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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绑架罪律师辩护 绑架罪量刑标准-----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1/6/26  浏览数: 2289 次  浏览字体:[ ]
  

宿迁市绑架罪律师辩护 绑架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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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是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判决生效之前,家属是不能会见的,只有经办案件警察以及其近亲属委托的律师才可以会见。
  2、家属虽不能会见到嫌疑人,但为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正常营养及日常生活所需,可以每月给他存300-500元的生活费。存钱地点位于看守所的服务大厅。
  3、委托律师,请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以免上当受骗。

    一、绑架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绑架罪概念与处罚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劫持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犯罪是严重的暴力犯罪,严重威胁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照我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绑架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绑架犯罪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绑架他人,并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且时常对被绑架人伴有殴打、辱骂等情节,是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犯罪,同时又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本罪的侵害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不分男女老幼。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非法绑架或劫持他人,以及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绑架他人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迫或劫持被害人到一定地点并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行为;所谓偷盗婴幼儿,是指乘婴幼儿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备,将婴幼儿偷走或哄骗带走以要挟他人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个人目的。至于行为人的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正确认定绑架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区分绑架罪与抢劫罪的界线
    二者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胁被害人,同样都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绑架并控制他人后以加害被绑架人相威胁,要求被绑架人亲属或其他关系人给付财物,后者则是当场劫取财物;(2)索取财物的时间、地点不同,前者是先有绑架行为,后有勒索财物行为,后者是当场劫取或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3)索取财物的数额不同,前者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将一定数额的财物送到一定地点,犯罪嫌疑人可以漫天要价,具有随意性,后者则一般都是限于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4)实现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把被绑架人作为人质胁迫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出钱赎人,犯罪目的必须通过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实现,后者则是直接从被害人身上劫取财物,不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二)注意绑架罪与以逼取债务为目的的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的区别
    从犯罪手段上看,二者都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将被害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也都有财产目的。其主要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绑架犯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是复杂客体,而通过非法拘禁他人索取债务的行为仅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属单一客体;(2)犯罪的目的不同,绑架他人是为了向被害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勒索财物或要挟满足其他非法条件,而以非法拘禁他人为手段逼取债务的目的是为了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3)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绑架犯罪侵害的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认为经济条件较好的任何公民或其利害关系人,而以非法拘禁他人逼取债务犯罪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债务人或其利害关系人;(4)绑架犯罪的犯罪手段和目的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以非法拘禁他人为手段逼取债务的犯罪行为仅其手段是违法的,目的并不违法,只是为了实现合法的目的采取了非法的手段;(5)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绑架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大,而以非法拘禁他人逼取债务的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较小。
