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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鳄鱼”再次争夺商标案开审

发布时间:2008/12/11  浏览数: 1887 次  浏览字体:[ ]
  

 法国鳄鱼状告商评委 要求撤销核准新加坡鳄鱼注册的裁定

 ▲图为新加坡鳄鱼

▲图为法国鳄鱼(资料图片)

  据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 记者李京华 公磊 “嘴向右张开的是法国鳄鱼,嘴向左张开的是新加坡鳄鱼。”对于在中国服装市场上出现的两条“鳄鱼”,国内的消费者往往要依靠这个经验进行区分。而两家鳄鱼公司关于“鳄鱼”商标权的争夺也长达十多年之久。日前,拥有法国鳄鱼商标的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又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该裁定核准了新加坡鳄鱼商标的注册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据了解,1998年11月18日,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在眼镜等商品上提出“CARTELO及图”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被公告商标与该公司在眼镜等4类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收到法国鳄鱼的异议后,商标局于2003年8月27日作出裁定,新加坡鳄鱼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新加坡鳄鱼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裁定,认为两家鳄鱼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核准了新加坡鳄鱼的注册申请。
  对此,法国鳄鱼认为两家鳄鱼商标构成了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法国鳄鱼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新加坡鳄鱼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模仿。于是,该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
  在今天的庭审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从审核的内容来看,两个商标并没有构成近似商标。新加坡鳄鱼认为,其注册的商标与法国鳄鱼的4个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发消费者的误认。因此,请求法院维持商评委的核准决定。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鳄鱼”商标之争作出终审判决

 两“鳄鱼”可在国内共存

  2008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引人关注的法国拉科斯特股份公司和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鳄鱼”商标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新加坡鳄鱼在国内注册的“卡帝乐鳄鱼”商标合法有效,予以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卡帝乐鳄鱼”商标图形虽然与法国鳄鱼的一款图形商标形态相似,仅头尾朝向不同,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同时,两款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并存多年,已各自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特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虽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但不至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关于撤销商评委裁定的判决,维持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卡帝乐鳄鱼”商标核准注册的裁定。宿迁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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