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7日,张社法妻子在家门口整理玉米;她丈夫在证据不足情形下一审被判放火罪。 本报记者 杨万国 摄
涉案水泵。失主称丢失水泵为蓝色,法院未作鉴定,便认定张社法偷窃水泵。
9月15日,张社法纵火案出现一丝转机。这名河北村民,被魏县法院一审认定犯有放火罪、盗窃罪和非法持枪罪。而如今,盗窃罪已缺乏证据支持。
张社法被认定偷窃水泵,但失窃水泵为蓝色,所获赃物则为红色。邯郸中院在9月15日刮掉水泵红漆后,其主体未发现有蓝色底漆。
张社法辩护人提出质疑,为什么魏县法院一审和重审时,均不做鉴定,就认定被告有盗窃罪。
对于另两项罪名的认定,辩护人也有异议。他称,关于“放火罪”,火灾时,张社法有不在场的证人证言;关于“持枪罪”,办案人员对枪支鉴定未遵照法定程序。
今年2月14日,邯郸中院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魏县法院重审时,未对相关问题做补充鉴定,再次认定上述三罪,但量刑从11年减至4年。
被告人家属称,法院方面以减刑为条件,让他们息访息诉,被他们拒绝。
魏县法院对此拒绝回应和解释。
目前,邯郸中院正在审理此案,并表示将慎重处理此案。
10月7日,河北邯郸市第六店村,村中一栋土坯房,显得萧瑟、无生气,那是村民张社法的家。55岁的张社法被抓已近2年。
2010年8月31日,魏县法院一审认定其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张社法不服,称遭刑讯逼供,提起上诉。邯郸中院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1年6月30日,魏县法院再次认定其犯有上述三罪,但减轻量刑,共判其有期徒刑4年。
张社法的辩护人康君元说,法院重审时,没有对相关问题进行补充鉴定,在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再次断案。
随后,张社法再向邯郸中院提起上诉。
目前他们在等待中院审理结果。
泼粪“惹祸”被指纵火
油漆厂深夜突发大火,该厂老板怀疑有人纵火,对警察称他和村民张社法有过矛盾
张二庄乡第六店村的村道上,玉米萼混杂着泥泞,铺满路口。张社法家的承包地旁,有一家双辉油漆厂。2009年10月29日,这家油漆厂突发大火。随后,张社法被牵入纵火案。
“起火是29日凌晨零点多,”张艳玲还记得那场大火。
她是张社法的四女儿,那晚正和母亲在家睡觉,突然被噼里啪啦声惊醒。窗外,火光映红半边天。她们出门查看,发现100多米外的双辉油漆厂着火。
据张艳玲介绍,油漆厂生产工艺简单,厂里有很多易燃物,以前也曾发生火灾。
张的说法得到部分村民印证。
张艳玲说,当晚大家起来看后,又都各自睡了。老板带领工人忙着隔离原料。大火烧了个把小时,也就没声息了。
油漆厂老板叫范文仲,1989年开办此厂,生产油漆涂料,并在西安开设专卖店。范身价“数百万”,常开着奥迪或丰田越野车来厂里视察。
火灾后,范文仲报警,他在警局录制笔录时,警方问其和谁有矛盾,范文仲称,他和张社法有矛盾。
张可义,张社法的妻子。她承认,张社法和范文仲有过纠纷。
张可义说,范文仲的工厂在她家菜地西边。2009年8月,油漆厂排出油污“烧”死他家的菜。张社法为挡住污水,在菜地边筑了小土坝,用铁锹把渗过土坝的污水浇出去。一些污水溅到油漆厂围墙上,引起范文仲不满。
几天后,油漆厂掐断张社法家的电。
张可义说,因为油漆厂常年排出难闻气味,影响周边几家村民生活。所以多年来范文仲默认周边村民免费搭用油漆厂的电。
