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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评出2010年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11/1/6  浏览数: 478 次  浏览字体:[ ]
  

人民法院报评出201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①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涉黑案


  2010年2月2日至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涉黑案。4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文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文强提出上诉。5月13日至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二审文强案,并于5月21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文强上诉,维持原判。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重庆高院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文强被依法注射执行死刑。

点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黎宏


  文强案的审结不仅是重庆2010年“唱红打黑行动”的高潮部分,也是我国打黑除恶行动史上值得重抹的一笔,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作为本案主角的文强,是我国迄今为止所惩处的级别最高、角色冲突最为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如果单就被惩处的贪腐官员的级别而言,文强不会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在他之前,更高级别的落马官员并不在少数。但是,作为主管我国西南地区最大城市的社会治安工作的公安局副局长,在长达十三年的任期内,在充当功勋显赫、威震一方的百姓保护神的同时,另一方面却又干着收黑钱、充当保护伞的勾当;从被抓的当初,疯狂叫嚣:“你们不判我死刑就罢了,要是判了我死刑,没那么便宜,我什么都要说出来,大家就等着一起死吧!”到临终前老老实实地教育儿子“好好做人、不要埋怨社会”。如此这般与主人公身份和一贯做派完全相反的呈现,所折射出来的非凡的戏剧性效果,难以不让人侧目。

  文强案显示,我国的打黑除恶行动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在此之前,尽管各地也在实施打黑行动,挖出了一些背后的保护伞,但都是一些所谓的小官员,而很少涉及更大、更深的背景。

  此次重庆打黑,挖出了一批“光彩照人”、尚在高位的高级官员,着实显示了当局打击黑恶势力的气魄和决心。

②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


  北京律师李庄在担任重庆涉黑团伙主犯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被龚检举,称李庄教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此后,李庄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起诉。2010年1月8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李庄教唆龚刚模作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供述,引诱、指使证人作伪证,指使他人贿买警察作伪证,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李庄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期间,李庄撤回上诉理由,当庭认罪。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了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以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点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黎宏


  本案中所凸显的一个问题是,辩护理念如何与人民法院的审判理念与时俱进。近年来,司法程序的价值已经逐渐被人们所意识到。认为在现代法治背景下,司法程序不仅能够保障实体公正,而且越来越显现出其相对于实体法及其公正结果的独立价值,是法治发达程度的一个直接标志。这种观念,在刑事裁判当中,尤为辩护人所青睐。因为,司法实践当中,在案件定性的实体问题上做文章的空间并不大,但在程序上则很容易发现问题。而且,这种问题对于案件的审理来说,往往是致命的。实践当中,常有这种情况:客观上确实发生了某种被害,但由于司法机关在办案程序上的疏忽,被辩护人抓住不放,结果导致该案因为程序不合法而难以认定,或者因为在期限届满之前难以补足证据,最后不了了之。因此,在程序上做文章,成为聪明的辩护人所常用的手段,而且往往具有一剑封喉的效果。

  但在中国当今的现实侦查条件和司法环境之下,将程序的重要性无限拔高,甚至达到不惜牺牲实体公正的程度,这种做法在人民法院的审判理念已经从单纯地追求司法效果转变为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情况下,多大程度上可行,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执著地纠缠诉讼程序上的细节,将司法机关的一点漏洞或者疏忽抓住不放甚至放大,从而使案件审理无法进行,最终只得宣告无罪或者撤案,李庄律师所一贯采用的这种辩护策略,在本次审理当中不仅未能奏效,反而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的结局,就是明证。这恐怕也是法律人和新闻媒体对李庄案吵得不可开交,而一般老百姓只是在旁边看热闹的根本原因。

③南京副教授聚众淫乱案


  南京某高校副教授马尧海建立了倡导“同好游戏”的QQ群,组织了数次所谓的“同好游戏”。22名被告人通过马尧海建立的QQ群结识,结伙进行聚众淫乱活动。2010年5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2名被告人均犯有聚众淫乱罪。其中,马尧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零六个月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或免予刑事处罚。马尧海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聚众淫乱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他对这种成年人之间自愿参加的性聚会是否构成犯罪,持有异议。一审判决后马尧海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裁定,依法维持原判。

