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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怕赔偿 交通肇事“变”故意杀人

发布时间:2010/11/11  浏览数: 457 次  浏览字体:[ ]
  

   刘德华 杨永和 陈菊华

  四川省盐亭县男子吴思强骑摩托车肇事伤人后,因惧怕高额经济赔偿,便将被害人当场掐死,后以交通肇事报案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1月2日,吴思强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交通肇事案死者颈部有掐痕

  今年10月6日上午,盐亭县公安局八角派出所接到报案,一名肇事司机撞死行人后投案自首。然而,法医对死者尸检时发现,死者颈部有掐痕,而这样的损伤完全不符合交通肇事损伤特征。经警方深入调查,投案自首的司机吴思强交代了其掐死受伤行人的犯罪过程。

  当日晨7时许,天还未亮透,36岁的吴思强从盐亭县八角镇建设村家中骑摩托车向场镇行驶。途经曙光村八组路段时,未控制住摩托车速度,将在公路上同向行走的村民杨某撞倒,致其受伤昏迷。看到60多岁的杨某伤势严重,吴思强惧怕承担可能带来的经济赔偿责任,一个罪恶的念头由心底升起。他不但不及时报警施救,还以自己能处理好为借口,拒绝了多起途经事故地点的行人、车辆的施救帮助。

  在假装照顾杨某的时候,吴思强趁四下无人,将其拖到路边,伸出双手卡住了杨的颈部,致杨当场死亡。随后,为掩盖其故意杀人罪行,吴思强拨打了“110”报警,谎称发生了交通肇事案,并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吴思强的“自首”没能瞒过现场勘验和尸检工作人员的眼睛。警方查明死者杨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其颈部损伤不符合交通肇事损伤特征,系人为形成。面对警方收集的大量证据,吴思强不得不交代了交通肇事后故意杀人的整个作案过程,其以假自首掩盖真罪行的企图也随之破灭。

  肇事司机心理为何扭曲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陈一鸣律师告诉记者,交通肇事中的受害者如果死亡,赔偿金要根据死者年龄及家庭情况进行计算,通常情况下的赔偿额可达30万元左右,但如果受害者伤残的话就很难估计赔偿费用。“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这些费用会因伤情的不同而不同,没有办法估算。”陈一鸣表示,因为伤残者的治疗是一个持续行为,有的赔偿费用甚至会超过百万元。

  “伤残费用无法估算导致肇事者的责任难以固定,肇事者对未知赔偿产生恐惧就会扭曲其心态,产生‘撞伤不如撞死’的想法。”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喻中表示,从刑法的角度来讲,首先要通过查清事实认定肇事司机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打消其想以交通肇事罪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另外,单就交通肇事罪而言,对受害人重伤和死亡的情况,也应区别对待,让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肇事司机承担更加严重的刑罚责任。

  不过,喻中教授认为,单就刑罚的调整并不足以遏制“撞伤不如撞死”的现象,“应该增加社会救助,因为多数交通肇事都是意外,当事双方谁也不愿意发生,如果让肇事一方来承担全部的后果也不公平。”喻中认为目前的交强险虽然已具备一定的救助作用,但保险金额有限,特别是在受害者伤残的情况下,并不能分担多少肇事司机的赔偿责任。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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