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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戚先生
发表于:2009/2/25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198.42
你好,我想咨询下:事情是这样的,我爸借1万钱给他一朋友,那人是包工头,说一个月还,都两个月了,到现在都是今天允明天,请问向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起诉吗?如果起诉过,他就是装无赖,就是说没钱怎么办?
管理员回复:

在协调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诉讼解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讼得到法院支持后如果对方拒不履行,您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般来说数额较小执行不成问题。现在法院的执行力度还是很强的。

先生:
发表于:2009/2/22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5.153.17
由于避孕不当,我不慎怀孕。1个月前,在男友陪同下,我到某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但当我躺在手术台上接受手术时却突然进来七八个人观摩,我感到十分羞愧。手术结束,我质问医生,医生解释说,观摩的是实习生。难道实习生就可以随意观摩?我要求医院给我个说法,赔偿我的精神损失,却被医院拒绝。请问,未经患者同意,医院可以安排实习生观摩吗?
管理员回复:

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公民不愿公开同时又无害于社会利益且不违反法律的一切信息,均属于隐私权的内容。非经本人同意或者法律允许,探知、宣扬他人隐私,即涉嫌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妇女人工流产属于个人隐私,除非患者同意,不得允许他人对手术进行观摩,不得随意接触患者。患者到医院就医,可以视为患者与医院订立诊治合同,患者以放弃自己的隐私权为代价,接受医务人员的治疗,包括对自己隐私部位的探知和接触。但应当明确,享有此特权的只有医务人员,实习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医生,对患者而言,他们是治疗活动的无关人员,不享有探知或接触患者隐私的特权。因此,医院如果要安排实习生观摩,应当采取协商补偿的方式,征得患者同意。如果未经患者同意即安排实习生观摩,则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应承担赔偿名誉损失、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09/2/22       在线聊天              来自:122.89.248.243
如果房屋已经出租,而且租赁期限又未届满的,如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管理员回复:

出租的房屋遇上拆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成了解除租赁关系协议,此时由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来订立;第二种情况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没有达成协议,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此种情况租赁房屋的协议应当是一个三方协议,即主体是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先生:
发表于:2009/2/22       在线聊天              来自:122.89.248.243
如果实际面积大于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拆迁补偿时如何计算?
管理员回复:

因为产权证是确定不动产权属及其内容的根据,因此本题的前提是否成立是先要解决的问题。如果证据不充分且没有有效法律文书支持,则应仅依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计算补偿。与此同时,针对无产权证房屋面积的具体情况,可能会有具体政策,要同时结合这些当地具体政策处理。宿迁律师网

先生:
发表于:2009/2/21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5.162.172
两个月前,我的手机收到某商家通过某手机运营商发送的手机信息业务开通通知,其内容为:您已开通……手机业务,该业务免费体验一个月,若不需要此项业务,请回复……申请取消。我看过该通知后并未申请取消,前不久,我在发现商家开始已开始收取费用时与商家交涉,要求其退还收取的费用,但商家以我未申请取消为由予以拒绝。请问:商家收取我手机信息业务月租费的行为是否合法?
管理员回复:我们认为商家的行为不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是不合法的。应当承担返还已向你收取的手机信息业务月租费。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收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可见,对于当事人一方未明确表示的意思,通常只能借助两种途径获知:一是默示,但默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才能适用,你来信所说的这种情况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况可以适用默示,而且,只是商家单方面规定承诺的方式,你们事先并未约定,所以不符合适用的条件。二是推定,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虽然没有语言明确进行意思表示,但通过积极的行为表明的,也视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你来信所说的“不回复申请取消”只能属于消极行为,而不是积极行为,因此,不能推定是你的意思表示。

    其次,商家在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前提下扣除你手机业务月租费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这是因为:商家在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扣除你手机业务月租费的行为侵犯了你的财产权,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商家未经许可故意为你设定义务试图强制你接受其服务商家的行为,实质上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返还财产的义务。你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如投诉不能解决问题,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你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返还已向你收取的手机业务月租费。从维权成本角度考虑,你应当首先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因为消费者协会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是不收任何费用的。如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每件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你先预缴,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江苏宿迁宏亮律师事务所   姜亚春律师   宿迁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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