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登报声明是不能发生不动产物权所有权转移效果的。只有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张某获得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时,才能证明赠与房屋已归张某所有。
你好,你的问题涉及两方面:如果阳台上的水管为共用且非人为因素造成则该损失由开发商承担,反之,如果该水管为用户自身私有则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谢谢信任。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文某未能“沱江泛舟”虽然是由于第三人即地接社安排接待的车辆抛锚所致,但作为组团的旅行社仍应向文某等游客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的纠纷,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应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的约定解决。
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旅游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8条规定: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本案中,组团社只退还游客“沱江泛舟”的游船费显然偏低,应按照上述规定对游客给予足额赔偿。
单位不该承担责任。单位提供的是无偿服务,其目的只在于为员工的交通工具提供停放的场所。这种服务在客观上可能会降低员工车辆丢失的风险,从而带来与保管合同类似的效果。但你并没有向单位交纳费用,双方没有形成合同关系,并不构成一种法律上的保管义务,在车辆丢失这件事上,单位没有过错,更不能因此而承担车辆丢失责任。虽然当时有保安值班,但并单位并未规定保安负责看管车辆,他们往往是对进出单位的人员和车辆进行一般性管理。既使保安有负责看管车辆的义务,但由于单位未向员工收取任何费用,也仅是一种无偿保管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仅对自己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无过错,或者一般性过失则不承担责任