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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过路费翻案,省高院撤法官违宪

发布时间:2011/2/8  浏览数: 1259 次  浏览字体:[ ]
  

[导读]河南高级人民法院闪电问责平顶山中院,引起司法界热议。处分如果是省高院做出的,那么它违反了《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上下级原则,是中国司法变异的实际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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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过路费翻案,省高院撤法官违宪

(CFP/图)

“咱还是把电话挂了吧”

“怎么讲呢?”电话那头的娄彦伟不再说话。

一片嘈杂的背景音中,这位因“天价高速收费案”而被河南省高院免职的主审法官语气低沉,听上去相当沮丧。几度沉默的间歇,他反复对记者说同一句话,“咱还是把电话挂了吧”。之后他关闭了手机。

同样在1月18日晚上,当被问及是否向河南省高院、平顶山市委上交了检查时,平顶山中院院长郭保振拒绝回应。他强调省高院的介入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很正常的事情,积极应对社会关切”。他在短信中几次对记者表示“谢谢关心”。

郭本人因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被省高院“诫勉谈话”,而他治下的中级法院已被全省通报批评。目前,平顶山市各级法院正在开展此案大讨论活动,“吸取教训,举一反三”。

平顶山中院之“把关不严,审查不细”,“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上述对平顶山中院院长和主审法官的“处理”,还不是河南省高院那份“大罚单”的全部。中院另有两人被处理:“领导不力,负有主要责任,失职”的刑一庭庭长侯晓宏,以及“主持审委会把关不严,没有尽到应尽职责”主管副院长任建军。

河南省高院对这二人的“处理”措辞,成了司法界关注的焦点,单纯描述为“免职”或者“停职”并不恰当。对侯晓宏,高院的解释是“责令平顶山中院依照法律程序提请免去侯晓宏刑一庭庭长职务”,而对任建军,“经商平顶山市委同意,对其停职检查”。

“显然经过反复权衡”,一位熟知河南司法界情况的人士评价说,这份按照组织程序做出的处理“准确而严密”。他说“免职”还不算严格行政处分,“撤职”才是。

对于“责令”,“提请”以及“经商”的确切含义,高院如何在短时间内与平顶山有关部门沟通,又是如何沟通的,河南省高院已不再回应。它和平顶山中院一样陷入沉默。1月18日下午,省高院新闻发言人袁荷刚在省高院7层会议室递过来一张带着墨香的《人民日报》,指着一篇叫做《用好司法的“测震器”功能》的评论交给记者,但立刻又要了回去,原因是“马上要给领导汇报”。

在省高院内部,已经不止一位人士意识到,原本一审在平顶山中院审结,从未到过河南省高院的案件,高院介入势必引起很大争议。“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只是监督关系。现在不可能接受采访。”提到此番高院作为,该高院人士突然打住了话题。

“为法律,为人性”,在走廊上,袁荷刚高声强调高院的做法积极而负责。从赵作海案谈起,《人民日报》的评论也高度评价了河南省高院的及时纠错,“不仅表明法院有勇气直面自己体系内的问题……不仅可以增强司法的公信力,也会让更多的人信任法律、选择法律。”

袁荷刚对记者说,省高院已不再受访。不过省高院也正在组织当地媒体配发评论,积极评价高院的介入。

问责风暴骤然而至

1月11日河南平顶山“天价高速收费事件”爆出后,汹涌的质疑涌向平顶山中院。

最初,中院坚持已做出的无期徒刑和368万天价过路费的认定,“判决是依法的、公正的,就本案来讲,无论是定罪、无论是量刑,都是适当的”。

在一步步的追问下,此后两天,中院也在改变。尤其是已获无期徒刑的时建锋受访时突然翻供,面对媒体说出他代弟弟时军锋顶罪之后。中院在14日启动了再审程序,这意味着一份已经生效的判决将被重新打量。兹事重大。

省高院的突然介入令人意外。据熟知河南司法系统情况的人士透露,事件令河南省委高层震怒,河南省高院也在第一时间关注案件,并积极介入案件。

一切都是在高院院长张立勇的主持下进行的。13日,他要求高院刑庭和审判监督庭了解案情。次日,在他的召集下,刑庭、审监庭庭长以及高院主管副院长紧锣密鼓召开案件分析会。