张可义说,她家电被掐断后,丈夫用木棍捅断了油漆厂变压器的保险丝。过了几天,范文仲从西安赶回家,在大堤上截住张社法,对他大骂,张社法还嘴,范文仲就打了丈夫。
张可义介绍,范文仲的哥哥范文昌是县教育局副局长,堂哥范文庆是县卫生局副局长。另外一位堂哥范文军是隔壁广平县反贪局局长。范家在村里势力大。丈夫被打后,没多说什么,不久,便去了太原打工。
张可义说,打架事件后,范文仲在村里一饭店吃饭时曾公开说,将来“厂里只要出事故,就是张社法干的”。
今年10月23日,范文仲接受记者采访,否认他曾说过“厂里只要出事故,就是张社法干的”。
范文仲承认,他打骂过张社法。他解释说,当时,他的工人修发动机,把含机油污水倒进厕所。张社法用工厂粪水浇菜地,烧死蔬菜,认为工人故意害他,就把粪便扔进厂。于是,工厂剪断张社法家的电。
“张社法捅坏变压器,导致工厂停电4小时。”范文仲说,他在村里有兄弟和堂兄弟共13人,算是有势力,但他们没有欺负过张家。这事也与几个当官的堂兄弟无关。
“吊得受不了,才承认放火”
张社法庭上翻供称遭刑讯逼供,法院未采信,凭口供一审认定其犯有放火罪
张艳玲告诉记者,油漆厂着火时,父亲张社法不在邯郸,而在太原打工。
从魏县张二庄乡到太原,每天只有早上6点一趟班车,要10多个小时才能开到太原。
2009年12月18日下午,张社法乘坐长途汽车,从太原回魏县,路过县城时,被警察上车抓走。
在警方的问讯笔录中,张社法称,2009年10月28日,他从太原回到家,在家里干零活,当晚纵火后,继续回屋睡觉,第二天早上坐车返回太原。
2010年8月22日,张社法纵火案一审开庭,庭上,张社法翻供,称其遭遇刑讯逼供。
张社法称,被抓当天下午,他被带到魏县公安局,警察没有将他送到看守所,而是带到公安局刑侦二中队办公室,把他倒背着双手吊起来,然后“有人按头、有人按屁股……吊得实在受不了,不得不按照侦查人员的指示,承认放火。”
在开庭前,辩护人康君元两次向魏县法院申请,要求调查被告口供取得的合法性。
法院曾进行调查,公诉人提供了办案警官的证言,证明警方不存在刑讯逼供。
最终,魏县法院没有认定刑讯逼供这一情节。
庭上,公诉人出具了苏礼俊的证言。苏礼俊是双辉油漆厂的电工。他称,火灾当晚他看到张社法在现场附近。
这是唯一一份指证张社法纵火的证据。
辩护人康君元认为,苏礼俊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他提出三个理由。
一,苏礼俊与油漆厂老板范文仲是亲戚关系。范文仲的岳父张西林,是苏礼俊的亲舅舅。
二,证人苏礼俊是油漆厂电工。与火灾事故本身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案发当晚,油漆厂曾发生线路故障,苏礼俊来修理。如果本起火灾事故系线路短路引起,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单位电工的苏礼俊,是承担因线路老化引起火灾事故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定主体。
三,康君元还认为,苏礼俊证言存有漏洞。苏礼俊说,案发当天是下半月。康君元调查发现,案发当天是农历九月十一,是上半月。
在庭上,公诉人出具了一份魏县公安消防大队的证明材料。材料称,“经初步勘验……初步认为为外来火源”。
“怎么能把一份”初步认定“结论作为证据。”康君元说,消防部门应该出具正式鉴定结论。
康君元表示,目前火灾事故,并不排除系线路老化所致的可能性。他调查发现,油漆厂在本次火灾事故发生后,还发生过因线路故障引起的火灾事故。
大火时他在千里之外?