点评: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孙国祥


  本案社会热议的焦点既涉及到对聚众淫乱罪构成要素的理解,也涉及到当下人们的性观念冲突,秦淮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回应了这些焦点问题。

  首先,判决确认了马尧海等人的“性聚会”行为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特征。判决围绕着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素展开,其认定不但符合法理,也具有相当的说服力。尤其是判决对“公共秩序”不是“公共场所秩序”、“公共生活”不是“公共生活场所”的解读,摆脱了那种机械主义的咬文嚼字,从立法原意以及社会生活的常识出发,紧紧抓住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聚众进行性活动的这一犯罪的主要特征,把握非常精当,认定也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体现了法官较高的刑法理论水平,显示其重要的理论价值。

  其次,该判决也再次确定了对类似“性聚会”行为刑法否定评价的必要性。马尧海等人“性聚会”通过现代传媒方式联络,其影响广,不但有损传统家庭关系的稳定,有悖传统的伦理道德,而且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卫生都具有潜在的破坏作用(如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蔓延等),现阶段对该行为的刑法干预完全是必要的。性行为固然受道德的约束,但性行为也历来是刑法所关注与调整的重要领域。马尧海等人被定罪量刑,说明任何逆法而行的恣意终究是要付出代价的。这一判决,不仅对社会具有警示意义,而且对司法机关类似案件的处理也具有指导意义。

④河南平顶山9·8矿难案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原矿长李新军等4被告人为谋取非法暴利,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严禁该矿组织生产、责令停工整改等规定,在明知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情况下,反而指使他人破坏瓦斯传感器,强令工人下井作业,致76人死亡、15人受伤。

  2010年11月1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李新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韩二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侯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邓树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卫东


  9·8平顶山矿难事故案件的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是因为,以往我国的矿难事故责任人都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该起事故是我国首个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矿难案件。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这三个罪名具体到9·8平顶山矿难案件中,在犯罪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的区别不是很明显。9·8平顶山矿难案,为什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不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关键在于李新军等4名被告人的主观心态。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都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过失心理;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故意犯罪。该案中被告人明知有重大安全隐患,不仅不采取措施解决,反而指使他人破坏瓦斯传感器,强令大批工人下井作业,造成严重伤亡事故。其主观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发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安全设施、强令工人下井、掩盖安全隐患等一系列积极、主动行为;并最终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法院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平顶山中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从严惩处,准确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人民法院这一判决,加大了黑心矿主的违法犯罪成本,必将对震慑犯罪、遏制矿难多发、保障广大矿工的基本人权产生积极影响。

⑤谢晋遗孀诉宋祖德侵害名誉权案


  著名导演谢晋遗孀徐大雯老人诉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案件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宋祖德、刘信达立即停止对谢晋的名誉侵害;在判决书生效10日内,在4家门户网站首页及全国6家报纸醒目位置刊登向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28万余元。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2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面对法院生效判决,二被告置若罔闻,拒不执行。5月19日,静安区法院在媒体刊登执行公告,责令宋祖德在5月24日下午1时到法院报到,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当日,宋祖德迫于法制权威和舆论压力,到法院交纳了执行款并向原告道歉。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本案被告之一号称“大嘴”,以敢于说话揭露文艺圈的“丑闻”著称。我也看过第一被告的一些文章,确实说得痛快淋漓,敢怒敢言,无所顾忌。当时我还说,这些被暴露隐私的人怎么就没有人出面维护自己权利的呢?

  本案的争议不在于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而在于保护名誉权。怎样区分两种侵权行为的界限,在于毁坏的是权利人的评价,还是暴露权利人的隐私。本案的原告主张被告所“揭露”的不是事实,而是捏造,而被告一方对此也不能举证证明所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因此,这就不是涉及隐私,而是涉及评价。原告对此主张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谢晋的名誉权,证据充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确认被告构成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受到各界的支持。针对被告“绝不道歉、绝不赔钱,绝不改变”的态度,限令宋祖德5月24日到庭履行判决。最终,宋祖德向徐大雯女士真诚认错,执行生效判决。

