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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对“宿城区人民法院执法者持刀行凶证据确凿”文章的评论

发布时间:2011/1/11  浏览数: 969 次  浏览字体:[ ]
  

   最近两天,“宿城区人民法院执法者持刀行凶证据确凿”这样的视频在网络上盛传。对于该视频,众多网友予以了评论,对此,发表一下个人意见:

   纵观整个网络视频来看:个人没有看到宿城区法院工作人员持刀的情行,也没有看到宿城区法院工作人员暴力执法的视频。视频上的刀是从哪里来的也是存在很大疑点的,这把刀是从一辆黑色轿车上取出的,而不是警车。当然了,是否真的是从该辆黑色轿车上取出的,我们也无法看清。也就是说,上述所有行为与法院均没有任何关系。

    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各类矛盾日益突出。大量的社会问题造成了如堵门、砸车、哄闹法庭等一系列可预见、不可预见的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从近年来人民法院公布的暴力抗法事件情况来看,总体呈上升趋势,且大量的暴力抗法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明确的司法警察职责,向暴力抗法“宣战”已成为司法警察义不容辞的责任。但由于司法警察在暴力抗法事件中的地位、处置权、抗暴力量的协调等问题缺乏依据,致使处暴失败、警员严重受伤等情况时有发生。

   一、暴力抗法的类型

   暴力抗法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蔑视和挑战,具有较大的社会负面效应,既会助长暴力抗法者的嚣张气焰,也会降低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司法公信度。在实践中,暴力抗法的表现形式可谓多种多样。    

    第一、个体性暴力抗法。个体性暴力抗法是社会单一成员在法警行使执法权过程中,主观错误的认为法院执法行为侵害其个体利益,或因其他原因而采取的故意对抗执法的行为。个体抗法者大多是一些个案的当事人,其对抗行为主要以辱骂、耍赖、撕扯、恐吓为主,个别人员也会以暴力手段直接对抗执法人员。其特点是发生频率高、盲目性大,但处理难度相对较小,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暴力抗法现象。

    第二、群体性暴力抗法。群体暴力抗法是社会部分群体有计划有组织的共同对抗法院执法的违法行为,人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往往存在诸多原因,情况较为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群体对抗者常常抱着一种“法不责众”的心理进行对抗,少数对抗者之间还存在相互利用的关系,因此群体对抗相对于个体对抗者而言,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

    第三、直接暴力抗法。直接暴力抗法是当事人直接利用辱骂、殴打等暴力手段阻挠、威胁法院干警正常执法的行为。常见的表现形式为:围攻执行人员;言语起哄煽动人群;拥堵执行现场出入口;故意扰乱审判秩序等。这些人心里认为,我犯不了什么大问题,反正不会抓我去坐牢,我可以骂你威胁你,扬言要打死你,但你就不敢骂我,在政府维稳的前提下,他们知道法不责众,故意置法律于不顾,直接对执法干警进行暴力抵抗。

     第四、间接暴力抗法。间接暴力抗法是采用间接手段阻挠、妨碍正常执法的行为。间接抗法人以社会弱势群体居多,这里的“弱势群体”主要是指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他们惯用的策略是利用社会上同情弱者的心理,采用哭天喊地、虚张声势的伎俩,混淆视听,转移矛盾焦点,以此吸引行人围观,博取大多数人的同情,使执法干警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这种对抗手段具有社会危害性大、容易激化矛盾、严重损害法院干警形象的特点。我们将此种非暴力不合作,且以威胁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也称为“软暴力抗法”。

     第五、可预见性暴力抗法。可预见性暴力抗法一般发生是在诉讼前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就比较激化的离婚、析产、人身损害、拆迁等民事案件和被告人较多、犯罪性质恶劣的刑事案件中,最多的还是出现在执行案件的强制拆迁、强制搬迁、强制查封、扣押、冻结等案件中。

    第六、突发性暴力抗法。突发性暴力抗法一般包括在审判机关、审判场所、执行(包括送达)地点、押解人犯沿线,以及其他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区域内,发生的具有突然性、暴力攻击性、威胁、煽动、伤害性,危及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扰乱审判工作、正常秩序和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恶性暴力抗法事件。

    二、暴力抗法的产生原因

     法院暴力抗法事件为何频发?一些人为何敢于藐视法律,敢于公然与法律对抗?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宏观方面,司法权威的缺乏、司法体制的落后等与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关系;在实践中,我们也不排除有不文明执法、不公正执法等行为引发暴力抗法的事件,然而,这不是主要的。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经济利益驱动下的自私心理。一个执法,一个抗法,看似是截然相反的两方面,却都是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法警行使执法权,维护的是国家法制的尊严和利益受侵害一方面当事人的利益,是“大利益”、“宏观上的利益”,而进行暴力抗法的个体或组织注重的是其个体或局部利益,是“小利益”、“狭隘的利益”。这些当事人当个人利益与局部利益相互冲突时,总是片面地强调执法行为侵害了其个体利益,而不讲其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不是虚心接受教育,改正错误,而是选择了暴力抗法的违法途径。

    第二、传统观念影响下的法盲意识。“无知者无畏”、“法不责众”等法盲观念还在一定层面群体中存在,一些暴力抗法事件,往往是基于共同的地域、血缘关系,在“情”大于“理”的背景下,在短时间内一呼百应,人多势众,完全置国家法律于不顾,随后演变为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一些涉案当事人,特别是身处边远农村的债务人无视法律,法律意识淡薄,不但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还故意抗拒法院的执行活动,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谩骂、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