张社法在太原打工的工厂称,大火时张在厂里天天上班,每天考勤;法院未采信考勤表
河北魏县距离太原将近千里。
张社法几年前就去太原打工。他在一家塑料颗粒厂工作。王瑞杰是该厂老板的儿媳,日常给工人做饭,并负责考勤。
10月18日,王瑞杰向记者回忆说,2009年火灾发生的那些天,“张社法天天在厂吃饭,正常上班”。
王瑞杰说,这个小厂是个废旧塑料加工厂,当时有张社法、张记法、张合军和张国利4个工人。每天6点,工人起来吃饭,然后上班,晚上8点左右下班。4个工人睡在工厂里的一间大通铺上。
张国利对记者证实,当年他和张社法一起打工,“晚上张社法挨着我睡。白天我们一起干活。”
一审开庭时,王瑞杰提供该厂工人考勤表,表上显示,2009年10月28日和29日,张社法的名字下都打上了钩,表示其正常上班。
法院没有采信王瑞杰的考勤表。
因为在该份考勤表上,2009年10月30日和10月31日上有涂改痕迹。
那两天,四位工人的名字下先全部打叉,但又被涂改为打钩。记者获取的王瑞杰证言显示,办案人员询问王瑞杰为何30日、31日两天考勤有涂改,王瑞杰答:“顺手画的”。
法院判决书据此认为,根据王瑞杰证言,考勤表是“顺手画的”,考勤时不用与被考勤人见面,故考勤表内容不予采信。
王瑞杰对记者称,办案人员反复问她为何考勤表有涂改,对她的解释不满意。她只好说是顺手画的。
王瑞杰对记者解释,工厂原打算从30日起改成承包制,不再按天计酬,所以29日晚上,登记考勤时,她顺手把后面两天画了叉。但后来机器老是出故障,就不搞承包,恢复原先的按天计酬,所以,她就把30日、31日又改成打钩。
辩护人康君元说,工厂给张社法的工资结算单也与考勤表正好形成印证,“一天不多,一天不少”。
一位工友张记法在纵火案二次开庭时出庭作证。
他证实,张社法除了和老板一起出厂拉油纸,其他时候没有离开过塑料厂。在整个太原期间他们天天在一起,张社法没有回过家,没有在外过夜。
审判长询问张记法,为何在警方所作的笔录中称“记不清张社法是否回家”。张记法说,他一开始证明张社法没有回家。办案人员不满意,对他说,张社法都承认了。他只好说记不清了。
法院以证言前后不一致,不能合理解释,未予采信。
失窃水泵变色疑云
法院认定张社法的红色水泵是盗窃胡某的,但胡某水泵为蓝色,辩护人要求鉴定未被理会
张可义介绍,丈夫被抓当晚到第二天,警察先后五次到家里搜查。最后一次,警察搜走几个电闸和一台红色水泵。
在警方的问讯笔录中,张社法承认7块电闸是他偷的。水泵是偷村民胡发生家的,偷来后,他给蓝色水泵刷上红漆。
一审开庭时,张社法翻供称,他当时只承认偷了电闸,并一直对警方说,水泵是2003年前后买的。但后来被吊起来,要求交代水泵是哪里偷的,他受不了,想起此前和村民苏林(音)闲聊时听说,同村胡发生丢过一台水泵,便说自己偷了胡发生的水泵。
法院未采信张社法的翻供,一审认定其犯有盗窃罪。
辩护人康君元说,曾多次要求办案机关,找厂家进行科学鉴定,但未被理会。
“不鉴定,怎么能证明这个红色水泵是胡家的?”康君元告诉记者,水泵若不是偷的,张社法就不能被判盗窃罪。因为按照事后鉴定,7块电闸只值348元。而河北省相关规定,盗窃物品800元以上才构成盗窃罪。
康君元说,警方提供的张社法和胡发生的口供,也存有漏洞。
张社法口供称,2007年冬天的一个晚上盗窃了水泵。但胡发生陈述的是,那年8月中秋节前,他的蓝色田野牌水泵被偷。
康君元认为,张社法作为农民,不应该把8月中秋说成冬天,这不合常理。
其次,张社法口供称,盗窃水泵时,坑里没有水。而胡发生的口供说,他之所以发现水泵丢失,是当天早上准备抽水,发现抽不动水,进而发现水泵被盗。说明水泵丢失时,坑里应当有水。
10月7日,胡发生对记者说,他从警局领回的红色水泵,也是双轮,高度“也几乎一样”,但颜色不同,他不完全确定这台水泵是否是自己丢的。
枪支鉴定违反程序?