  在我们的社会中,一方面缺少必要的批评,另一方面是对于正当批评暴跳如雷,拒绝接受。依我所见,第一被告敢怒敢言,敢于揭发不正当社会现象,针砭时弊,批评谬误,值得称道;但在很多时候,他确实是在暴露他人隐私,或者无中生有地诽谤他人。进行社会批评应当遵守批评的规则,不能暴露他人隐私,更不能无中生有地诽谤他人。超越正当批评的界限而诽谤他人,或者暴露他人隐私,都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社会欢迎直言批评,但强烈谴责对他人名誉、隐私无所顾忌的恶行。应当特别肯定受诉法院在本案中的态度,是非分明,立场鲜明,并且最终使侵权人认识错误,认真执行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律适用结果特别值得赞赏!

⑥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案


  1992年2月至2009年4月,陈绍基利用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广东省政法委书记、广东省委副书记、广东省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子陈子翊、情妇李泳(均另案处理)索取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59.5万余元。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决陈绍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陈绍基未提出上诉。

点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黎宏


  在持续多年的反贪腐斗争中,落马者不乏陈绍基一类的位高权重之辈,有过之者也不在少数。但在2010年,陈绍基案仍然引人注目,恐怕是因为以下两个原因:

  一是陈绍基是2010年全国范围内所查处的最高级别的官员之一,也是广东改革开放30年来首位落马的正省级高官。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定期宣布贪腐案件就成为国家反腐策略的一部分,同时,在全国各地大案要案不断涌现的情况下,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试验区和前沿阵地的广东政坛相对风平浪静,一直没有什么爆炸性新闻。此次,对多年把持广东司法大权的陈绍基贪腐案的审结,为这段历史画上了一个句号,也对广东政坛为什么一直风平浪静有了一个交代。

  二是陈绍基案当中所显现出来的官官勾结、官商勾结的网络化、系统化特征值得关注。传统的贪腐案件,是掌权者利用对方有求于己的状态而乘机敲诈或者收受财物,往往是一对一的单线的权钱交易,当事人之间往往是一锤子买卖,事情办成之后可能就到此为止,没有下文。但是,从陈绍基案中所披露的事实来看,这种传统的一对一的权钱交易方式已经为另一种政商勾结的网络化、系统的“利益传送”方式所取代。在这种方式当中,官商之间俨然一个利益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内部,政商纠合寻租、相互进行利益输送,共同发财,被告人的受贿很难具体说清到底是来自哪一个人的哪一笔。这种系统性腐败行为,和传统的权钱交易行为相比,不仅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败坏整个官场的道德风尚,更主要的是使得公权力被某些特定的利益集团所绑架,腐蚀瓦解国家整体的法律秩序,进而对统一的政治法律国家的统治秩序形成潜在的威胁。

  因此,陈绍基案中所反映出来的现象恐怕是今后反腐工作所要关注的重点。

⑦广东中谷糖业破产重组案


  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号称“广东糖王”的广东省湛江市龙头企业中谷糖业集团,因资金链断裂而不能清偿到期的巨额债务,集团法定代表人坠楼身亡,广州、北京、山东等地的债权人蜂拥追债。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30多万蔗农的利益,提出只要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将拖欠蔗农的2454万多元甘蔗款不列入可供分配资产中进行分配,由投资人另行出资全额清偿。这一方案最终赢得投资人恒福糖业集团的认同,并在债权人会议上一致通过。中谷糖业集团破产重整债权清偿会议于2010年9月15日在湛江举行。按照《破产重整项目投资合同》的约定,恒福糖业集团将第一笔投资款4.065亿元和2454万多元蔗农甘蔗款打入管理人指定账户。第一次清偿的款项,包括全额受偿的1142余万元工人工资,国家1615万余元税费足额上缴;抵押债权100%受偿,普通债权受偿率达28.3%,均先领取一半。其余款项将在第二次清偿中支付。至此,涉及粤桂两省30余万蔗农、2260名糖厂职工、410户债权人,确认债权额19亿多元的中谷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整体破产重整案初步画上句号。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根据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破产重整安排,中谷糖业拖欠蔗农的2454万多元甘蔗款不列入可供分配资产中进行分配,由投资人另行出资全额清偿,体现了能动型司法和服务型司法的裁判理念。在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人民法院大有可为。破产重整的方式丰富多彩,本不拘泥于一种形式。关键在于法院的裁判思维要创新。在不伤害重整企业的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由破产重整的投资人负责清偿蔗农债权,就跳出了破产重整企业可供分配资产的圈子,找到了解决农民债权清偿的新资源。因此,要大力建设学习型、研究型法官队伍。

