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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姜亚春律师网姜亚春律师: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1年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2/26  浏览数: 3008 次  浏览字体:[ ]
  

江苏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苏高法电[2011]12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电  传

苏高法电[2011]123号               签发人:夏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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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1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省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0年度我省相关费用赔偿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944元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4357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9118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6543元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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