法院依据邯郸市公安局的鉴定书认定张社法非法持枪;辩护人称鉴定未做法定试验,不能做断案依据
火灾发生后,范文仲还给警方提供了一条线索。他称,80年代张社法曾用火药枪打伤过一个村民。
随后,警方在张社法偏屋房梁上,找到一把火药枪。
2009年12月24日,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书。
鉴定结论是:送检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自制火药枪,铁制枪管、击锤。各部位机件完整,击锤弹簧有力,扳机、击锤配合良好。装入底火,可顺利击发。能够正常使用,具有杀伤力。
魏县法院一审判决,张社法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辩护人康君元认为,这一罪名不能成立,因为办案人员未按法定程序鉴定是否构成枪支。
按照当时规定,鉴定非制式枪支时,必须距1米处,射击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弹头穿透或卡在松木板上,即可认定为枪支。
康君元说,办案人员鉴定时,没有经过穿透松木板的试验,就得出该枪支具有杀伤力的鉴定结论,属违反法律规定。
张社法的火药枪,是十多年前从废品收购站买的。后来当地开展缉枪缉爆,张社法把枪藏在房梁上。后来时间长了就忘了。
重审不服,再次上诉
一审判决被中院撤销,重审依旧认定上述三罪;目前中院审理此案,鉴定水泵发现非胡某所丢
张社法于2010年9月7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2月14日,邯郸中院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今年6月,魏县法院重新审理。
大女儿张利伟说,因为父亲的事,他们开始上访。魏县法院法官找到他们,表示必须要判,但如果不上访也不再上诉,就只判4年。“我们拒绝了庭下交易。”
6月30日,魏县法院作出判决,依旧认定张社法犯有放火罪、盗窃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将刑期从原先的11年,改为4年;其中,放火罪从原先的10年,改判为3年。
康君元说,按照鉴定,双辉油漆厂火灾损失36万多元。如果真的是张社法所为,即构成重大放火罪,应判10年以上直至死刑,为何改判为3年?
康君元告诉记者,魏县法院重审时,对水泵和枪支没有依法补充鉴定。
范文仲也对魏县法院的二次判决不满,“成立就按法律判,不成立就放人。我损失了30多万,只判了3年,这算什么?”
记者要求魏县法院解释两次量刑巨变的理由,法院相关负责人拒绝解释。
7月4日,张社法再次向邯郸中院提起上诉。
9月15日,主办该案的邯郸中院法官胡海军召集该案原审法官、检察官以及辩护律师康君元一起见证下,在邯郸中院刑二庭对红色水泵进行检验。
记者获取的检验笔录显示,失主胡发生丢失的水泵为蓝色,经持刀对在案红色水泵多处检验,未发现有蓝色底漆。
“这说明在案水泵不符合赃物特征”,康君元说。
而在水泵下部发现有斑斑点点的蓝漆,辩护人康君元说,在中院现场鉴定时,法官刮掉蓝漆发现下面是红漆。康君元认为,这是有人故意在上面涂抹蓝漆。
“原本一个仅需要15分钟就可以完成的鉴定,为何要拖延近2年之久?”康君元表示不解。
10月8日,分管此案的魏县公安局副局长冯合军告诉记者,“谁侦办谁负责,如果案子存在刑讯逼供和其他问题,到时检察机关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冯合军称,侦办此案的刑侦二中队队长韩如冰已被免职。但他否认与该案有关。
康君元说,张案另一物证——枪支的鉴定申请,目前还没有得到回应。
11月1日,邯郸中院相关人员透露,目前该院领导正在研究此案,法院对此案很慎重,包括对辩护人提出的枪支重新鉴定问题,也在研究中。
□本报记者 杨万国
河北邯郸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