  也许有人会问,法官为何特别重视蔗农的利益保护?答案很简单,蔗农的权益虽然在性质上界定为债权,但人数众多,涉及千家万户蔗农的生存利益,因此已经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对于具有社会公共利益性质的债权,人民法院理应旗帜鲜明地予以保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对于涉及“三农”领域的破产重整案件予以特别关注,本身就是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微观细胞。企业的健康与否直接牵涉到债权人、消费者、劳动者、供应商、当地社区和其他许多利益相关者。因此,企业维持原则是现代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即使企业达到破产界限,也要尽量避免走向破产清算程序,并尽力把破产企业引向破产重整的阳关大道。中谷糖业破产重整的方式既保护了蔗农的合法债权和种植甘蔗的积极性,也维护了重整企业的存续与运营,还兼顾了投资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理利益诉求,可谓多赢之举。

⑧罗彩霞维权案成功和解


  2004年9月,在时任湖南省隆回县公安局政委王峥嵘的操作下,他当年高考成绩为335分的女儿王佳俊,冒用湖南省邵东县一中高中毕业生罗彩霞之名,被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录取。2009年3月,罗彩霞在申办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被拒,随后确认为高中同班同学盗用自己身份证信息。此后,罗彩霞以姓名权、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为由,将王佳俊、王峥嵘、杨荣华、邵东一中、县教育局、贵州师大、贵阳市教育局、唐昆雄等8被告告上法庭。

  去年8月13日,罗彩霞被冒名上大学案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案件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合议庭人员异地在长沙审理。4个多小时后,罗彩霞与各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王峥嵘一次性给付罗彩霞赔偿金4.5万元,原告放弃对各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罗彩霞的案件在受理和审理中,始终受到各界的关注,经过多方调解,终于在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各方均皆大欢喜。据我所知,受诉法院调解这个案件花费了巨大的力量。法院领导亲自出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能够真诚面对,化解矛盾,增强团结。代理律师也做了很多工作,终于调解达成协议,将这个舆论关注热点的案件调解解决,体现了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也符合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注重调解的原则。对此,各方都很满意。

  在本案的审理中,也有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在调解中,天津法院移师湖南开庭,固然有方便当事人诉讼的优点,但确实也有增加诉讼成本的问题。二是调解达成协议的赔偿结果,与罗彩霞主张赔偿的数额相差较大。三是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只有罗彩霞出庭,被告方基本上都是律师在出庭,因此,达成调解协议基本上是原告与被告的律师在协商,不敢说这就是从根本上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因此,本案也有一些值得深思的问题:第一,调解是否会以牺牲受害人的利益为代价?第二,一个普通的民事争议案件动用大量的司法力量去做极为艰苦的调解工作,为的就是这样的一个调解结果,是否特别值得?第三,一个普通的侵害姓名权民事争议,结果被炒作成一个特别敏感的案件,是没有道理的。这就是一个普通的民事争议处理,如果能够这样认识,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就不会有这些波折。

⑨山西蒲县原煤炭局长敛财数亿案


  “山西蒲县原煤炭局长家财数亿,有35处房”的主角郝鹏俊出资成立的蒲县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在与蒲县远中洗煤厂等22家企业业务往来中,销售原煤直接收取差价而不进行申报,逃税1871万余元,逃税额最高占到应纳税额的82%。2006年8月至2008年1月,采用虚构、夸大、骗取等手段,两次超限额购买炸药共63.5吨、雷管19万多枚。

  2010年4月15日,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对该县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逃税案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因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判处罚金986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蒲县煤炭局原党总支书记郝鹏俊因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郝鹏俊之妻、蒲县民政局原副局长于香婷因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两被告人各处罚金8500万元;于香婷之弟、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小红因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600万元;追缴被告单位逃税款1871万余元和郝鹏俊赃款48万元上缴国库。

