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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刘
发表于:2009/4/1       在线聊天              来自:122.89.251.234
我想购买一辆新机动车,听说新的规定可以申请使用原车牌,请问,原来拥有机动车的车主换新车都能使用原车牌吗? 谢谢!
管理员回复:

根据2008年10月开始实施的新《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但并不是换新车都可以使用原车牌,必须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所以,你要申请使用原车号牌号码,要注意时效,还要将原机动车相关事宜处理完毕。宿迁律师网

先生:
发表于:2009/3/31       在线聊天              来自:122.89.251.234
请问律师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或婚后财产公证?谢谢!
管理员回复: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准备好以下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夫妻办理财产公证需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二、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一般不允许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
三、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四、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当事人可于规定期限日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

先生:
发表于:2009/3/25       在线聊天              来自:122.89.249.5
我打算二手房按揭贷款,但如何可以顺利地贷款?
管理员回复:

我们归纳有下面八步。

第一步:找好想要购买的房屋,该房屋必须产权明晰;

第二步:选择一家银行指定的能够办理按揭贷款业务的房产交易代理机构,并在该代理机构完成房产价值评估工作,交纳房产评估费;

第三步:买卖双方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四步:去银行填写二手房按揭申请表;

第五步:银行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工作,如同意放贷,则发给贷款承诺书;

第六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市、县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第七步:领到卖契后,送交银行,银行划拨款项;

第八步: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保险等手续,借款人按月还款付息,贷款本息结清后,注销抵押登记,解除合同。

宿迁律师网

  

先生:刘
发表于:2009/3/25       在线聊天              来自:122.89.249.5
我准备购买一套别人因某种原因不要的未装修房屋,实地看房还满意,请问在产权过户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管理员回复:

你首先应注意核实房屋的所有权是否有瑕疵,房屋的共有权人是否同意转让房屋,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出租、作为出资等情形;其次需要尽量将房屋价款的给付放在产权过户之后再进行,或可以提存方式办理房屋价款的给付,以尽量降低风险;第三,了解核实其他诸如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等费用的缴纳和结清情况,以及落实过户等相关手续。宿迁律师网

先生:
发表于:2009/3/24       在线聊天              来自:122.89.250.138
我妻子去世后,经人介绍我与李某认识。双方很中意, 所以很快两个人就搬到一起住了。共同生活近一年后,我对她的一些行为很反感,多次提出异议,李某就是不改。我忍无可忍,以“性格不合”要求分手。李某为此大为光火,说是我把她从姑娘变成了婆娘,要我给她10万元钱算是补偿。我拒绝了她,她就跑到我单位去闹,搞得我很没面子。无可奈何之际,我写了一纸要求与李某解除同居关系的起诉书递交法院,谁知法院却不予立案,理由是“不符合立案条件”。这是为什么呢
管理员回复:

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据此可知,人民法院对同居关系这一社会现象的司法介入,重点在于解决因同居导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而不在于解除同居关系本身。所以,只要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亦即通常所说的“包二奶”、“包二爷”之情形,而是双方均无配偶的异性因同居生活而欲分手的,只要自行分手、不再继续同居,同居关系即自行解除。你与李某均系无配偶的人,正属于这种应该“自行解除”的情况,所以法院不接受你的诉讼,其行为是有法可依的。至于李某要你给她10万元补偿款之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她应该明白个中道理,早日罢手才是。宿迁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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