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员回复:我们认为商家的行为不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是不合法的。应当承担返还已向你收取的手机信息业务月租费。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收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可见,对于当事人一方未明确表示的意思,通常只能借助两种途径获知:一是默示,但默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才能适用,你来信所说的这种情况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况可以适用默示,而且,只是商家单方面规定承诺的方式,你们事先并未约定,所以不符合适用的条件。二是推定,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虽然没有语言明确进行意思表示,但通过积极的行为表明的,也视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你来信所说的“不回复申请取消”只能属于消极行为,而不是积极行为,因此,不能推定是你的意思表示。
其次,商家在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前提下扣除你手机业务月租费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这是因为:商家在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扣除你手机业务月租费的行为侵犯了你的财产权,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商家未经许可故意为你设定义务试图强制你接受其服务商家的行为,实质上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返还财产的义务。你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如投诉不能解决问题,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你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返还已向你收取的手机业务月租费。从维权成本角度考虑,你应当首先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因为消费者协会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是不收任何费用的。如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每件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你先预缴,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江苏宿迁宏亮律师事务所 姜亚春律师 宿迁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