点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黎宏


  本案之所以为人所关注,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被号称为山西煤焦领域反腐“第一案”;二是属于被查处的级别最低即科级干部中的亿元贪官。但是,这种说法,明显具有新闻炒作的色彩。被称为“亿元贪官”的郝鹏俊案中,尽管郝鹏俊“家财过亿、富可敌县(其所在的山西蒲县)”,但其中,被认定以贪污、挪用手段所得的只有区区几十万元,其上亿家财主要来自其一边当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的政府官员一边当煤矿幕后老板的所得。

  郝鹏俊案表明,切断官煤勾结的利益链条才是消除矿难事故的最有效手段。近年来,由于矿难频发,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便成为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虽然党和国家对此一直予以高度关注,也出台了严厉的措施加以防范,但违规生产依然屡禁不绝。其中原因,除了经济上高额利润的驱动让一些小矿主铤而走险之外,更多地恐怕还是官煤勾结的制度缺陷和监管缺位,让一些违法矿主有恃无恐。尽管各级政府一再发文,禁止公职人员参与煤炭经营,但是,

  制度上却难以防范政府官员表面上退出但实质上控制煤炭企业经营的情形;同时,监管缺位也是重要原因。媒体披露,郝鹏俊担任地矿局、煤炭局主要领导十几年期间,多次被群众举报,也经历了多次专项整治,但其主要违法违纪问题均没有得到及时处理。这些多少都会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在这种背景之下,司法介入也就不足为奇了。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内部,能动主义司法观逐渐流行。在国外,也有类似做法。总的意思是,司法机关应当从当前社会治安现状、立法目的、社会诉求等诸多因素出发,动态地适用刑法,考虑如何让刑法为社会服务。我国当前的司法能动主义和国外的理解之间有无关联,不得而知,但其主旨则如出一辙。在当前官煤勾结屡禁不止的现实之下,能动地适用刑法,找准合适切入点,及时介入,斩断其二者之间的千丝万缕的关系,保障社会的平稳运行,虽然有些迫不得已,但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⑩上海泰梦公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2005年2月,30岁的武汉人周娟注册了上海泰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雇用了亲戚李之召、张伟等人,通过互联网买卖企业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大肆在网上公开“叫卖”他人的身份证号、手机号、账号、住址等“私密”信息,内容涉及房产、汽车、金融、娱乐、IT等行业,受害者遍及男女老幼,甚至连刚出生的婴儿也没能幸免,公民的个人信息被随意掌握和交易高达3000余万条。周娟事后在公安机关交代,自2005年至案发时止,她个人获利高达100万元。

  8月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李之召等10名被告人进行开庭审理。法庭作出了一审判决,10名被告人均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9名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罚金4万元至1万元不等,另有1名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这是一个刑事案件,是2009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之后判决的一个典型案例。李之召、张伟、张修等人非法获取股民资料、机动车车主、银行客户、保险客户、高收入人群名单等公民个人信息高达3000余万条,在网上非法卖给他人,触犯了该修正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确定他们承担刑事责任是完全正确的,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我不是研究刑法的,但这个案例是以刑罚为手段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典型案例,因此,借此案讨论一下个人信息以及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非常有意义。

  我们每天都收到无数垃圾短信,电子邮箱里也堆满了各种垃圾广告。对此,我们都在怀疑,我们的个人信息究竟是怎样被他们得到的。这个案例给了答案,就是这些违法行为人的恶行造成的后果。奇怪的是,出现这样的问题,却没有对这些人予以法律制裁的良策,特别是没有更为有力的民事制裁。

  对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民事制裁不力的原因,很多人认为是立法不足,保护个人信息必须专门立法,否则就无法进行保护。我看不是这样,还是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的认识不够。个人信息是隐私权的内容,法律保护隐私权,就保护了个人信息。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25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这个条文虽然还不是法律,但它明确告诉我们,隐私权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私人信息包括在内。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权是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侵权责任法当然就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他人侵害。因此,未经本人同意,非法收集、窃取、买卖他人信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都是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都十分明确,必须坚决执行,否则就无法遏制侵害个人信息行为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公民的隐私权就无法得到保障。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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