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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强送”行规僭越司法权亟待修正

发布时间:2010/10/13  浏览数: 491 次  浏览字体:[ ]
  

  “被精神病”事件的当事人朱金红告诉记者,到了医院之后,她母亲的代理律师帮她办理了入院手续,一直到住进病房都没有见到医生。经历了这些,她才知道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被强制收治的对象,不管是正常人还是不正常的人。

  目前由于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和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很多人“被精神病”却无力逃脱。这种情况的共性是,送治人与被送治人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原因是隔离治疗使送治人获利,同时医疗机构从中获取商业利益。由于精神病院缺乏保护病人的动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会出现给钱送治就接收的情况。

  近年来,围绕精神卫生立法的关键———精神病患者的诉权和入院是否需要司法程序的争论愈演愈烈。有专家认为,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住院只能适用医疗规范,不能适用法律规范。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掌握这套模糊的精神病医学标准的医生能够很容易否定公民的自主能力,阻碍我国法律体系对公民权利提供的实体保障和程序保障

  □视点关注

  本网记者任雪

  “法律上缺乏精神病鉴定、收治的合法程序,精神病院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收治不规范,我母亲正是利用这些因素,将我强送到精神病院,从而达到获取我财产的目的。”这些话,出自备受关注的被亲生母亲指有精神病一案的女主角———朱金红之口。

  在成功逃离母亲的软禁后,为了洗刷自己被诬陷为“精神病”的名声,10月10日,朱金红在北京一家宾馆内首次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专访,向记者详细讲述了她被母亲指有精神病、被强制送进精神病院的经过。

  《法制日报》记者发现,朱金红的遭遇并非偶然。长期以来,我国在精神病患者收治制度、精神卫生立法等问题上的缺陷,导致精神病医学中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却被收治的混乱局面出现。

  精神病院尽管已经承认朱金红“具备了出院条件”,但根据行业常规必须“谁送来谁接走”,否则坚决不放人

  坐在记者面前的朱金红,身着红色外套、米黄色裙子,挽着头发,由于长时间被强迫服用治疗精神分裂症的药品奥氮平,她的目光显得有些呆滞,但在整个谈话过程中,朱金红都面带笑容、情绪稳定,思路也非常清晰。

  在朱金红看来,她的母亲送她到精神病院的过程既可恨又好笑。

  朱金红是江苏省南通市三余镇人,大学毕业后,她凭着勤奋努力,在国外赚了钱。2000年,她在老家给自己的母亲盖了一幢楼房,成为当地首屈一指的“小洋楼”。随后她又相继在北京、上海、南通等地购买房产用于出租。由于朱金红身在国外,房租都由她的母亲唐美兰收取、打理,而她万万也想不到,这一切竟然让母女反目,让自己成为“精神病患者”。

  朱金红告诉记者,这一切源于自己要收回交给母亲打理的3处房产。她的母亲今年74岁,但是性格非常强硬、偏执,而她自己一直都很顺从,唯有这次收回房产忤逆了母亲打理房子的意愿,所以老人一直不放过她。

  事情追溯到2007年。当时身在日本的朱金红接到位于南通市房产的几个邻居的投诉,称她的母亲把房子租给一些不正当职业的租客,影响了附近邻居的生活。

  “我在电话里责备了母亲,并说要收回这几处房产的打理权,母亲在电话里跟我吵了起来,最终不欢而散。”朱金红说。

  2008年9月底,朱金红从日本回国,迅速收回了在上海、南通的房产。然而这些没有瞒过她的母亲。她的母亲、姐姐、姐夫四处寻找她。无奈之下,朱金红于2009年8月再赴日本。

  由于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回到日本后的朱金红失去了经济来源。今年3月,朱金红再次回国。原以为家人已经化解了以前的不愉快,从浦东机场下飞机后,朱金红就给母亲打了电话,主动邀她放下不愉快,希望母女和好。

  朱金红的母亲在电话里不置可否,问了她的住址后便挂了电话。第二天,母亲来到朱金红的住处,一起来的还有两名男子。在门口等候的朱金红被这两名男子强行拉上车。上车之后,朱金红的母亲对她说:“你有病,我要带你去治疗。”随后,不顾朱金红的反抗,把她带到了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暨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

  被送到精神病院以后,由于不承认自己有病,朱金红被强制吃药,奥氮平由1粒逐渐加到3粒。而精神病院的伙食令她经常吃不饱,早晚饭都是萝卜丝和稀粥,她经常饿得睡不着觉,急切地想出院。