    (三)要注意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行为的区别
    其主要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而以绑架妇女、儿童为手段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侵犯的客体则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2)犯罪目的不同,绑架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而绑架妇女儿童是为了出卖谋利;(3)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绑架罪侵害的对象是任何年龄的公民,不分男女老幼,而以绑架妇女、儿童为手段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侵害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不包括其他人。
    三、绑架犯罪的常见作案手段
    绑架犯罪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因人、因地、因时、因事、因条件而异,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使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即对被害人的身体直接实施暴力,违背被害人意志而劫持他人的行为;
    (2)使用胁迫手段绑架他人,即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使之不敢反抗,违背被害人意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3)使用麻醉手段绑架他人,指通过强制或欺骗注射、强制或欺骗服用麻醉药物的方法,使被害人不知反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4)欺骗方法,即以虚构事实,制造假象的方法将受害人骗至某一地点控制起来以要挟他人的行为;
    (5)偷盗婴幼儿,即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不满6周岁的婴幼儿挟持到一定地点控制起来要挟他人的行为;
    (6)其他方法。
    四、绑架犯罪案件的主要侦破方法
    绑架犯罪自古就有,近年来又多有发生,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的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破坏社会稳定,属严重暴力犯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绑架犯罪的方法、手段也在不断更新,侵害的对象多数在社会上有相当的影响,侦破难度也在不断加大,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对此类案件的侦破因而也成为刑事侦查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之一。
    分析各类绑架犯罪,大致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犯罪嫌疑人较熟悉被害人与事主的情况,一般系熟人犯罪。具体说来,绑架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或事主多数有过直接或间接的接触,对被害人或事主的家庭情况,尤其是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住所、出入路线、生活规律和体貌特征、联络方法都比较熟悉,或者有相当的了解,有的是由了解被害人与事主情况的人向犯罪分子提供情况,勾结犯罪。第二,绑架犯罪多数系预谋犯罪,有一个犯罪的策划和准备过程。在绑架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犯罪目的,避免暴露行迹,一般都要对犯罪对象、犯罪的时间、地点,藏匿人质的地点、犯罪得逞后的脱逃方法等作过精心的考虑和策划,有的甚至经过实地考察,为犯罪积极创造条件,属预谋犯罪。第三,绑架犯罪多系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或有组织犯罪。由于绑架犯罪的复杂性,单一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无法单独完成。因此,绑架犯罪多表现为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或有组织犯罪等犯罪形式,在犯罪过程中各人有明确的分工,在犯罪中有主有次,即有指挥者、策划者、领导者,亦有实施者、随从者。第四,绑架犯罪多系持续犯罪,即犯罪嫌疑人从开始采取措施绑架他人到完全控制被害人并向事主发出信息,提出交换条件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一般是从几小时到几天不等。第五,绑架犯罪一般都有两个以上的现场,即实施绑架的犯罪现场、藏匿人质的犯罪现场和交易现场等多个犯罪现场。第六,绑架多有经济目的或其他目的,即绑架勒索他人的财物或要挟他人满足一定的非法条件或二者兼而有之。绑架是手段,勒索钱财或要挟他人是目的。第七,绑架犯罪的犯罪手段与犯罪目的实现的阶段性,犯罪分子绑架人质成功后,都要选择这样或那样的方法与被绑架人的利害关系人取得联系,以达到其勒索财物或要挟他人的目的,犯罪过程明显的分为绑架和勒索两个阶段。第八,绑架犯罪多系正在进行的犯罪,即侦查机关接到报案时,犯罪正在进行,而且多数是人质已被绑架,但交易尚未进行(当然也有犯罪终结后事主才报案的),这就为此类案件的侦破提供了时机。第九,被绑架人多数会被杀害(俗称撕票)。犯罪分子为了自身的安全,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不管绑架犯罪是否达到目的,一旦发现危险即将降临,即立即杀人灭口,逃避打击。这种情况在绑架犯罪中经常发生。
    侦破绑架犯罪有两个方面的任务,一是保护并成功解救人质;二是抓获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由于绑架案极为复杂,在侦破过程中还要尽力控制犯罪的局势,避免犯罪分子撕票。因此,侦破绑架犯罪案件应遵循的原则是:公开与秘密相结合,并以秘密侦查为主。要结合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特点、被绑架人和事主的情况和案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犯罪分子采取的犯罪手段等情况采取不同的侦破方法。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侦破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
