用的结果。近日,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情发生在2007年12月。原告与贵州省一家事业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以后,在2008年7月24日参加了单位举办的考试,并以优异的成绩顺利通过。同年9月1日,原告到贵阳医学院附院参加了单位组织的体检。

  10月10日,原告被医院诊断为“乙型肝炎(活动期)有传染性”,并出具一份疾病证明书。原告认为这一体检结果有误,于是自费向同一家医院的门诊部申请乙肝病毒检查,几天后,医院门诊医生向原告个人出具了疾病证明书:诊断原告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正常工作生活”。

  但是在10月17日,单位书面通知原告,因体检不合格拒绝录用。原告于是起诉用人单位违规实行就业歧视。法院面对两份不同的检查结果,采信了单位集中体检的诊断证明,认为原告的乙肝病毒出现传染性,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由此判定原告败诉。原告于是把矛头转向医院,认为是医院未经自己书面同意,擅自检查自己的乙肝“两对半”,而且出具了不正确的体检结果并违规透露给了用人单位,造成了原告最终未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后果。

  原告代理律师张文飞:主要就是他第二份结论,因为第二份结论,医学院它出的结论实际上已经更正了。

  在法庭上,原告要求医院以书面形式道歉,并赔偿原告维权损失费8500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医院方面完全不认可侵犯了隐私权,并称医院检查的程序没有任何问题,体检结果对当时原告的血样负责,医院也不应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组织人员到医院进行集体体检,医院与该单位形成合同关系,并不与“原告有任何单方面合同关系,所以检查结果会统一提供给用人单位,不存在“泄露”。原告向记者表示,起诉医院,他有胜诉的把握。

  原告:我从证据方面来讲,这个案件是肯定要胜诉的,因为我实际上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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