  朱金红告诉记者,入院没几天,母亲就来询问她的身份证、护照、存折等物品的存放地点,并对她说,如果说出存放地点的话,一个月之后就可以出院。饱受强制治疗之苦的朱金红答应了母亲的要求。

  据朱金红讲述,入院一个月之后,法官到医院进行调查,这时她才得知,母亲在将她强行送到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的次日,就委托律师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朱金红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期将其名下所有财产交由她打理。

  “我向法官讲述了我的遭遇,法官也非常同情。”朱金红说,母亲并没有履行让她出院的承诺。入院3个月后,朱金红在其律师、母亲等人的陪同下,在苏州一家司法鉴定所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朱金红接受鉴定时思路清晰,精神正常;既往有无精神病因无任何客观旁证材料无法证实。在面临不利证据的前提下,朱金红的母亲及代理人中途退庭,此案被法院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在此期间,妇联、人大都来看望我,给我带了一些吃的,改善我的伙食,并安慰我。我多次要求出院,但是医院说谁送谁接,所以我一直没有出院。”朱金红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此后,随着朱金红的事情在媒体及网络上公开,社会要求医院放人的声音四起,有关部门甚至就如何放人问题多次召开协调会。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尽管已经承认朱金红“具备了出院条件”,但根据行业常规必须“谁送来谁接走”,否则坚决不放人。

  一方面是朱金红的母亲认定,必须在朱金红签了财产转让委托书后才接人;另一方面,朱金红抵死不愿跟娘家人走,她担心回家将面临更不可测的危险。事态长久陷入僵持,朱金红继续在医院里度日如年。

  事情在9月14日有了逆转。朱金红的母亲突然出现在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提出要接朱金红出院。

  朱金红告诉记者,她被母亲接回家后,就被软禁起来,她的母亲不允许她出门、跟外界联系,并把家里的电话都拆了,逼她吃药。随后为了躲避媒体,又带她到较为偏僻的舅舅家,母女两人寸步不离。

  “到了舅舅家,过了10天左右,她经常出门,我偷听到她说还在准备诉讼,要求法院判我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我偷偷用舅舅家电话给同学打了电话求救。”朱金红说,在当地警方、网友和同学朋友的帮助下,她从舅舅家被解救出来,但是母亲仍然不离开她。随后经过规劝和妥协,有关部门将她和母亲一起安排到妇联庇护所的一间屋子里。其间,甚至连她去洗手间时,母亲都要跟在一起,半夜经常起来骂她。最终,她趁母亲睡着,穿着睡衣、提着鞋子光脚逃出了庇护所,随后被网友收留并四处躲藏。

  “我再不逃出来肯定要被逼疯了。”朱金红说,由于她的姐夫因偷盖派出所的公章、出具“朱金红为精神病患者”的假证明而受到查处,为此她的母亲曾在接受采访时对媒体说,朱金红必须疯。

  在整个讲述过程中,朱金红难掩逃离母亲之后的高兴。然而,她片刻的愉悦并不能带走隐藏在她身边的阴霾:身无分文,所有证件、银行卡都在母亲手里,接下来仍然面临着东躲西藏的日子。

  朱金红再三嘱托记者千万不要透露她的行踪。

  非自愿住院没有正当的程序规范,不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在实践中,卫生机构的行业规则也没有对收治程序作出要求,这是导致“被精神病”的直接原因

  “我真的想呼吁相关部门完善法律,加强对强制送治的监督约束。”朱金红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经历了这些,她才知道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被强制收治的对象,不管是正常人还是不正常的人,“到了医院之后是我母亲的代理律师帮我办理的入院手续,一直到住进病房我都没有见到医生。这太可怕了”。

  就在朱金红向《法制日报》记者讲述自己遭遇的同一天,有民间机构发布了我国首部《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

  报告的牵头执笔人、深圳律师黄雪涛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目前由于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和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很多人“被精神病”却无力逃脱。

  “这种情况的共性是送治人与被送治人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原因是隔离治疗使送治人获利,同时医疗机构从中获取商业利益。”黄雪涛告诉记者,由于精神病院缺乏保护病人的动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会出现给钱送治就接收的情况。