    下列方法是侦破此类犯罪的常用方法:
    (一)详细询问被绑架人的近亲属、事主以及其他知情人,正确划定犯罪嫌疑人范围,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
    一般说来,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案件,犯罪嫌疑人对事主的家庭经济状况比较了解,知道被绑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及体貌特征;以劫持人质为目的的绑架,犯罪嫌疑人对事主的职业、身份、地位比较了解,也知道被绑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体貌特征。根据绑架犯罪的这一特点,绑架犯罪案件发生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对事主及被绑架人的家庭或近亲属进行询问,了解他们在各方面的交往情况,从中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
    应当指出的是,在询问时侦查人员要树立这么一个信念,即犯罪嫌疑人肯定是直接或间接的了解被害人与事主的情况,或者是与事主有过直接或间接接触的人,事主一定能够提供出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因此,在询问排查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要认真、细致、全面,不要有遗漏,范围要尽量大,然后再进行细致的排查工作,以免犯罪分子漏网。
    下列人员可列为犯罪嫌疑人的范围:
    (1)直接或间接了解事主或被绑架人的经济状况,事发后去向不明的人;
    (2)直接或间接了解事主或被绑架人的经济状况,事发后有反常表现的人;
    (3)嫉妒事主或被绑架人的经济状况,伺机损人利己的人;
    (4)与事主或被绑架人有矛盾冲突,伺机报复、要挟的人;
    (5)了解事主的职业、身份、地位(权力),要求事主帮助办事没达目的伺机报复的人;
    (6)其他知道或了解事主或被绑架人的经济状况、职业(权力)身份、地位(权力),事发以后去向不明或者反常表现的人以及曾经有绑架犯罪意思表示,案发后去向不明的人。
    对以上嫌疑人员要进行重点审查,对其中去向不明的人,要组织力量进行秘密跟踪、监视,以从其行为和行踪中发现案件线索,伺机破案。
    (二)搞好调查访问,弄清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和犯罪工具、手段的特征。
    侦破绑架犯罪案件,调查访问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这是因为任何一个绑架事件都是发生在一定时间和地点的,并且,在绑架犯罪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绑架犯罪以前都对犯罪时间和地点进行过考察,作过精心的选择,所有这一切,都会留下蛛丝马迹,而为群众所知晓。搞好调查访问,就是要弄清并掌握这些蛛丝马迹,然后运用科学的逻辑推理和正确的侦查方法,准确判断案情,为顺利侦破案件创造条件。调查访问的对象主要是现场目击人、围观人、知情人、居住在现场周围的群众以及被绑架人的同学、同事、朋友等较了解被绑架人的交往情况和活动规律的人。
    调查访问,主要围绕下列问题进行:
    (1)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征。如被询问者认识犯罪嫌疑人,则要问明其人数、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住址、来去方向和地点以及可能的藏匿地点等;如不认识,则要问明其性别、大致年龄、体貌特征、装束、口音、使用的犯罪工具、来去方向等情况。
    (2)绑架犯罪工具的特征。如利用绳索捆绑,则问绳索的种类、颜色;利用刀枪威胁的,询问刀枪的种类;如利用药物麻醉,询问药物的种类及被害人进药后的表现状况;如利用欺骗手段,则问何人对其实施欺骗及欺骗的内容;如利用汽车劫持,则问汽车的厂牌、型号、颜色、牌号、新旧程度、来去方向,何人驾驶等。
    (3)发案前后发案现场附近有何异常人出现及事件发生等情况。
    (4)其它与绑架犯罪有关的情况。
    (三)运用秘密力量,采取秘密手段进行秘密侦查。
    绑架犯罪的隐蔽性决定了运用秘密力量,采取秘密手段进行侦破的有效性。当绑架案件的侦破无从下手(没有线索)或侦破陷入僵局时,运用专案特情进行贴靠侦查,寻找犯罪嫌疑人;运用情报特情搜集有关的绑架犯罪情报资料;采用秘密手段进行监听、监视、跟踪守候、密收密取等方法发现犯罪线索,监控犯罪局势,获取犯罪证据,打破侦查僵局,调整侦查部署,亦不失为侦破绑架犯罪案件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运用秘密力量,采取秘密手段侦破绑架犯罪案件是侦破绑架犯罪案件的主要方法,在具体运用时,要本着积极、稳妥、慎重的原则,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并注意作好保密工作。
    (四)顺水推舟,将计就计
    如前所述,犯罪分子人绑架他人仅是一个犯罪手段,而不是犯罪目的,要达到其犯罪目的,无论是勒索钱财为目的的绑架,还是以要挟他人为目的的劫持人质,犯罪嫌疑人都要与被绑架人的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联系,以提出要求,满足其犯罪目的。无论犯罪嫌疑人提出什么交易条件,要达到什么犯罪目的,其实现都有时间与地点条件,也就是交易的时间和地点。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时间与地点,侦查人员要取得事主的配合,满足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时间和地点条件,然后在同一时间和地点及来往路线,布置秘密力量,进行跟踪守候,当犯罪嫌疑人出现时,伺机抓捕犯罪嫌疑人并解救被绑架人。侦查实践中,往往遇到犯罪嫌疑人窥知侦查人员的动静,或者为了探知事主的诚意与虚实,往往再三改变交易时间和地点。对此,侦查人员要与事主一起巧妙与犯罪嫌疑人周旋,甚至可以通过事主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谈判,达成新的交易时间和条件,而侦查人员仍应本着顺水推舟、将计就计的原则,在不惊动犯罪嫌疑人,使之没有丝毫准备的情况下,在其出现时将其抓获并解救出被绑架人。个别狡猾的犯罪嫌疑人有时并不直接出面到交易地点实现交易,而是利用或欺骗第三人代替自己去交易现场进行交易,自己则躲在幕后查看动静。对于这种情况,侦查人员要正确判断,及时识破犯罪嫌疑人的诡计,对其利用进行交易的第三人进行秘密跟踪监控,在其与主要犯罪嫌疑人见面或分赃时一并抓获。
