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员回复: 你丈夫王某在未经你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王某与张某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可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合同,仅仅是赋予了较大的证明力,并未改变其作为民事证据的属性和地位。因此,当你认为你丈夫王某与张某公证赠与合同隐瞒重要事实、侵害你合法权益时,可以根据我国《公证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以公证事实利害关系人的身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或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你丈夫王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女张某订立的赠与合同,虽然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经过了公证,形式上没有瑕疵,但王某处分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却未经过你的同意,实质上侵害了你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的权利,应认定为无效。
需要强调的是,张某的受赠利益也是不受法律的保护与支持的。一般民法原理认为,第三人基于善意有偿取得的财产权利法律应予保护。你丈夫王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女张某,明知受赠房屋系你们夫妇的婚内共同财产,而其与你丈夫以欺骗的手段公证赠与合同,并对一套房屋进行变更登记,共同侵犯了你的合法财产权利。《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他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为善意时,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张某受让该不动产时明知你丈夫无权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仍与你丈夫一同向公证部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因而不具备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其受赠利益法律亦应不予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