  “朱金红正是这种情况。”黄雪涛告诉记者,在看到朱金红母亲接受媒体的采访后,她才知道原来医院是以她母亲代述的病情和出具的一些治疗精神病药物购买凭证将她收进医院的。

  对此,参加《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发布会的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卫生法学研究所所长张赞宁说:“目前精神病强制收治存在两种常态,即应该被收治的患者由于没有钱治疗被拒之门外,不该被收治的个人却被强制治疗。这种稀缺医疗资源错配所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面临来自精神病院和未收治患者的双重威胁。”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正如张赞宁所说,“被精神病”的案例并非个案。昨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陈淼盛被单位强制送治治疗致死案也是相同类型的案例。

  北京化工研究院认为员工陈淼盛有精神病,将其送往精神病院治疗长达13年,陈淼盛多次要求回家、其妻等家人多次要求接出院都被拒绝。

  “非自愿住院没有正当的程序规范,不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在实践中,卫生机构的行业规则也没有对收治程序作出要求,这是导致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黄雪涛对记者说。

  据了解,一些地方的精神卫生条例中明确规定,否认自己有精神病的人无权拒绝住院。以《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为例,其中规定“精神疾病患者行使知情权和决定权应当以其有自知力为前提”。黄雪涛向记者介绍说,通俗地讲,“自知力”就是是否承认自己有病。

  《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也提到,卫生部2001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入院收治的指征之一就是“拒绝接受治疗者”。

  这些条例在实际执行中也得到了充分的演绎。朱金红告诉记者,她在住院期间,医生曾对她说,进了精神病院,法律就不管用了,我说你有病你就是有。

  精神病患者属于医学概念,无行为能力人则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在收治行规中,医学标准取代了法律标准,而医院僭越了司法权,医生也就随之僭越法院的权力成为决定一个人有无行为能力的主体

  近年来,围绕精神卫生立法的关键———

  精神病患者的诉权和入院是否需要司法程序的争论愈演愈烈。

  《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提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陈甦曾经提出,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住院只能适用医疗规范,不能适用法律规范。

  也有精神病院的医生认为,病人来了我们就治疗,这与治疗其他人并没有区别。

  对此,黄雪涛认为,自主决定、自愿入院是精神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当今世界普遍施行的精神病患者就诊和入院方式。然而在收治行规中,违背当事人意愿的住院被定性为“自愿住院”,“这些收治规范将医疗行为中需要患者同意的地方,以‘患者或者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的方式,把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同意等同于本人的同意”。

  “这是把判断行为能力的法律标准偷换为医学标准。”黄雪涛进一步解释说,很多人认为精神病患者就是无行为能力人,需要他人决定是否入院,但其实两者不能等同。精神病患者属于医学概念,无行为能力人则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在收治行规中,医学标准取代了法律标准,而医院僭越了司法权,医生也就随之僭越法院的权力成为决定一个人有无行为能力的主体。

  “这是非常危险的,掌握这套模糊的精神病医学标准的医生能够很容易否定公民的自主能力,阻碍我国法律体系对公民权利提供的实体保障和程序保障。”黄雪涛说。

  陈淼盛案的代理律师李仁兵也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把自愿作为原则、强制治疗作为例外,精神病收治需要符合非常严格的条件和法律程序,“应该推进精神卫生立法由管理法向推进权利保障法转向,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受到保护。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精神病,所以必须建立起完善的救济制度。”

  “我很幸运的是逃了出来,得到了妇联、人大和南通市政府的帮助。但是精神病院的‘送来就治疗’、‘谁送谁接’、‘强制用药’、‘限制人身自由’等行规存在一天,就有可能有人因为‘被精神病’而遭受痛苦。”采访结束时,朱金红说,希望有关部门加强对精神病强制收治的监管,希望能少一些像她这样“被精神病”而遭受痛苦的人。

  香港中文大学客座研究员陆军对朱金红的遭遇表示同情,他认为,精神病治疗的目的不应该仅仅是为了公共安全而要求患者住院,更应该是为了患者的康复和回归社会。如果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可能受到侵害,保障精神病人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保障我们每个人的权利。

  “要建立有效的异议机制,推广法律代表制度。我们建议通过一个渐进式的推进,为非自愿的精神病人提供一套有效的异议机制。短期而言,有民事法庭快速裁定和卫生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可供运行;长期而言,应该设立常规性的个案司法审核制度。同时,为非自愿住院病人提供法律服务。”黄雪涛说。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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