    对于要挟事主满足其无理要求的以劫持人质为手段的绑架案件,有时犯罪嫌疑人只有具体的交易内容而没有具体的交易地点,如要求法官对某一案件按其意志进行判决,要求政府官员按其意志做出某种行为或决定、命令等。对于这类事件,侦查人员在事主的配合下,一般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所提条件的内容及其利害关系判断犯罪嫌疑人是谁或可能是谁。对此,侦查人员则可以在事主的配合下,虚晃一枪,假装答应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按照其意志去做,争取时间,把握机会,伺机缉捕犯罪嫌疑人,解救被绑架人。
    需要指出的是,顺水推舟、将计就计既是侦破绑架犯罪案件的最重要、最常用的方法,同时也是侦破此类犯罪的重要谋略。一般说来,绑架犯罪发生以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是通过恐吓、要挟事主,使其在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去做,自愿满足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并侥幸地认为事主可能不敢报案。然而,事主不报案,公安机关在绑架犯罪过程中是很难得知绑架犯罪的发生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事主的报案后,要作好事主的工作,做到有效配合,用假象迷惑犯罪嫌疑人,使其错误地认为事主并没有报案,以使其敢于与事主交易,而公安机关也正好利用犯罪嫌疑人的这一心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争取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在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周旋的时候,要巧妙安排,不要露出破绽,使犯罪嫌疑人误认为事主并没有报案。这对于保护人质的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五)秘密监控犯罪嫌疑人,寻找人质藏匿地点
    当一个或几个犯罪嫌疑人被发现后,尚不知道被绑架人的藏匿地点和生死状况时,可以在秘密力量的配合下,由侦查人员化妆对其进行跟踪监视,并进行必要的控制。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可以防止其逃脱,另一方面通过对其行踪和来往人员的监控,寻找被绑架人的藏匿地点。
    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能够判断出被绑架人的大致藏匿地点的或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组织力量公开或秘密的对一定区域或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尤其是空房与闲置房)、山洞、废旧井坑、桥洞等可能隐藏被绑架人的地方进行搜索,寻找并解救被绑架人,通过被绑架人获知可靠的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从而抓获犯罪嫌疑人,破获案件。
    (六)伺机解救绑架人,抓捕犯罪嫌疑人
    通过以上一项或几项侦查措施的实施,当确定犯罪嫌疑人是谁,并知悉被绑架人的藏匿地点后,就可立即抓捕犯罪嫌疑人,解救被绑架人,二者最好同时进行,以避免犯罪嫌疑人狗急跳墙,杀害被绑架人,毁灭犯罪证据。如果已知犯罪嫌疑人是谁,尤其是主要犯罪嫌疑人时,亦可先缉捕主要犯罪嫌疑人并及时审讯突破,迫其如实交待被绑架人的藏匿地点,然后解救被绑架人质。
    五、绑架犯罪案件的取证要点
    (一)取证内容
    1.证明绑架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如证明被绑架人被暴力劫持、被威胁、被麻醉、被强制或被骗至非法关押地点、被非法拘禁、被剥夺人身自由、被虐待、被伤害、被杀死等能够证明绑架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2.证明绑架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证据。如证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地策划、实施或指使他人策划、实施绑架他人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绑架他人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非法剥夺被绑架人人身自由、虐待被绑架人、伤害或杀死被绑架人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的与被绑架人的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取得联系,要挟被绑架人的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交易条件或接受交易条件的证据等。
    3.证明犯罪嫌疑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这主要包括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工作证、学生证等证据以及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精神正常的法医学鉴定材料等。
    (二)取证形式
    1.物证
    (1)实物:主要包括各类刀具、各类枪支、各类爆炸物、各类棍棒、麻袋、麻醉药物、酒(精)、车辆、船只、衣帽、鞋、勒索所得的款物(包括各种外币、人民币及各种实物)等;
    (2)照片。
    2.书证
    主要包括有关的信件、电报、遗书、欠条、收条、保证书、协议书等。
    3.证人证言
    主要包括鉴定人证言、目击人证言、伺案犯罪嫌疑人证言、街坊邻居证言、犯罪嫌疑人及事主家属证言、同学同事证言、亲友证言、交通工具司乘人员证言、被盗婴幼儿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证言、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人员证言,以及其他知情人的证言等。
    4.被害人陈述
    主要表现形式为询问被绑架人及事主的询问笔录及有关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主要表现形式为讯问笔录及有关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6.鉴定结论
    (1)法医鉴定,主要包括死亡鉴定、重伤鉴定、轻伤鉴定、血型鉴定(包括对血衣和血迹的鉴定)等;
    (2)痕迹鉴定,主要包括对指纹、足迹、刀痕、枪弹痕迹等的鉴定;   
    (3)文书鉴定;
    (4)物品鉴定,主要包括对毛发、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的鉴定;
    (5)精神病鉴定,主要指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鉴定;
    (6)其他有关鉴定。