15日是关键的一天。在前一天平顶山中院启动再审决定之后,河南省高院全面介入,令平顶山天价高速收费事件急速转弯。

这天白天,时军锋自首。此前一晚他会见了媒体记者,抛出的“重磅炸弹”已经在15日刊发:与武警支队两名叫“张新田”、“李金良”的官兵签订的一份合同。按照那份合同,车辆挂该支队牌照需支付两人120万元,另给下汤收费站两名站长每月5000元。媒体们随即开始围绕合同展开调查,舆情再次汹涌。

当晚,位于郑州金水路的河南省高院酝酿了更大的行动。张立勇院长亲自主持连夜召开的两个会议,省高院审委会和党组会。16日昭告天下。

当事法官被处理只是其中一个环节。针对案件本身,省高院审委会承认时建锋是否参与犯罪、是否与他人共同犯罪的认定“证据不足”,而军车牌照、士兵证、向收费站出示的车辆通行手续来源不明。

河南省高院主管副院长田立文在接受采访时亦承认,一审法院无期判决的罪名(诈骗罪)也有疑问。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犯罪更为切合,它的最高法定刑只有七年。

一系列举动,令原本确定的再审程序发生了变化。法院系统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随后一两天,检察院撤诉,案件被迅速打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观察者看来,错案原本一路绿灯突破的公检法,河南高院的做法以最为有效的方式,把错案按顺序打回了检察院和公安局。检方顺势承认起诉存在瑕疵,共犯、起诉罪名等都有疑点。

与法院系统的行政“处理”方式不同,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武方晓在17日说,“如查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检察院的确存在工作不力或错误行为,将会启动错案追究,追究相关办案人员责任。”

当被问及将以何种方式追究时,武方晓拒绝进一步表态,他只是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正在调查”。

错案法官该如何追究责任?

河南高院也作出检讨。《人民法院报》17日报道称,省高院作为审判监督的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不力,向省委、省委政法委写出检查报告。

充满了自省而直接的处理方式可能唤起了人们的法律直觉,网络上不乏喝彩之声,有当地司法界人士评价河南高院:“一种应对危机的惯用方式。敢于直面问题,符合法律规范”。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杰人评价,“出发点可能是好的,勇气可嘉”。

但反对的声音同样不在少数。已有多年司法研究经历的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感到不可思议:“上级法院怎么能这样处理下级法院呢?”他说,从程序上来说,眼下还不能说是错案,必须将审理程序结束之后,才能认定它是错案,才能追究相关审判人员的问题,“如果自首者说了假话怎么办?”

北京律师浦志强 (微博)质疑省高院介入的合法性:“平顶山中院已提起再审,高院没有理由如此介入并处罚法官,案件终审原本不在河南省高院”。正常程序是,“时建锋偷逃过路费案”提起再审后,应由平顶山中院组成合议庭,补充新证据。

最受质疑的是河南省高院对法官们的处理。陈杰人说:“此番处分如果是河南省高院做出的,那么它违反了《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上下级原则,是中国司法变异的实际体现”。

依照法律,上下级法院不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监督的审级关系,上级法院无权插手下级法院的人事和管理,无权直接撤销或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结果。河南高院的思路,仍然带有上级法院干预下级的任免、处分和管理权的态势。法官的任免本应由本级人大决定,陈卫东说,从原措辞上看,河南高院不是没有意识到这些问题,但“责令”等词汇仍有强制之意。

法学界人士担心,河南高院如此处理下级法官,如果普及,会葬送已有的两审终审制和下级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令当事人丧失两次司法救济的机会。而省级高院高调参与具体错案,同样会带来责任追究的紊乱,“处理错误在身的司法人员,也要合法”。

错案法官如何追究责任,《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中亦有明确规定。但河南省高院拒绝公开处理法官的法律依据。而去年5月赵作海案中,河南高院将三名当事法官停职,至今未有下文。

发生错案需要有明确而合法的处理规程,比如赵作海一案,一个正常的程序应该是立案再审、取保候审、撤销原判决,从容平等商讨国家赔偿,“这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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