     第三、文明办案倡导下的执法误区。近年来,随着司法机关文明办案,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倡导,加之申诉、信访率的考核,使法院干警的执法理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之下任由暴力抗法者肆无忌惮,且对这样的行为还予以大力宣扬。如果法警面对袭击而行使防卫导致对方受伤,或者更严重的后果,那么他可能面临着停职检查、接受调查、悔过报告等一系列令人心寒的历程。造成《人民警察法》和《司法警察条例》赋予法警的防卫、强制执行权被写在了纸上,被暴力抗法者看成是摆设。导致在处置暴力抗法中,很多法警宁愿少管棘手事省得惹得一身麻烦事。

     第四、外部环境不良下的执法障碍。社会腐败现象在我国经济转型阶段不断显现出来,而且迅速地传播与蔓延。人民群众对层出不穷的各种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群关系、警民关系。人民群众对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任程度大为降低。当遇法院的强制拆迁等案件时,便会以司法腐败为借口进行恶意煽动,致使不明真相的群众很容易信以为真,成为暴力抗法的支持者,导致法院执法风险的增加,酿成暴力抗法的严重后果。

     第五、司法缺陷背景下的网开一面。暴力抗法者之所以气焰如此嚣张,与对此类行为打击不力不无关系。根据统计数据反映,每年因暴力抗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到暴力抗法行为人的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暴力抗法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定罪判刑。但往往由于公检法未能较好配合,难以及时对暴力抗法者进行刑事处分,而只能由法院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处理了事。由于法律的权威性、操作性不强,使得一些人敢于藐视法律,甚至敢于公然与法律对抗。法制的统一被严重破坏,这种“网开一面”的作法,遗患无穷。

    三、应对暴力抗法的有效措施

     1、要牢固树立“行政为民、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和执法宗旨。执法人员要加强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全面贯彻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忠于国家法律,履行职责,坚决杜绝失职不作为和利用职权谋私等违法行为。执法者只有依法行政,才有最广泛意义和最大程度的公正和文明,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执法偏差,减少执法矛盾;要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利的监督制约。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群众监督等一系列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从而有利于解决执法过程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避免矛盾的积累和激化。
    2
、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在日常行政执法过程当中,特别要加大对部门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健康良好的法制氛围,让老百姓理解和支持行政执法行动,积极配合执法,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不会有抵触情绪和对抗行为。
     3
、要坚持依法处置,维护法律权威。在行政执法领域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中,参与闹事的群众多是当事人的亲属,也有随波逐流起哄者,更有趁火打却别有用心的人。因此在处置过程中,应当要区别对待,对大多数不明真相的群众要以政策教育为主;而对那些借机闹事,危害社会稳定的骨干分子、闹事人员,即便是当事人也绝不能手软,要给予严厉的打击,以维护法律尊严,保证烟草专卖执法的震慑力。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打击少数、教育多数的目的,从而达到预防控制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暴力性事件的发生。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公众普遍增强了维权意识,但这种强烈的维权意识与我们原本淡薄的法制观念之间发生了冲突,不少人对侵害行为的法律后果和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知之甚少。要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渠道,进一步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唤醒对公民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培养,不断提高公众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使公众明白任何阻碍、暴力抗拒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都是一种违法行为,若造成一定严重后果,则可能转化成一种犯罪行为,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承受法律制裁的。从而确保公众人人知法守法,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最终达到依法行政与行政为民的有机结合,共建和谐小康社会。

     综上意见,笔者认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审判任务圆满完成,司法警察队伍有责任在各种暴力抗法事件中体现战斗力,最大限度的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有效地制止和减少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在司法警察处置暴力抗法事件中,应当宣传教育是基础、处置恰当是核心、严厉惩处是关键、形成威慑效果是目的。相信,只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努力提高处置暴力抗法事件等各方面综合素质,不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就一定能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全面改革、发展提供最有力的保障。

   当然,最后还是要说一句的是:我们建议相关司法部门对此事能够予以调查,对于煽动不明群众聚众闹事的人员能够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对敢于藐视法律,敢于公然与法律对抗的人得到应有的下场。

                                 附:

    中国法院网讯报道了一则《煽动群众围殴执行法官 河南禹州四暴力抗法者获刑》的文章,文章说:

    生效的裁判文书是否得到履行,不仅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关乎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能否得到维护。7月12日,河南省禹州市法院审结一起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暴力抗法案件。煽动上百名不明真相群众,围堵执行车辆,打骂执行干警长达五个小时的暴力抗法主犯朱甲、朱乙、朱丙、朱丁被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

    2002年1月,禹州市法院判决朱甲与李某离婚,在朱甲处的洗衣机、沙发等李某婚前个人财产归李某所有,判决生效后,朱甲拒绝返还财产,导致李某申请执行。禹州法院向朱甲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朱甲非旦不履行判决,还四处躲藏逃避执行。

    2006年8月26上午10点,执行法官得知朱甲已返回家中,便连忙驱车前往。见到朱甲及其家人后,执行干警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并耐心劝说其履行判决义务,朱甲不仅态度蛮横,拒绝执行,还恶言相向。当执行干警决定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时,朱甲及其家人大呼法院打人了,煽动不明真相群众围攻执行干警,朱甲的父亲朱乙更是口出狂言:以前镇政府、公检法来都是车掀翻、人打跑,扯蛋……。朱甲的邻居朱丙开来装满瓷砖的机动三轮车,堵住执行车辆去路;朱丁将法警牛某从警车上拖出进行殴打,一时间局面失控。执行干警面对漫骂和殴打,保持着沉着与冷静,一方面向上百名不明真相群众说明情况,讲解法律,防止事态扩大;另一方面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后在公安局防爆大队的配合下,忍受伤痛、辱骂与饥饿长达五个小时的执行干警方被解救。被执行人朱甲在混乱中乘机逃跑。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对“宿城区人民法院执法者持刀行凶证据确凿”文章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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