    7.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主要包括现场范围、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2)物证:主要包括物证照片、物证勘查图,物证勘验、检查记录等;
    (3)人身:主要包括人身照片、人身检查笔录等;
    (4)尸体:主要包括现场勘查图、现场尸体照片、尸体勘测验、检查笔录等。
    8.视听资料
    主要包括有关的录音、录像资料及照片、微机数据库等,,
    9.其他证据
    如退赃记录、起赃笔录、收缴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六、绑架犯罪案件的讯问要点
    绑架犯罪案件的讯问要点如下:
    (1)讯问有无绑架犯罪行为;
    (2)讯问绑架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如勒索钱财,劫持人质等;
    (3)讯问绑架犯罪的手段,如暴力手段,胁迫手段或麻醉手段等;   
    (4)讯问绑架犯罪使用的工具及其来源和藏匿地点,如刀枪及其来源和藏匿地点,爆炸物品及其来源和藏匿地点,麻醉药品及其来源和藏匿地点等;
    (5)讯问绑架犯罪的时间与地点,包括预备犯罪的时间和地点,实施犯罪的时间和地点,其中实施犯罪的时间和地点又可包括绑架他人的时间和地点,藏匿被绑架人的时间和地点等;
    (6)讯问绑架犯罪涉及的人,如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身份、住址或藏匿地点等,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及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身份、住址或藏匿地点等;
    (7)讯问绑架犯罪涉及的事和物,如绑架犯罪过程中有无非法占有被绑架人的财物,有无伤害被绑架人的身体,绑架犯罪过程中各犯罪嫌疑人的分工等;
    (8)讯问绑架犯罪的具体过程和情节,如如何预备绑架犯罪,怎样实施绑架犯罪,有无制定犯罪方案,在绑架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如何分工、配合,绑架犯罪过程中发生过什么事,怎么处理的等;
    (9)讯问与绑架犯罪有关的其他有关人、事与物的有关情况。

  【如果您的亲朋好友突然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抓走该怎么办】
  出现上述情况,首先不要慌张,您的亲朋好友可能涉嫌犯罪,但也只是涉嫌,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您可以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了解一下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传唤、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此时,很多当事人误认为家属或亲戚可以去看守所探望当事人,因为犯罪嫌疑人处于刑事侦查阶段,所以只有民警和律师才能到看守所探望犯罪嫌疑人,家属或亲戚是不允许探望的。家属或亲戚应该为他委托律师,因为这时律师是可以进入看守所与他见面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鉴于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和现阶段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时有刑讯逼供或者其他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的状况,我认为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越早越有利于案件最终的处理。
  刑事拘留最长不能超过37天,包括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刑事犯罪案件中律师的作用】
  刑事案件一般分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审判阶段(法院)三个阶段,三个阶段均可聘请律师,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聘请,也可有家属代为聘请,三个阶段可分别聘请,也可一并聘请。
  侦查(公安)阶段聘请的律师与公安机关联系提交相关委托手续,律师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可以与公安机关交换意见。犯罪嫌疑人有可能经查实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被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并不再有之后的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审查起诉(检察)阶段律师接受聘请后,与检察机关联系提交相关委托手续,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包括公安向检察院提交的“起诉意见书”、笔录、鉴定书等,会见犯罪嫌疑人。经律师分析、必要调查后若认为公安的起诉意见书存在问题的,可与检察机关换意见,或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见案例:“夫妻”先后被捕谁真正构成重婚罪),或提出罪名不当、认定事实有出入的意见(见案例:挪用资金罪还是抽逃出资罪、女老板偷税百万被判缓刑),为法院阶段争取从轻处罚打下基础。经检察院审查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或检察院退回公安后被撤销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并不再有审判阶段。深圳强奸罪辩护律师
  审判(法院)阶段律师接受聘请后,与法院联系提交相关委托手续,查阅、摘抄、复制所指控的材料(检察院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各类笔录、证据凭证等检察院据以指控犯罪的全部材料),会见被告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参加法庭的开庭审理,作为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说大多数刑事案件最终要要走完三个阶段,但辩护律师的作用在于法律赋予其职责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无罪、罪轻的角度来考虑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及保证罪罚相当,避免轻罪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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